刘 帅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
国际私法范围的文献综述
刘 帅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00)
国际私法的范围这一问题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就在世界各国学者中争论不休,迄今为止,各国国际私法的范围仍然很不相同,因此关于这个问题颇具争议。然而国际私法范围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第一国际私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所研究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国际私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有哪些?本文旨在总结世界各大学者、学派关于本问题的诸多理论分歧,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并就总结分析的理论分歧谈其个人观点。
国际私法;范围;理论分歧
国际私法这门学科从产生以来,关于其范围问题的理论分歧不断,主要原因是各国学者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存在互相辩驳的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各家学说之观点都不是无懈可击,即都存在可以被其他学说攻击之处,而就目前各学术争论不休的观点来看,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也只包括冲突规范。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范围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还应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规范。[1]
1.1 各学说的观点及其理由。小国际私法即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冲突法。采取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代表是德国学派,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际私法完全限于法律冲突问题,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归于外国人法,把国籍问题归于国家法。[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徐冬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核心基本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朱学山教授也认为国际私法是冲突法,或者称作法律适用法、选法法。[3]该学说学者的观点统一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冲突规范,但却又主张将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纳入国际私法之中,只是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纳入到国际私法范围。戚希尔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序言中就表明“本书不涉及英国国际法律问题”,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宪法的范畴,与国际私法关系不大,一个人究竟是哪个国家的国籍,既与法律选择无关,也与法院管辖权无关。”[4]
1.2 小国际私法的特点。(1)该学说所说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范围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它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是在出现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候所用来指向其他实体法的选法法。(2)该种观点的范围不仅只包括冲突法,也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是不涉及国籍问题以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2.1 中国际私法的范围以及各学者观点。中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籍问题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该种观点是介于小国际私法与大国际私法之间的一种观点,相对于小国际私法,中国际私法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籍问题纳入了进来,相对于大国际私法来讲,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纳入仍旧持反对观点。该种观点的学者有董立坤、章尚锦等。
2.2 中国际私法的特点。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相对于小国际私法的范围多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籍问题,因为该种观点认为要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必须首先解决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和法律地位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选择问题,所以将国籍问题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统一纳入到了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当中。
3.1 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各学说观点。大国际私法受苏联和东欧的影响最大,较普遍的观点是: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而且还应当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该种观点与中国际私法最大的不同是将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纳入到了国际私法的范围当中。
3.2 大国际私法的特点。(1)大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首先是调整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其次必须是含有涉外因素,也即只要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都应该纳入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2)该种学说将统一实体规范纳入进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即产生两种调整方法,第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第二种是间接调整方法。这两种方法是大国际私法中用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两种必要手段。间接调整手段是通过冲突法指向国内法,直接调整方法对应的是统一实体规范。
通过以上各学说的对比分析得出,小国际私法与中国际私法的分歧焦点是是否应当包含国籍问题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而中国际私法是小国际私法和大国际私法过度的一种学说,其二者主要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将国际统一实体法纳入到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大国际私法对此持肯定观点而中国际私法对此持反对观点。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的情况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增多,这种直接调整方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这种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互协调、相互补充、配合,有助于更好的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私法的健康发展。[5]
国际私法自产生以来对于其调整的范围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为了促进国际私法的健康发展,虽然其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但是不应该只限定在冲突规范,小国际私法的观点过于保守,中国际私法观点是向大国际私法过度的观点学说,而大国际私法观点主要包括直接调整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间接调整的冲突规范,二者相互协调、配合、补充,才能更好的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才能让国际私法健康的持续发展。
[1] [4]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 黄进.《中国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第2版.
[3] 蒋新苗.《国际私法》[M].科学出版社.北京.2009年第2版.
[5] 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3版.
刘帅(1991-),男,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
D99
A
1672-5832(2016)01-02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