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君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 730070)
论融情于法的思维:颜俊彦民事审判理念解析
何 君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 730070)
颜俊彦作为广州府推官,掌管州府一级初审及复审诉讼的拟判。从380多件民事判词中能了解到当时的诉讼审判和司法观念。颜俊彦和当时的官员,是按照《大明律》等相关律条来审理越诉案件的,有时也运用财产归属的规则或道理判案,都以“法”字表示。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颜俊彦是用“情”来判案的。情,有案情、情理和感情的不同,区分这些“情”并确定其实现,是审案的重要方面。案情清楚时,颜俊彦会选择用情理和法理处理案件;情与法有冲突时,则选择情感优先,融情于法,在不伤害亲情、感情的基础上达到情与法的统一。
颜俊彦;推官;盟水斋存牍;民事;审判理念
颜俊彦,字开眉,一字开美,号雪臞。安徽桐乡人。据光绪《桐乡县志》卷十五《宦绩传》载,颜俊彦是明朝崇祯戊辰年(1628年)进士,同年任命为广州府推官。推官掌理刑名,处理民刑讼事。《盟水斋存牍》是颜俊彦在任三年多时间(崇祯元年到四年)所撰判语及公牍的汇编,内容有勘合、谳略、翻案、公移、矜审(包括香山、番禺两县)等事务的记录,条目达千余条,涉及宗族、里甲、乡约、保甲、田土纠纷、商业纠纷、家庭纠纷等民事、刑事、诉讼司法内容。此次选取其中380多件民事判词为研究资料,以颜俊彦本人及判词中体现的审案观念为切入点研究当时的诉讼审判和司法观念。
颜俊彦作为广州府推官,掌管州府一级初审及复审诉讼的拟判。“上台不过欲民之相安无事耳,又何求焉?”[1]391颜俊彦对社会秩序的主要愿望是希望老百姓相安无事,没有诉讼或极少诉讼。在380多件判词中,有59件以“息词”或“息讼”为题名的案件。这些判词的共同特点是案件最终并未经官府审判,案件当事人“具词求息”[1]226,经官府将涉案人员一一拘到,“各报无异”[1]226之后,以“息讼”结案。这类判词是调处息讼结案,并不深究案件情节等细节。令人意外的是,这类判词中突出体现了颜俊彦及相关官员的对“法”字的理解和运用。
(一)“不知法”的“法”——律条
在这类案件的判词中,颜俊彦用“不知有法若此”[1]234、“此中人之不知法”[1]228等语句,形容百姓对律和法的认识。凡是说到这些“不知法”的百姓时,颜俊彦说他们是“敢捏如许大状,冒昧上控”[1]234,“叩头乞息晚矣”[1]234;或“敢以渎宪,甚矣”[1]228。对百姓敢于上告却又反悔求息的做法,颜俊彦用了“敢”、“冒昧”、“晚矣”、“甚矣”等这类完全表达否定态度的词,说明官员对百姓的频繁告诉的不满。
“不知法”的“法”是指什么法呢?在《息词卢祈延卢新元》[1]228判词中,两兄弟为争银而越诉,说两兄弟“敢于渎宪”的“不知法”。这里的法,指的就是越诉条款 。而《息讼蔡孔恩等》[1]234判词中,“蔡孔恩以劫掳、诈掠二词控院控司”。院即察院。不到县府州府申告,而直接告至察院,正是越诉。所以此案中“不知有法若此”的“法”,即越诉条款。《息词吴良等》[1]226判词中有“轻率渎宪,法无可原”,“渎宪”也就是“越诉”。“法无可原”的“法”,也就是越诉律条。
这说明,颜俊彦和当时的察院官员,是按照《大明律》等相关律条来审理越诉案件的。只是具体到民事案件的判词中,并不列举具体的律条,而用“法”一字说明确实有据即可。审理民事案件虽然严格适用条文,但书写判词时,并不注重律条的列举和运用,这样做大概和民事案件的频繁程度及百姓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程度直接相关。颜俊彦在三年多的广州府推官生涯里有380多件民事判词,如果每个判词都列举相关法律条文恐怕书写烦琐并不实际,而即便列举出来百姓也不一定就能完全理解,不如一个“法”字扼要概括,易于理解。
(二)“非法”、“不法”的“法”——财产归属的原则
与“不知法”很类似的另一类词是“非法”或“不法”。比如《息讼付应安等》[1]229的判词中有:“已故军丁杜应聪遗下军田一分,付应安告承,已详允在案,而应聪之弟应海起而争之”。分守道官员在颜俊彦的拟判之后增加说:“应海又复混争,非法也”。即田地的归属已经确定转移给付应安,而田地原主的弟弟杜应海还对归属明确的田地加以争夺,即“非法”。这个“非法”词汇的运用,与我们今天的使用语境似乎有所不同。这个“法”,似亦不是法律条文,而是确定的事实。又如“黄廷臣以空券争业,尤为非法[1]389”,是对黄廷臣用空头纸争夺别人归属明确的产业的定性。这里的“法”也不是指哪一条律文,而是指确定的归属关系。而明知确定的归属还硬要提起诉讼去争夺,则称之为“非法”。
而“不法”一词,有“仇炳先盗卖孀产,黎公辅明知故受,均属不法”[1]395,仇炳盗卖孀妇的田产,田产归属孀妇,而仇炳盗卖,是“不法”;黎公辅明知仇炳无权买卖田产,还出钱购买,是“不法”。这里的“不法”,似乎和“非法”同义,都是指侵害了明确的财产归属。“何绍奎逼债启衅,梁会弘诳告逞刁,均属不法”[1]231。何绍奎索租打架,“不法”,梁会弘驾词多事,“不法”,则似乎范围更广,指财产归属确定,还要做侵害财产等无谓行为。由此观之,“不法”可以概言之指违反了基本的财产归属而生出事端的人。“非法”、“不法”这两个词在判词中的使用不算太多,共有六处,主要是指那些对明知财产归属还故意欺诈盗卖的人。而这里的“法”字,则指的是财产归属的规则或道理,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法,类似今天民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内涵。
民事案件的判词中出现“情”字,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案件情节之“情”,一种是情理感情之“情”,《盟水斋存牍》中出现了很多有“情”字的语句,下面一一分析这些“情”。
案件情节一般由官员详查审明,最后写于判词中,如“曹稳之情如是,而告不以实,捏驾浮词、”[1]395,这里邓曹稳告状没有按事实情节告发,对自己非常不利,“令人不可捉摸”[1]395,此处的“情”就是具体案件情节的意思。又如“今已悔息,审无别情”[1]229、“职疑恒伯有重卖之情”[1]390的“情”字,也是案情的意思。这种用法很多,也较容易辨别,说明颜俊彦和当时的官员审案,都是较注重案情,以弄清案情事实为审案基本原则的。
比较难理解的是作为情理之情和感情之情的“情”,下面详述。
判词中多次出现“不情”、“无情”等词,可以理解为不通情理,不合常理。如“罗梦祯强赎父卖之业,殊为不情”[1]226,罗梦祯要回赎多年前其祖父已卖的田产,就是不通情理的行为。“桂湾抄诈之控,则不情特甚矣”[1]226,余桂湾家的牛走入别人家的坟地,还捏造“抄诈”指控对方,就非常不通情理。“以贩息之争,逞无情之讼”[1]234,蔡孔恩与冼隆贩卖布匹分息不均,就捏造“劫掳诈掠”告状,也十分不讲情理。这些“不情”、“无情”,体现了当时颜俊彦对情理的一种理解,认为通情理的人是不会到官府告发、打官司的,而这些人不通情理,以至于捏词上告。所以,是否通情理,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一个价值判断,当然,一般这种判断是否定的。
也有直接用“人情”、“情理”表述情理观念的,比如《争产关用新等》案[1]226。这一判词主要是说关、霍两姓争田产一案,因历时年久,又因水坦田产变动较多,不好确定,颜俊彦判关用新用原承草白水坦“扦补霍修一顷六十九亩”,而“洛外水坦听关用新管业”,则后之浮生又补足关额,“庶人情稍得其平耳”,“委得情理之平”。这里的“人情”和“情理”是同义,指的是让霍、关两家的田产都能够得到情理上的正当。因为水坦是会不断产生的,所以让关家等新坦生,虽然慢,但在情理上仍是公平的。这里的情理和人情是可以互通的,“情理之平”是民事案件的主要价值追求。
谈到感情之情,并不多,这里列举两处息讼判词,如黄玉轮与黄居达是叔侄,且比邻而居,“因岁除燃爆失火焚庐,不免相怨,而玉轮遂架词上控,语语皆无情也[1]233。”这个“无情”,就是感情之情了,叔侄俩的房子都被焚毁,而叔叔去官府告侄子,于是颜俊彦称之为“无情”,即无叔侄感情。又如“两造悔息,不忍深求,伤其骨肉之情”[1]234的语句,说明感情确实是民事案件中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下面还将深入探讨情感、情理与法理在审案时如何权衡,此处不赘。
总之,更多的民事案件中,颜俊彦是用“情”来判案的,情,有案情、情理和感情的不同,区分这些“情”并确定其实现,是审理案件的重要方面。
情和法,是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在案情清楚、情理正当的时候,颜俊彦会选择用情理和法理处理案件。例如判词《争山何海岗》[1]412中,何昭迪早年将山地卖与冼氏之夫黎定彝,后何昭迪之子何海岗又将此山地卖与李麟鲛,成了一产二主。“合断海岗查照父卖前契四至界分清还,冼氏不失故物,而麟鲛原出山价听岗吐偿,理法正而争端息也。”一产二卖,产业仍归第一次的买主冼氏,而第二次买的李麟鲛年耄并不知晓前事,不予追究,由卖了两次的何海岗偿还李麟鲛。而这个案件的情理就是一物二卖违反诚信,法理则是一个产业不能同时卖给两个不同的业主,交易不成立,应由有错的一方偿还价金。这里的情理与法理是一致的。一句“理法正而争端息”说出了颜俊彦的价值取向,情理得到保证,法律公正得以伸张,而争端就能平息。又如《争田杜湛卿》[1]722案,仍是一田两卖,与前一案件的区别在于,杜湛卿看到田契上的年月明知是盗卖仍故买,于是判原田主“杜仲文自为清楚,情理允当”。这里的“情理允当”即符合适当的情理。而要做到一物不能两卖,要符合情理,似乎也就符合了法理的内涵。
但是,情和法的价值追求也有不一致的时候。先来看一个判词:
审得周嗣昌为林省裕之甥,嗣昌曾以屋立契明卖省裕,甥舅之间而有交易,何至于讼?裕果念甥犹子也,即无买屋,亦应恤其窘,况得其业乎?昌果视其舅为父,亦应以情请,不应以讼挟也。责嗣昌十下,使知甥舅之分。断省裕出银三两给昌洗业,以联甥舅之情。县审有案,不复再拟,追纸发落[1]718。
此案件是说舅舅林省裕立契明买了外甥周嗣昌的房屋,而事后周嗣昌反悔(大概是想多要钱,舅舅不给),于是诉至官府,先诉至县府,后到州府。最后颜俊彦判决舅舅林省裕给外甥出银三两绝买房屋,以后不准外甥再以此案起诉。这个案件,其实抛开舅舅和外甥的亲属关系,就是两人买卖房屋的纠纷。“立契明卖”,指绝卖,即买卖关系明确,一次付清房款,房子就归买主的交易。这是案件的法理,即明确的买卖交易。加入舅舅和外甥的亲属关系,这个看似明确的买卖交易就不同了。颜俊彦的判词里有两句话强调了他们的亲属关系:“念甥犹子”和“视其舅如父”。也就是说,舅甥几乎可以等同于父子。这就是案件的情感。于是,法理与情感融合在一起,买卖关系加上舅甥关系,舅舅林省裕又给了外甥三两银以“洗业”,才明确了房屋买卖关系并确保以后再无纠葛。
判词中,颜俊彦的态度其实是倾向于亲情而非买卖房屋关系的。他问:舅甥之间,怎么能有交易?舅舅怎么不怜悯外甥的窘迫去接济一下?外甥怎么能因为交易的问题用诉讼要挟舅舅?亲属感情是这类案件的核心,重视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维系也是颜俊彦判决这类案件的基本出发点。而在这个案件里,其实情感是高于法理的价值追求,于是,颜俊彦判洗业银三两,还说了维护舅甥感情的一席话。其他判词中,还出现了“论情论法”[1]433、“情法两尽”[1]389这些词。这是颜俊彦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要讲感情、情理,又要依据法律法理,虽然要两面兼顾不那么容易,还是要想方设法维系感情。
又如,在《讼田胡世贞等》[1]416判词中,岳母及妻弟要卖掉女婿胡世贞一直帮他们管理的田产,“世贞执称岳翁拨兴与新奁”,岳母称“亲女且无田资嫁”,双方都称田产应该归自己,而世贞因管理田产还有田地纳税的证据。颜俊彦在判词中说“既关瓜葛,当以七分法三分情处之”,判田产归胡世贞的岳母周氏及其妻弟处置,而胡世贞得到补偿价银五十两,“以全亲谊”。
到底这块田地该归谁呢?本来岳父家的财产就都由胡世贞打理,以前如果是归岳父所有,岳父去世,自然归其岳母和妻弟。如直接就判给岳母,胡世贞管理多年,也有功劳。判词当中提到,女婿胡世贞一开始并不想打官司争夺岳父家的财产,是岳母周氏要卖田提起诉讼告自己女婿的,可算无理在先。怎么权衡呢?结局是双方都有所得,田产归岳母和妻弟,胡世贞拿到五十两银子。
这是否就算情法两尽了?颜俊彦“以七分法三分情处之”。七分法是哪七分?这个法,大概是指法理、原则、道理。是女婿为岳父管理财产多年的道理,是女婿应该得到一定的管理酬劳的道理,还是这些田产中本就有女儿的妆奁田产的法理?而三分情是哪三分?是岳母对女儿的母女之情,是女婿对岳父岳母的孝顺之情,还是岳母对女婿管理田产多年的感激之情?这是很难详细区别说清的。不过无论此案的情有几种,法有哪条,女婿胡世贞得到了五十两银子,于情于理都可算是得到了应得的一份。和上个案件一样,颜俊彦其实仍是用维系亲属感情来解决这个民事纠纷的。所以,给了一直管理田产的胡世贞不少的补偿,合情合理地解决了问题。
颜俊彦的“情法两尽”和“七分法三分情”的判案思维,在我看来,更像是“法不外乎人情”的表现,最后的解决办法,都落到了“情”字上。亲情至上、融法于情,这是颜俊彦也是很多古代官员的判案方式和思维。
综上,作为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考取功名得中进士的地方推官,颜俊彦主要运用法和情审理民事案件。在不需要确定财产和利益时,尚能考虑法律条文,而更多的案件表明,他是以情为先,以维护情理、亲属感情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情和法出现冲突时,他较倾向于用维系家庭或家族关系来解决案件。即便一方吃点亏,拿出些银子来补偿另一方,也一定要维系亲属的感情,“以全亲宜”。本就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其中的感情、亲情、人情,更是无法用法律来切割判断的,“论情论法”,只能融情于法,在不伤害亲情、感情的基础上达到情与法的统一。
[1]颜俊彦.盟水斋存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杜 娟]
On Emotion and Law:Thinking about Yan Junyan Civil Litigation Concepts
HE Jun
As the Guangzhou government sheriff in late Ming Dynasty,Yan Yanjun was in charge of a preliminary trial and review.I had mad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judgments on about three hundred eighty civil cases in Meng Shui Zhai Cun Du.The analysis wa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of legal principle,sense and emotion from which I resolved the lawsuits concepts and litigation thinking in civil litigation proceedings.When there was a conflict,Yan would choose emotion priority,to aim an emotional trial finally.Then he achieved the unity of emotion and law.
Yan Junyan;sheriff;Meng Shui Zhai Cun Du;civil litigation;lawsuit concepts
DF05
A
1008-7966(2013)01-0028-03
2012-11-15
甘肃政法学院2010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GZF2010XQNLW02)
何君(1981-),女,河北保定人,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