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霁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动物福利探究
孟霁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动物福利”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赋予动物有限的权利,并不等于“动物权利”。通过人类与动物关系的历史脉络,感受动物福利理论深邃的思想内涵。从动物道德地位、法律地位两个角度寻求立法的理论基础,并进而探讨在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相关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动物福利;法理基础;以人为本
“动物福利”这一概念是由美国人休斯在1976年提出的,其英文表达方式除了福利(welfale)之外,还有康乐(well-being)之意。康乐涉及心理健康与躯体健康两个层面。心理健康主要强调应使动物始终保持轻松愉悦的精神状态,避免产生不良情绪;躯体健康则主要指让动物身体健康,避免伤病、忍饥挨饿等。两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法国学者施韦泽认为动物福利的目的是“在极端的福利与极端的生产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1]”。他强调如果能够处理好利用动物与动物拥有福利之间的尺度,达到既能保护动物又能满足人类日常生产生活与科学实验需要,那么它们之间是不存在冲突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夏良宙先生则将动物福利简单阐述为:动物活着时要善待,死亡时也要免于痛苦[2]。
从内涵来讲福利与康乐之间实质上并无多少区别。只不过前者多是指动物对其生活空间、环境的适应状态,而后者则更加强调动物的主观感受罢了。由于动物福利的某些生理指标易被人们所掌握,故多采用“动物福利”一说。经过长期发展,动物福利目前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五项自由,即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恐惧与悲伤的自由;免受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达自然天性行为的自由。
洛克曾说:“折磨、杀害野兽的习俗不同程度上使孩子甚至有可能对人硬起心肠;而从低等动物受折磨和毁灭中取乐的人对自己的同类不大可能很同情或仁慈[3]。”动物福利乃是基于人类道德情操做出的自我约束,既符合人类良善的本性,又有利于人类自身发展。
人类发展史上,西方传统观念认为人类是主体,动物被视为人类的财产或工具。这其中有三个思想源泉:
一个思想源泉是宗教。《圣经》中,人类和动物的关系按时间顺序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创世纪。在创世第六天,神对人类说:“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至于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各样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将青草赐给它们作食物。”[4]第二时期始于大洪水,终于世界末日。洪水过后,神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说:“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地下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4]第三时期开始于“新天新地”。“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羔同卧;少壮狮子与牛犊并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牵引他们。牛必与熊同食;牛犊必与小熊同卧;狮子必吃草,与牛一样。吃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断奶的婴儿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5]
第二个思想源泉是古希腊文化。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对动物是什么、动物与人类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的哲学思考无不带有理性之光。如柏拉图认为,“动物与人类分享灵魂的一部分,这部分灵魂虽然不是不朽的,但是并非内在的非理性的[6]。”亚里士多德认为动物虽然“有种自然与美丽”,但因其无“理性”,也就无道德感。动物等级远远地低于人类,因此可被屠杀和食用。
第三个思想源泉是文艺复兴。现代科学使人类认为自己可以改变自然、征服自然而不必畏惧自然,自然被看成无魂无灵的存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观被赋予新的重要性,那就是人类相信自然的存在是有目的性的。正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笛卡尔把动物降级为纯粹的物品的类别中,他认为动物一半为自然,另一半为植物机械,动物既无理性,也无感情。相反,人类虽然也有一半是自然的,但人性的精髓通过语言和行为,存在于人的灵魂里,只有灵魂才有意识。笛卡尔之后的启蒙时代的哲学家相信——具有说话和推理的能力,拥有不朽的灵魂是人与动物间最根本的区别,故而人类能够承担道德责任。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卢梭对动物权利做了简要表述,他指出动物虽然“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有知觉的,对于动物享有的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
1796年劳伦斯的《关于马以及人对野兽的道德责任的哲学论文》以自然法原理为依据,主张“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7]。
边沁认为看一个生物是否有权利、受平等考虑的关键特征,应当看其是否拥有感觉痛苦的能力。
动物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学者赛尔特1892年出版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一书中。作者认为,动物与人类均拥有生存权和自由权,这些权利均来自天赋权利。
彼得·辛格与汤姆·雷根则是动物解放运动最著名的两位领军人物。辛格在著名的《动物的解放》一书中指出,人类给予动物道德关怀的原因,既非智力原因,也非道德因素,而在于动物能够感受痛苦。保障动物权益的目的并非贬低人类自己,而是为了提升动物的地位。雷根在《动物权利研究》和《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中,将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拥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在程度上未必完全一致。
既然动物权利、动物解放伦理学观点早已提出,那为何人类逾百年的立法与实践却仍停留在谋求动物福利层面,未有更深入的发展呢?
动物权利与动物解放思想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劣,人类意识到“人类也是自然的人类”的背景。主张动物并非人类的财产或工具,应与人一样享有精神层面上的平等;而动物福利的产生则是基于人类的良善,基于人类对动物生命价值的尊重,强调人类应善待动物。在较大程度上,“动物权利”、“动物解放”运动目前已认可了动物福利论的观念,即作为人类的美好愿景,只有在不断落实动物福利的前提下,动物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1.一种超越性视界——非人类中心主义
无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还是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均认为自然和人类都拥有内在价值。既然人类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有权利获得道德关怀,那么,动物也有理由成为道德主体,有权获得道德关怀。非人类中心主义之所以将“内在价值”、“道德主体”作为理论考量的基点,主要原因是内在价值被视为成为道德共同体大家庭成员的最低门槛,动物具有内在价值才能跨进道德共同体的大门,成为道德主体,才能获得与人类同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
2.一个不可超越的价值命题——人类中心主义
“古希腊时期,普罗塔哥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论断,便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初步反映与表现。”[8]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在对待自然、代际等关系时存在着偏差和失误。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者们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成绝对的主体,以人的直接需要、当前利益为导向。因此,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不仅具有欺骗性,而且又具有危险性[9];随着2004年印尼海啸的发生,人类意识到自然永远存在无限的异于我们的力量,国内学术界也开展了关于是否应该敬畏自然的大讨论。对此,人类中心主义者指出,“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维护整个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学不论是价值主体还是伦理主体都只能是人类,建构生态伦理学只能走进人类中心主义。[10]”当前的生态问题并不产生于人类中心论的态度本身,而是由于其不能够从人类的长远的、根本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和视觉来看待生态环境①这是罗国杰先生在傅华《生态伦理学探究》一书的序言中提出的观点。。人类的价值不可能大于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只有在保障自然界繁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类的发展。人类必须在思想上树立以自然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标志的新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
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修正案开始生效。修正案将第一编第二章的“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并在第90a条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②其实早在《德国民法典》修改前,1988年3月10日,奥地利即对国民法典进行了修正,新增第285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他们受到别法的保护。关于物的规定仅于无特别情形下适用于动物。”。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动物不是物,那它是什么?
1.对《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分析
针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规定,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该规定旨在表示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盖以动物与人同为受造者也。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11]。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也指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12]。
当进一步研究《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编排,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其总则编的第一章为“人”,其下第一节为“自然人”,第二节为“法人”;第二章为“物、动物”。如果德国立法者有意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的话,为什么不将“动物”放入第一章中与“人”并列加以规定?这难道是以严谨著称的德国人的一时疏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德国立法者在法条表述上,将“动物”和“物”分离,不过是基于应对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批评,而在立法上所做的一种技术处理罢了。更何况在德国已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情形下,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修订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德国民法学界对此很不以为然,学者科勒(Kolher)便坦言,“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概念美容’”[12]。
2.动物成为法律主体的理论反思
我国民法学界坚持主、客二分,既然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变革”实属权宜之计,那么,我们再进一步假设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所带来的法律困境——动物之间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法律的惩戒功能对人类也许再自然不过,但适用于动物身上有何实质意义?难道某种动物会因同类或它类触犯人类法律受到惩戒,而对自身有所警醒或借鉴吗?那么,是否如某些学者所言,可以通过设立代理人制度来实现动物的“权利”,如同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呢?但问题在于其他动物尚可需求法理依据,非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大多数动物该如何选择代理权?接受“代理权”的人类,你的代理权法理依据又在哪里?因而,笔者认为,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过是人类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的又一场自娱自乐罢了!
1.有助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目前,发达国家已越来越多地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相挂钩,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日趋明显。动物福利壁垒虽带有贸易保护色彩,但其建立在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思想上,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①提出动物福利壁垒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从人本主义出发,强调最终产品符合标准、动物产品不应给人类健康和安全带来损害;二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强调善待动物,提高动物的生活福利条件。,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2009年以来,欧盟国家已经严令禁止在化妆品生产领域,利用动物从事毒性或过敏试验。2005年2月,在我国台湾地区召开的“国际反皮草行动”会议上,一段历经几年时间秘密拍摄的视频资料,被大会播放,动物被残忍剥皮的画面引起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响。在动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作为裘皮出口大国的中国处于风口浪尖。此外,国际裘皮协会在皮草制品上采用的“OA”标识(Origin Assured),向广大消费者做出承诺,带有该标识的毛皮,其来源地是那些具有动物福利法规或标准的国家。这势必会对我国裘皮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2.有利于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我国一些不人道对待动物的做法在国际社会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国际狂犬控制联盟(ARC)就曾指出:为了预防狂犬病而大规模捕杀犬类的做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进行有组织的疫苗接种活动不失为一种更为有效的办法。2010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保护老虎国际论坛”上也指出:“野生虎已经到了濒临灭绝的危险边缘。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仍然存在野生虎栖息地不断缩小,盗猎活动猖獗等问题。”人类应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不能为了满足当代人的自身的需要寻找各种理由,肆无忌惮地破坏地球生态平衡,否则既是动物的灾难,同样也是我们人类的。
1.立法的历史基础
“待禽兽以人道,就断不致待人如禽兽”。西方人经常怀有这样的疑问——中国经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是不是中国文化里缺少动物保护和关爱的思想?与西方征服自然的理念截然不同的是,中国儒释道三大文化无一不显示出人性的良善。儒家有“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释家有“若世人见杀牲畜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道家有“天道恶杀而好生”。儒释道从不同角度诠释的“天人和谐观”共同构成了今天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思想文化基础。东西方文化导向的这种差异,我们可通过下面图表予以比较:
图表:东西方文化导向差异
西方以技术模式为导向的文化东方以生命模式为导向的文化人之起源 人是上帝的造物 人是自然的产物天人观 人定胜天 天人合一宗教观 信仰上帝 信仰天侧重点 自然 生命
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历史悠久。据我国古籍《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署,以成鱼鳖之长。”[13]秦朝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14]
2.立法的社会基础
(1)民意基础。立法须以民意为基础,否则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绝大多数人存在动物不被虐待,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强烈愿望。在2010年9月西北政法大学《伴侣动物管理模式》课题组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接受有效调查的有8 000人,其中有4 740人认为虐待动物是不道德不人性的,约占59.25%,有3060人以虐待动物对社会有害的理由非常反对虐待伴侣动物,约占38.25%,二者合计共7 800人,约占97.5%。只有占被调查受众2.5%,计200人,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表示无所谓[15]。有网站民意调查显示,有80%的投票网民赞成动物保护相关立法,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反对虐待动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主流意识①多数与调查者认为,在目前国情背景下“动物福利”立法过于超前,故民间立法相关人员目前以“反虐待动物”代替“动物福利”。。
(2)物质基础。物质福利是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人们,逐渐将目光转移到提高生活质量上来,不仅对肉源性动物的饲养提出了量的要求,更提出了质的要求。重构中国百姓的饮食结构,为食物中添加人文主义因素,为动物改善福祉成为可能。
(3)法制基础。1988年,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颁布,该条例对实验动物的食物、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等问题做了规范。
1997年,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九五”期间实验动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对“3R”原则,即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进行了规定,要求在动物实验中应尽可能以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动物数量只要满足实验的最低限量要求即可,尽量减少实验过程中对动物的不必要伤害。
2006年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首次将“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作为科研不端行为之一。
北京、黑龙江、广东等地也陆续通过地方立法,对实验动物福利予以规范。如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减轻实验动物痛苦,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应当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关爱实验动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等等。
史怀德曾经说过,人在自然共同体中所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赋予他的不仅仅是掠夺的权利,更是保护的责任。面对近些年骇人听闻的硫酸泼熊、虐猫事件等时,尽管人们无比愤慨,但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这些悲剧的始作俑者,但仅凭道德说教与舆论谴责能从根本上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吗?一部法律的出台会让更多的人从内心里产生一种强大的约束力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这不仅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法制人性化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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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孟霁雨.论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1.
[责任编辑:杜 鹃]
Do Animals Have Welfare
MENG Ji-yu
Animal welfare is given limited rights to the animals under the premise of people-oriented,it does not mean that the“animal rights”.By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s and animals,feel the deep ideological connotations of animal welfare theory.Sought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egislation from two angles of animal moral status and legal status,and then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imal welfare law in our country.
animal welfare;legal basis;“people-oriented”
DF0052
A
1008-7966(2013)01-0031-04
2012-09-20
孟霁雨(1970-),男,黑龙江宾县人,副教授,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