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东
在以学校为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场所”的时代,“校企合作”是学校本位职业教育的必然途径。通过吸引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过程,职业学校获得来自于企业的师资、知识、设备、经费等资源,从而保障自身的教育质量。一定程度而言,如果没有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注定是失败的。另一方面,“校企合作”于企业而言意义重大,现代社会中校企功能的分化,令企业抽身于人才的生产、而专注于产品的生产,从而产生了职业学校培养人才不适用的风险。因此,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过程,也符合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的“校企合作”不尽如人意,校企合作面临着诸多困境,国内文献对此也有相当描述和解释。社会交换理论意在为“校企合作”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诠释角度,对我国当前校企合作的困境进行“交换论”的解释。
社会交换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该理论由霍曼斯创立,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劳、埃默森等。这一理论主张人类的一切行为受到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所支配,因此,人类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归结为一种交换,人们在社会交换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即是一种交换关系。
布劳认为使行为变为交换行为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1]。因此,社会交换被界定为“当别人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当别人不再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停止的行动”。布劳区分了两种社会报酬:内在性报酬和外在性报酬[2]。“内在性报酬,即从社会交往关系本身中取得的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感激等;外在性报酬,即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如金钱,商品、邀请、帮助、服从等。”基于报酬的类别,布劳把社会交换分为三种形式:(1)内在性报酬的社会交换。参加这种交换的行动者把交往过程本身作为目的;(2)外在性报酬的社会交换。这种交换的行动者把交往过程看作是实现更远目标的手段;(3)混合性的社会交换。这种交换兼有内在报酬性和外在报酬性的特点。
就社会交换的主体而言,既可是个体间的、也可是群体或组织之间的。无论是微观的人际交换关系,还是宏观的群体间、组织间社会交换,“相互吸引”导致社会交换的开始,互相提供报酬维持着这种相互吸引与交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交换都是对等的、以相互吸引、平等交换为基础的[3]。人际关系既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假设有甲乙两个人,乙给甲提供某种东西,但是甲却没有相应地回报乙。这时甲就有四种选择:(1)强迫乙继续给他提供这种东西(回报);(2)从另一个来源获得乙所能给的回报;(3)寻找没有乙给予的这种回报也能过下去的方法;(4)服从乙,按照乙的意愿行事,以此回报乙。
社会交往中回报(报酬)的不对等会使一方获得权力,而另一方失去社会独立性。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交换关系中若要保持社会独立性,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战略资源。拥有使其他人为自己提供必要服务和利益的有效诱因的所有必要资源,那么他就受到了保护,不会变得依赖于任何人(群体);(2)替代资源。一个人(群体)如果在别的地方也能获得某种服务,有可以替代的某种服务的提供者,那么他就不必非得依赖于某人(群体)不可;(3)强制力量,如果拥有强制力量迫使别人(群体)提供必要的利益或服务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必依赖特定的人(群体);(4)减少需要,具体的说,一个人或(群体)如果能在没有某种服务的情况下也能过下去,那么他就不一定去依赖某种特定服务的提供者[4]。
“校企合作”可以看作是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社会交换关系。从社会交换的理论来看,职业学校与企业彼此“吸引”是双方进行合作的前提,从“校企合作”得到报酬或回报是职业学校与企业维持“交换关系”的基本保障。
职业学校提供给企业的“报酬”是基于其所拥有的资源。当前,我国职业学校拥有的资源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教学资源、科研资源、学校基础设施、低于企业正式职工工资水平的实习学生、毕业生资源、校企合作经费等;此外,地方政府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奖励、以及其他倾斜性政策等也可看作是职业学校所拥有的“资源”。这些资源是职业学校吸引企业进行“合作”的筹码。
不管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如何先进,其与生产、服务一线所应用的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工艺相比,总有距离;无论学校的实训设施如何先进,与生产、服务一线最新生产设备相比,总有距离;无论学校的专业课师资如何“双师型”,与生产、服务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相比总有距离。企业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生产设备、经验丰富的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5]。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在生产实践领域里的知识、技术、设备、熟练且有经验的工人、专家等资源对职业学校具有非常强的“吸引力”,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筹码。
从职业学校与企业可提供的“报酬”内容来看,校企合作关系中既包括外在性报酬、又包括内在性报酬,因此,二者之间属于混合型的社会交换。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内在性报酬主要指校企合作关系本身带来的报酬,主要包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赢得的社会声誉;学校加强校企合作,由此带来的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社会声誉的增强等。外在性报酬包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由此带来的政府税收减免、未来人才的储备等;职业学校的外在性报酬主要为从企业获得的知识、设备、师资等支持。
在理想的状态下,学校与企业之间在社会交换关系中各取所需,获得各自预期的“报酬”,双方的交换关系是平等的。但是,理想与现实是有差距的,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并非一种对等的交换关系,职业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具体而言,校企合作中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提供的“报酬”其质量难以保障,职业学校对此无力改变。例如,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三年级要到企业生产一线顶岗实习”[6],接受学生顶岗实习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校企社会交换”过程中企业付给职业学校的“报酬”之一。当前,为了找到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对“顶岗实习”的质量难以制定和实施硬性的标准。相当比例的“顶岗实习”沦为企业缓解用工短缺的途径,实习学生在企业被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这与“顶岗”的教育目的大相径庭。
另一方面,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提供的“报酬”难以引起企业的兴趣[7]。相关研究指出,我国职业学校的师资水平差、人才培养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8],职业学校的科研投入少,科研能力差,难以支撑企业的科研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落实地还不理想。这导致学校“报酬”的极大贬值,难以形成对企业的吸引力。
总之,我国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对企业存在单向的依赖关系,表现出企业一头冷、学校一头热的情形。职业学校是“校企合作”的“主动方”,企业处于被动的地位,是“被推动”的一方,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缺乏平等交换的基础。
由上文分析可知,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拥有的“报酬”相对贬值,难以产生对企业的较强吸引力。因此,职业学校和企业的交换关系是不平等的,报酬的交换过程具有“单向”性。
根据布劳的观点,在单方面的社会交换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报酬或回报的一方有四种行为选择:(1)强迫企业继续与自己合作;(2)从另一个来源获得企业所能给的回报;(3)寻找没有企业给予的这种回报也能过下去的方法;(4)职业学校对企业的服从,按照企业的意愿行事,以此回报企业。这四种行为选择是“理想类型”,从实践来看,它们在当前我国校企合作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映。
“强迫企业继续与自己合作”:职业学校通过“人情”、“社会关系”与企业建立并维持合作关系,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强制力量”;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牵头,“强迫”企业与当地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动用的则是一种政治性的强制力量。
“从另一个来源获得企业所能给的回报”:当前,由于与企业关系的不稳定性,多数职业学校每年都会联系不同的企业,通过这种“量”的积累,维持职业教育过程对企业的需求。这造成职业学校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寻找企业合作伙伴的过程中。
“寻找没有企业给予的这种回报也能过下去的方法”:通过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方法,在校内外建立生产实践的“实验室”,以此来解决校企合作不足的问题①。更为极端的办法是,学校采取“放羊”策略,在学生完成校内课程之后,让学生自己去联系实习单位。
“职业学校对企业的服从,按照企业的意愿行事”:即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处于从属地位,校企合作的过程按照企业的需求、意志进行,职业学校的需求被边缘化。校企合作中“权力”的产生,即企业对学校的“权力”,也正是源于此。
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校企合作”,就其本质而言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但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职业学校还可借此不断进行课程和教学方面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保障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因此,“校企合作”于职业学校而言,具有明显的“教学”功能。也正因为如此,“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的教学需求是中心,职业学校应该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主体地位。然而,现实情况正好与此相反,企业在合作关系中,获得了“权力”,职业学校则在合作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
首先,职业学校的“内功不足”,办学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我国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普遍不高,其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水平不高,从而降低了职业学校对企业的吸引力。加之我国职业教育的“末位教育形象”,其生源质量也不理想,问题学生、成绩差的学生较多,这也影响了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格和层次。此外,我国职业学校的科研开发能力有限,当前普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是我国研发的主力军,职业院校的科研能力较弱,难以吸引企业与其开展合作。
其次,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过程的内驱力。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缺乏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关注,对企业自身人才储备重视不够。特别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走的是一条粗放型、劳动密集型的道路,产业的技术门槛较低,加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不完善,因此,企业可以从社会上获得成本更为低廉的劳动力,而无须依赖于职业学校②。此外,当前我国企业在招人用人过程中还存在“人才高消费”的倾向,盲目追求高学历人才。这些因素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驱力不足。
再次,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过程。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诸多相关政策文本的共识,税收减免等经济刺激亦是最为人们称道的保障措施,然而,这一措施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而抑制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总之,站在企业的立场来看,职业学校提供的“报酬”缺乏吸引力,与企业所能提供的资源相比,职业学校的“报酬”是相对贬值的。此外,企业行为的“经济利益取向”、外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塑造了当前“校企合作”的校企不对等关系,催生了企业的权力。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权力”,实质上是职业学校“权利”的让渡,以此换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程。然而,其危害不可小觑。
首先,企业权力的产生导致了校企合作教育功能的形式化。例如,“职业学校对企业的服从,按照企业的意愿行事”是当前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最为普遍的选择,这是一种消极的行为选择,此种行为选择尽管维系了校企合作,但是却导致本末倒置,“校企合作”的教育功能大打折扣,甚至被“形式化”。
其次,企业权力的产生阻碍了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是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建立起来的 “校企合作”关系甚至会阻碍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改善。这是因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获得“权力”,意味着职业学校丧失“独立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职业学校的“话语权”一定程度被企业剥夺。企业掌握着权力,职业学校一定程度上会被企业牵着鼻子走。例如,频繁的设置热门专业以迎合企业的需求,不但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而且严重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
再次,企业权力在“校企合作”关系中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英美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企业是职业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一元,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离不开企业的积极、主动地参与。然而,当前企业权力的存在,反映着我国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消极、被动心态。如果这种局面继续维持下去,我国职业教育势必驻足不前,甚至出现倒退。
若想解决当前校企合作中的不平等关系,破解企业“权力”带来的危害,增强职业学校的资源,提高其资源在企业眼中的价值,是必要途径。
布劳认为,个人或群体要保持社会独立性,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战略资源。一个人(或群体)如果拥有使其他人为自己提供必要服务和利益的有效诱因,即其他人(或群体)所需的必要资源,那么他就受到了保护,不会变得依赖于任何人(或群体)。(2)替代资源。一个人(或群体)如果在别的地方也能获得某种服务,有可以替代的某种服务的提供者,那么他就不必非得依赖于某人(或群体)不可。(3)强制力量,如果拥有强制力量迫使别人(或群体)提供必要的利益或服务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必依赖特定的人(或群体)。(4)减少需要,具体的说,一个人如果能在没有某种服务的情况下也能过下去,那么他就不一定去依赖某种特定服务的提供者。
由于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职业学校很难找到“替代资源”,“校企合作”中的“企”是无法代替的。此外,在大力提倡增强职业教育质量的背景下,校企合作不但要上规模,更要上质量,因此,“减少需要”也是不可取的。综上所述,上述观点中的第一条、第三条是适用的。
其中,“战略资源”的措施,意在强调职业学校要练“内功”,培育资源、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强制力量”的措施,则突出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责任或义务,需要政府发力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涉及到一系列保障机制的建立、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
注释:
①鉴于对当前校企合作效果的失望,既有国家政策、省市政策,主要立足学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国家实训基地计划自不必说,各省市也莫不如此,例如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青岛市、厦门市、大连市每年职教经费的相当比例用来建立校内实训基地。为了实现职业教育实训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建设成本,依托学校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成为普遍做法。
②相比之下,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用工成本较高,与社会上的流动劳动力相比,其没有价格优势。
[1][2][3][4][美]彼德.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5]石伟平,徐国庆.世界职业教育体系的比较——一种新的分析框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7):37-40.
[6]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Z].教职成〔2007〕4 号.
[7]苏敏.从企业角度谈职业教育的吸引力[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34):34-36.
[8]董伟杰.浅谈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接的原则及模式[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05):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