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辉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654800,墨江)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2000 年第 2版)(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条件》)于2000年2月23日由水利部、原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0〕62 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施行。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系统引进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推行以应用菲迪克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工程管理模式下应运而生的。为系统内规范工程管理,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施工合同条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唯一法则,是每一位工程管理人员应熟读的“圣经”,是工程建设期间建设、监理、施工各方理清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审计单位审查工程投资合法性的依据。
《施工合同条件》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它的执行情况关系到能否巩固健康有序的水利水电工程市场环境,能否增强建设各方应对国际竞争的实力。
“通知”第三条第3项规定:除《施工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删改的问题,规避了大量发生的变更项目,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第五条规定: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开工,急需大量资金投入,预付款支付违规拖延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通知”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 《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调价办法。价格调整条款违规删除,将物价波动的风险转嫁给承包方,违反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由于上述主要问题,一方面造成很多纠纷事件发生后没有合同依据支持,不具备通过监理工程师斡旋解决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上述问题确实给承包方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近年物价持续上涨,对工期较长的水电工程影响巨大,承包方无法承受上述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因双方所处立场的差异,势必造成经济纠纷解决持续时间长,难于达成一致意见,过程极为艰难。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大、风险大、建设周期长、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发包方为中央政府、水利水电开发企业、地方政府及水利、流域管理单位,市场单一。而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能力的企业非常多,央企里有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几十家,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局,市、县级水利水电工程局,以及其他行业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大中型施工企业和私营企业。单一的市场相对于众多的施工企业,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势必形成一边倒的买方市场。
明知发包方订立的合同条款有违部门规章甚至法律,但承包方依旧难以维权。若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必然在系统内部被列入“不受欢迎名单”,无法获得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工程发包方即是施工合同的订立方,起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对约束乙方和合理分担风险的条款做了大量删改,把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合同专用条款予以转嫁。若按此施工合同对承、发包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判定,则规避了众多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从而达到减少投资的目标。
电力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即便在已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数十年的今天,也无法做到完全市场化,依然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管控。但占发电成本绝大部分的工程建设成本,却受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的影响,逐年提高。发电环境是市场,卖电环境却受控,发包方腹背受压,被迫消化发电成本压力。
由于权益受损的承包方维权难甚至没有维权,致使行业主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进而难以有效进行监管。
由于转嫁发包方自身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减少了工程投资,不能反映工程建设真实合理的成本。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承包方对施工合同无法做到心悦诚服。因此,发、承包双方难以理顺权利义务关系,给工程建设中的管理、竣工结算等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据了解,个别工程的经济纠纷处理时间超过施工时间。
由于发包方注重通过合同手段规避自身责任风险,使其在设计方案和统筹规划做到经济合理等方面能力下降。
成本压力从发包方传递到承包方,巨大的成本压力下,为个别承包方滋生偷工减料的想法提供了温床。
由于承包方承担了超过其承受范围的风险,经营状况多处于亏损状态,造成拖欠工程款、工资款、物资材料款发生。拖欠数额巨大,拖欠时间长,给企业形象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合同文件规避了业主众多风险,但有些风险并不合理。致使承包人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不合理风险,合同的威严下降了。
①发包方应严格自律,切实遵守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
②承包方联合通过行业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真实存在的问题,呼吁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解决。
③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尤其须建立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审查备案制。通过审查备案,落实水建管2000年62号通知文件要求,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④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改善当前“发电市场,卖电管控”的矛盾局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苗铁军.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科技,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