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儒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相比起步较晚,部分基层院面临机构设置、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及社会认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制约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1.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
预防机构的设立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保障。自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纷纷成立预防处或预防科,使预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应当看到的是十多年过去了,预防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并不平衡,基层检察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基层院基于编制和人才缺乏等原因,至今尚未单独设立预防机构的情况还大量存在,预防业务工作大都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其它部门代管。据统计,甘肃省尚有22个基层院未设立专门的预防机构。从组织和人才资源上难以保障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机构设置不健全、人才配备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法编制不足。随着检察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业务职能分工的精细化,政法编制已严重不足,设置新机构困难重重。政法编制的不足,严重阻滞了人才的进入,制约了检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人才匮乏。检察官断档严重,人才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致使新设机构人员难以配备到位。三是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小。按照组织原则,增设新的机构或部门必须取得当地编制部门的审批同意,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设立也不例外。在实际工作中,西部基层检察院预防机构的设立往往很难落实到位。
2.执法理念落后,工作方式陈旧
从全国来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对西部基层检察院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似乎还处于起步阶段。机构、人员不落实,执法观念和工作方式陈旧、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在一些领导和同志心目中根深蒂固。认为对职务犯罪进行查处、打击是最好的警示教育,预防是检察机关干的“一厢情愿”和“亡羊补牢”的活,治标不治本。二是工作方式只停留在上街搞宣传、法制讲座、发检察建议等传统层面上,未探索出行之有效,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明显。三是未形成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大预防格局,只靠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营造出全社会关注预防、支持预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3.成果效果不明显,社会认同度低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反贪、反渎、公诉等传统工作相比较,难以取得让人能够感知的明显成效,群众对预防工作往往不认同、不支持。反贪、反渎查处一个案件,惩治一名腐败分子,在当地或一定范围内会引起轰动;公诉一件在本辖区内有影响的大案,人民群众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和指控犯罪的能力大加赞赏。这些都是人们能够摸得着、看得见的成果。然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得好,预防的效果表现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某一工程没有或很少出现职务犯罪上,难以用是不是预防的结果来衡量。因此,有人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只是一些书面的东西,玩虚的,没有多大作用,很难出成绩,继而社会认同度低。
4.侥幸心理作祟,抵触情绪常见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不到社会认同和支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及自己所管理的行业或部门,不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即使有一些,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还嗤之以鼻,往往使预防工作陷入尴尬和无可奈何状态。这种轻视抑或蔑视预防工作的行为在基层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严重制约了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目标的路径探析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GDP,也出生产力”。“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这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代表林志梅发言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的观点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充分肯定,职务犯罪预防大有作为。作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一定要抓住这一良好的历史机遇,解决好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上找突破口,探索和创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路径。
1.转变观念、增强预防自觉和自信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自觉性和自信心。一是党委、政府观念要转变。职务犯罪预防和检察机关其它工作一样,都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观念的转变和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抵触干扰多少等关键问题。因此,党委、政府领导观念转变是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关键。二是“预防人”观念的转变。作为预防工作实施者的预防部门工作人员,观念的不断更新和转变,无疑对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要求至关重要。作为西部基层机关的“预防人”,一定要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积累,摒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玩虚的、很难出成绩的错误观念,不断拓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以扎实的工作创造出生产力。
2.创新工作机制、改变工作方式
职务犯罪预防不能关起门搞预防,不能单项喊口号,不能务虚无成效。林志梅代表的实践心得表明了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配合。为此,应当树立专业化和社会化预防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改变传统工作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一要取得党委、政府支持。要把职务犯罪预防纳入党委、政府整体工作之中。没有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料的困难和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任务指标下达到当地党委政府,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在党委政府主导下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就会迎刃而解。二要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一个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往往会在其行业引起震动。这时如果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跟进,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要比三番五次的宣传教育好得多。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三要拓宽视野,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传统的工作方法是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检察机关专业预防的具体体现。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表现出了检察机关“一厢情愿”和“亡羊补牢”的预防短板,不容易被宣传对象所接受。必需树立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大预防观念,把视野拓宽到构建人民防线当中,不断探索出新的预防方法。
3.惩治预防并重、提升社会认同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对惩治职务犯罪的期盼和认同程度不断提高。而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相比,社会认同程度要低得多,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原因是人民群众不认同、不支持,阻力大,问题多。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应当及时跟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到惩治和预防并重。只有既惩治了犯罪,又减少了犯罪,保护了干部,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4.呼唤预防立法、积累成功经验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运行,制约了预防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预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有150名代表提出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议案,这表明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心声。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预防立法是大势所趋。而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出台前,作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及时总结预防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预防立法提供详实可靠的实践资料支持。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已经十多年了,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卓有成效,西部经济欠发达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了。我们应当奋起直追,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检察工作负责、对干部队伍、个人及家庭负责的态度,探索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径、新方法。积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