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一柬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发明创造日益增多,但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间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从发生的大量纠纷看,大致包括三种类型。1.本属职务发明,结果发明人私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了专利,单位发现后要收回专利权。2.本属职务发明,但单位对其能否获专利权,以及技术市场前景没有把握,不愿出专利申请费用,同意发明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一旦取得经济效益后,单位便反悔。3.本属非职务发明,单位见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硬要收归单位所有。
不难看出,产生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分享问题。由于现行法规不完善,以上列举的几种纠纷难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法规和政策,对按现行法规不能确定的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认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将暂时不能确定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统统划成“职务发明创造”,但对此类职务发明人在奖酬和提成比例上,要高于一般职务发明创造。二是将其统统划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从发明创造实施后所获的经济利益中,按一定比例交给单位,以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从专利法实施几年来的情况看,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普遍难以兑现,因此,第二种方法较第一种更为可行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