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博
改革开放40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获得了蓬勃发展,为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实施,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全面促进专利创造、申请、代理、审查、保护等方面的质量提升。在加强对发明人的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点体现在对发明人变更的流程审查更为规范和严格,对发明人的变更审查标准有所提高,这也反映了对发明创造的一种实质性保护,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78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其中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和不可转让性。实际工作中,固定的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实质性创造贡献的发明人应当也是确定的,一般不会随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增加/减少/转移而变化。由于在申请专利填写申请文件时,由于失误或纠纷等引起发明人错误填写的现象客观存在,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署名权及奖励报酬权,从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对发明人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对错填漏填等的发明人进行更正,即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可以达到补充或修改发明人的目的。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00元著录项目变更费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下面依据不同情形,对证明文件进行说明。
1. 发明人姓名的变更
发明人姓名变更一般包括以下3种情况:(1)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人因姓名变化做变更的,需要提交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一般指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2)因为填写错误(最常见情形是写错别字)做变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的请求更正的声明。(3)若涉及外国发明人更改中文译名的,一般需要提交本人签字的变更声明。
2. 发明人资格纠纷引起的变更
这种变更一般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因此证明文件一般是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以上2种变更情形所需证明文件较为清晰明确,变更一般比较容易,可以成功。目前审查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情形是因错填或漏填引起发明人变化需做的变更,下面对这种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3. 因错填或漏填引起发明人变化需做的变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因错填、漏填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全体申请人及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章的变更声明。由于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实务中了解并利用该规定多次变更发明人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变更目的并非是纠正错填漏填的发明人,而是为了专利运营或个人加分评定职称等,这种现象导致变更后的发明人是没有参与发明创造,或虽然参与了但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漠视了真实发明人的署名权利,违背了《专利法》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初衷,浪费了宝贵的审查资源,同时对社会风气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对于因发明人离职、专利权转移或发明人协商一致要求做发明人变更的,审查员均会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因为只提供一份自拟的变更声明已无法证明请求变更的发明人一定是真实发明人,导致2018年5月份以来大量的发明人变更均收到了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目前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普遍要求当事人除了提交发明人变更声明外,还需提交足以证明变更后发明人对该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并附上变更前和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发明人变更声明,审查员要求更为细化,即要求在声明中注明变更原因,并承诺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承诺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等,最后由变更前全体申请人及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对于足以证明变更后发明人对该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很多当事人都表示困惑,不明白所谓的证据指的是什么,往往纠结不已。事实上,这个证据并没有模板或格式要求,往往指的是当事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只要能说明拟变更的发明人参与并做出了一定的创造性贡献,就可以用作变更的证据。结合咨询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形式的文件,证据有效力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与专利技术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课题项目立项书、发表的期刊论文等证据有效力度较强,审查员一般容易认定错填或漏填情况属实,从而审批变更合格。此外,当事人之间关于专利撰写或申报来往的邮件,底稿或一些电子记录等一般也可以作为认定发明人的证据。
以上为3种发明人变更情形。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出现提交文件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导致发明人变更不成功的情况,一般都是因为对发明人概念认识不清,对发明人的署名权理解不充分不到位等引起的。以下是具体说明。
1. 变更后发明人不是自然人
发明创造一定是人作出并完成的,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都只可能由作为自然人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不可能是单位或集体作出。目前有部分单位申请专利,仍想把发明人变更成单位或课题组等,违背了发明人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事实,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不会变更合格。
2. 发明人签章前后不一致
对于发明人变更声明中发明人的签字,审查员一般会与前序文件(如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意见陈述书)中该发明人(往往也是申请人)的签字核对,若字迹明显不相似,审查员可以签章真实性存疑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变更往往伴随着专利权人变更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因此在无约定情形下,非职务发明的专利变更发明人,则应同时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相应变更,使得变更后的发明人与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一致,因此针对非职务发明,单独变更发明人一般不会审批合格。
发明人变更审查标准的提高,大大减少了由于员工离职、专利权转移等引起的非正常的发明人变更,堵住了滥用变更程序,利用发明人多次变更获利的漏洞,更好地维护了专利制度的权威,促使社会更加注重发明原创,形成尊重创造,保护创造的良好导向。同时,审查标准的提高,也为广大申请主体、代理机构及职称评审或专利奖励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如下。
对申请主体而言,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除了重视专利撰写质量,亦应充分理解和认识发明人的作用及法律地位,在申报专利时做好发明人的确认工作,及时区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真实发明人与只负责组织工作或辅助工作的参与者,这一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确认尤为重要。还应注意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注重相关材料的留存,建立发明创造过程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从而减少发明人资格纠纷,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对代理机构而言,作为专业的专利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发挥专利局审查员与申请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正确向申请主体宣传和解释发明人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提交申请文件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发明人确认,减少错漏填,引导当事人积极做好专利文档的备份工作等,都可以在未来需要合理变更发明人时,可以依照审查标准正常办理。
对于职称评审机构或专利奖励机构而言,将申请专利纳入对员工职称评定、评优升职、学生落户加分等的考察机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但是这些机构不应只是考察规则的制定者,还应是考察规则的监督者,尤其应重点监督考察有过发明人变更的专利的使用情况,可通过设置惩戒规定,减少利用不正当变更发明人的专利评职称或加分的现象。
伴随着改革开放40年的进程,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保护已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出台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措施,逐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重点提升专利质量,从而更好地鼓励原创,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对发明人变更手续进行优化细化并依法从严审查,有助于更好地尊重真实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保护真实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从而激发发明人的创新动力,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