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一、职务犯罪预防组织架构设计
预防组织架构的组成分为三个层面:社会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外部合作预防机构组织、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预防组织,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社会预防机制、外部合作预防机制、检察院内部组织协调机制等三大预防机制。
(一)社会预防领导机构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社会预防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由市委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海城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外部合作预防组织
建立外部合作预防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检察机关积极倡议,由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共同发起,经市委同意、市民政局登记批准,成立了海城市检察工作联络员协会,协会下设13个分会,会员200余人,覆盖海城地区社会各界。借助于协会组织活动和检察工作联络员,全方位、动态地获取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并反馈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切实发挥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突出作用,客观地、准确地审视和评议检察工作,搭建起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工作平台。通过协会广泛联系法律界、教育界、理论界、科技界、新闻界、管理界等社会各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基础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三)检察机关内部协调组织
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组织协调机制。海城市院内设立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局设立预防警示科、预防调查科、专项预防科,负责组织、调度、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实行向上级院预防部门报告制度,寻求上级院预防部门对基层预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检察院内设机构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同负责、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1.侦防一体化内部协调组织。强化侦查和预防工作有效衔接、协调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实效。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职务犯罪预防局组织、调度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派出检察室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预防责任(检察室书记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职负责人)。职务犯罪预防局统一组织、指导和调度七个镇区检察室的预防工作,各检察室负责按要求落实完成。
2.其他内设机构的预防协作。强化有关内设机构与预防局协作联动,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情况交流、预防对策研究和大型预防活动组织实施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做到打防结合、惩防一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职能,增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应。法律政策研究室与职务犯罪预防局共同对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及预防调查资料进行研究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关于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的重点、方向和范围的建议。职务犯罪预防局组织、调度法警大队协助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警大队予以通力协作。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架构设计
(一)预防工作架构设计理论前提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常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后置性手段,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警示宣传等工作方法,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以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目标。后置性预防手段的运行,虽然取得了很好的预防效果,但因其具有滞后性特点,具有“亡羊补牢”之意,必然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预防效果的滞后实现,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架构设计主要基于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前提,通过科学的预防工作架构设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预防,实现预防效果的最大化,实现综合性预防效果。
(二)建立前置性、同步性、后置性预防三者并重工作架构
通过对预防理论的研究和预防实践的总结,探索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预防工作架构体系,其预防工作架构设计理论是:通过前置性的预防方法,消灭、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通过运行同步性预防手段,重点预防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的职务犯罪发生;通过后置性预防手段,防范职务犯罪再次发生,进而丰富前置性预防方法,实现综合性预防效果。
1.前置性的预防方法。就是采取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收集和预防调查的工作方法,通过科学的研究和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状况,探寻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特点和规律,查找出相关部门制度、机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提出对策研究,并提出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工作的重点、范围和方向建议。
2.同步性的预防手段。就是对重大(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同步跟踪监督,开展同步预防(即专项预防),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同步考察、监督等。这种预防手段是伴随着特定的主体及主体的行为这一动态进行的。
3.后置性的预防手段。就是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以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连续发生,同时形成心理强制力,对可能实行职务犯罪的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具体工作手段是:结合职能以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执法活动,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
4.综合性的预防效果。一是查找出机制、管理漏洞,提供对策研究,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二是发现案件线索,提出侦查重点和方向建议,移送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并在举报中心备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三)预防工作架构设计内容
1.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收集。预防信息收集是预防调查的前置性工作内容。职务犯罪预防局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收集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及时把握职务犯罪高发易发领域、岗位、人员相关信息,建立全市各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库。
(1)重大(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的备案预防信息。职务犯罪预防局向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发出备案预防通知书,相关部门按照备案预防的要求送交备案预防相关材料。根据对备案预防信息的分析,研究确定开展预防调查的项目或制定同步预防工作规划,报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或同步预防(即专项预防)。
(2)系统、行业、单位普遍信息。普遍收集金融、建设、卫生、税务、国土、环保、司法、民政、交通、水务、教育、保险、国企等行业系统及中介机构的单位基本数据,以及从业人员、业务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海城市检察工作联络员协会的联络,借助于检察工作联络员,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信息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的收集;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等部门建立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制度。职务犯罪预防局对职务犯罪预防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开展预防调查的项目,报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
(3)职务犯罪案件及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公诉部门在收到职务犯罪、行贿犯罪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和案件审查报告送交职务犯罪预防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将有关犯罪信息资料录入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库。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检察室等自侦部门对于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职务犯罪预防局。对于典型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确有实时同步开展预防必要的,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预防局指派专人参加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对有延展性、放射性的情况,开展专项预防调查。自侦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具有明显预防价值的,在不予立案后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职务犯罪预防局。有专项预防调查必要的,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专项预防调查。举报中心管理的案件线索中,因不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而未决定初查的,将线索抄报职务犯罪预防局。经统计、研究、分析,认为有开展专项预防价值的,报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专项预防调查。自侦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将侦查终结报告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意见书抄送职务犯罪预防局。职务犯罪预防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针对发案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提供预防对策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局结合职能以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执法活动,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
2.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职务犯罪预防局开展预防调查,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通过专业化的途径、方法和手段,探寻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特点和规律,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寻求有效预防对策。通过预防调查,扩大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视野,明确开展专项预防调查的重点、方向和范围。预防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对不涉及地区大局、无重大影响的局部行业预防调查,报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对涉及地区大政方针、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预防调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预防调查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局制作《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3.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法律政策研究室与职务犯罪预防局共同对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及预防调查资料进行整理、研究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关于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的重点、方向和范围的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形成《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报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预防信息基本情况,预防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特点、规律、动态和变化趋势分析,专项预防调查重点、方向和范围的建议等。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对《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展专项预防调查。
4.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即专项预防调查)。职务犯罪预防局开展专项预防,运用专业性的途径、方法和手段,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寻求有效预防对策,建立健全防控机制。通过专项预防,扩大侦查视野,明确侦查方向、范围和重点,为“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针、践行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1)职务犯罪预防局针对以下情形开展专项预防。一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提请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讨论后,决定开展专项预防的。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局在个案预防工作中,发现个案有延展性、放射性,发案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可能存在窝案串案,有明显预防价值,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专项预防的。三是职务犯罪预防局对自侦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隐患,可能存在其他职务犯罪信息,具有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必要,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专项预防的。四是职务犯罪预防局对举报中心管理的、未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进行统计、研究、分析,认为有开展专项预防调查价值,经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开展专项预防的。
(2)职务犯罪专项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决定。专项预防立项后,职务犯罪预防局认真研究制定专项预防方案,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职务犯罪预防、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检察室、法警大队等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专项预防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局制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情况报告》,提请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讨论决定。
(3)根据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对《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情况报告》作出的决定,区别专项预防调查中出现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查找出有关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明显存在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弊端,需要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的,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对策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机制。二是把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掌握职务犯罪的行业分布、发案特点、作案手段,抓住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关键部位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查办职务犯罪重点、范围和方向的建议。三是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填写《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职务犯罪线索处置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移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指挥中心,并向举报中心备案。四是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的,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五是未发现以上四种情形的,立即终结专项预防调查工作,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4)专项预防处理意见落实后,职务犯罪预防局制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终结报告》,并立卷归档。
5.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报告。立足检察职能,总结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形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体制缺陷、机制漏洞以及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根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报告,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三、预防效果的实现
预防效果的实现取决于预防组织架构的科学合理和预防方法、预防手段的综合运用。科学的预防组织架构保证了预防工作模式的有效运行,而预防工作模式的组成有三种力量,即前置性的预防方法、同步性的预防手段和后置性的预防手段,采取合理的方法、有效的手段,就决定了预防内容的合理展开,确保了预防效果的实现。探索建立一个高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架构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能够充分实现综合性预防效果,这已为我院预防实践所证明。通过对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农机部门、烟草专卖部门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收集和预防调查,查找出了在专项资金管理、动物防疫、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研究预防对策,建立健全了防控机制,并且通过对农机部门开展预防调查,提出了关于专项资金方面的侦查重点和方向建议,自侦部门已立案侦查5人,并建立了防控机制。
海城市院探索建立的职务犯罪预防架构体系,通过半年来的实践检验证明,职务犯罪预防组织架构和工作架构作用充分发挥,能够高效地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力开展,并取得了预防资源利用更加充分,预防方式更加合理有效,预防手段更加丰富完善,综合性预防效果更加突出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