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格 王艳秋 杨文萍
有权力必然有廉政风险。2007年年初,原北京市崇文区在全国首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因其具有的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被广泛认可,不仅创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切实取得实效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忽视制度建设的整体效应。从现有的制度看,一些制度都是在某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就其普遍性或趋势性进行调研后制定的,这些制度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从整体制度建设来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因为职务犯罪查处的滞后性,往往是因事而防,导致查处职务犯罪中发现的问题具有事后监督固有的滞后性,就此建立起的一些制度也就相应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不具有预防功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最核心的理念就是预防,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引入内部监督工作,通过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内部监督的主动性,能有效避免存在的滞后性;三是制度的监督、落实、反馈、评估、追究、惩戒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无从反馈,也很难起到防范的作用。
2.没有形成常态化。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因主要由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人员来完成,由于单位重视程度和人员等各方面限制使得预防工作不能成为单位的常态化工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广大公职人员面临的诱惑比较多,却对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些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过于形式化、表面化,拒腐防变教育机制尚未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三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预防腐败的法律,使得预防工作缺乏“刚性”依据,成为软任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难以长期、深入地开展下去。这些问题都使预防工作存在着系统性不强,长效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预防的效果。
3.实效性不明显。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主要是针对部门或单位,很少是针对人的行为,其制度内容对公职人员缺乏统一、系统,具有警示性、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东城区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四点问题
2012年,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领导关于加强纪委与检察机关协调合作,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示精神,东城区院与区纪委组成了调研组,对一些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走访调研,同时结合东城区院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我们发现,虽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实践中已发挥了明显效果,但各单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东城区有的单位风险防控制度各方面工作做得比较深入,而部分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2.部分单位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如东城区院查办的地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其中反映出的地税系统对税收执法业务方面的廉政风险,进行了严密防控,限制了普通工作人员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事务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则较为粗放和宏观,没有切中要害,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3.部分单位等级划分待完善。一是部分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无法有效识别风险等级。二是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统一、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粗犷、统一地将党组成员采购环节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人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4.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如有的单位环节廉政风险点查找比较细致、全面,但对应的防控措施则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如某单位针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岗位风险,其防控措施仅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徇私情”,而未有后续的检查、监督措施,防控效果未能达到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预防工作的创新发展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预防工作创造了实现飞跃的契机,提供了大展身手的空间,有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
1.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化。当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现了“两个延伸”,即向一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延伸;向拥有业务处置权的部门和岗位延伸。随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本地区范围内的大范围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案例资源和专业预防优势,指导和配合不同行业的企业,将预防工作变为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变为所有员工的重要工作内容,结合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利于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全面化和全员化。
2.有利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信息化。2012年,北京市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信息技术平台,梳理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实现对人、财、物、权、岗的网络监督控制,加大了科技防控力度。这种科技防控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效果,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要适应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科技防控、发挥专家学者理论优势、联合专业研究机构、借助各种科技力量,研究科技预防工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预防工作水平,有效促进预防工作的科技化和多样化。
3.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在要求与PDCA循环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法,是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基本方式。)方法是内在统一的,使得循环管理模式能够适应预防腐败工作螺旋式上升的目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利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构建整个工作流程,将廉政风险的界定和风险防范措施运行纳入循环过程,可促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规范化,达到持续预防的效果,有效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4.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常态化。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确定单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和方式,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经常化来推进单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常态化。
(二)能够有效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检察机关紧贴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国家发展大局需求和执法办案特点,总结多年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经验,把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和资源充实到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中,推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际效果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1.能够发挥办案优势,更准确地查找风险点。自201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深入各行业领域分析查找制度疏漏和廉政风险点,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努力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积极贡献。
2.能够有效解决廉政风险管理中全面管理与“抓大放小”的关系。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全面风险的掌控和重点风险的应对,而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不可兼得的。全面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使得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力量在面上全方位铺开;而重点风险的应对又要求管理的焦点集中在点上。由于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风险识别的局限性,使得管理者难以在全面管理和“抓大放小”两者之间收放自如,而检察机关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中,把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和资源有效地充实到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中,根据办案实践帮助管理者发现管理的重点和焦点,使其对廉政风险有更正确和清晰的认识。
3.能够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典型性,其特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一把手”或高级领导职务犯罪多发,并进而引发本单位甚至全系统出现大量的职务犯罪问题;二是行业潜规则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重点领域及重点环节职务犯罪多发;四是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五是权钱交易手段更加隐蔽化、多样化。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当前职务犯罪专业化、系统化、隐蔽化。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建立,其目标之一也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发生。因此,只有时时把握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问题,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才能更加有的放矢地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把防治腐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区域社会化网络大预防格局作用。职务犯罪预防是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预防腐败是一个长期、系统和复杂的过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必须因地制宜、总体谋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必须最大限度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优势,保持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探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的有效方法和渠道。
(一)采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发挥预防调查报告作用
1.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作用,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适时介入、同步预防并持续跟进、敦促整改。如东城区院在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人受贿案件时,预防处全体人员随案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深入北至黑龙江,南至广东的11个省的58家医药单位进行了察访;5次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撰写的《关于药监系统受贿案件的预防调查报告》受到了单位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专项教育和整改。
2.深入分析类案中反映出的问题,撰写出针对性强的预防调查报告以引起行业或领域的高度重视。如北京市院根据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撰写《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查找了拆迁领域10个风险环节,39个风险点,提出了31条对策建议,对推进全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3.结合各地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专项调研,并积极促进专项调研成果的转化。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以服务区域发展为指导,针对本地区工作重点,扎实深入开展了专项工作。如围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出《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针对最易诱发职务犯罪的清产核资环节、成员身份界定及劳龄登记环节和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环节,提炼总结出19个风险点,提出了14条防控对策。
4.以年度预防报告形式对本地区本年度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预警预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工作,很多检察院都建立完善了年度报告制度,对当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梳理,归纳了本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对当前本地区的反腐败形势、重点关注领域进行了预警预测,提出了详细的、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协助单位堵塞廉政风险漏洞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查办的案件及未构成职务犯罪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同时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从效果看,检察建议采纳率、整改率、回复率较高。如近几年来,东城区院先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东城区房地经营中心、东城区住建委、国家林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多家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0余份,从制度执行、行业管理、人员教育等层面提出整改和防范建议,促使发案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整改,重新修订相关制度,收效明显。
(三)搭建平台,创新形式,充分发挥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预防咨询的形式不再限于在街道、单位及各公共场所设点咨询,而是充分借助各种平台开展广泛的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及国资委网络、金融系统网络、教育系统网络等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与各机关、单位共建机制的平台作用。如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进党校活动,充分发挥党校教育这个主阵地作用,对在党校开设的各种培训班分层次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充分发挥区域网格化管理或检察联络室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列席街道重要会议等形式,最近距离、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基层管理工作中去。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法律咨询、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展览等活动,搭建日常法制宣传教育的平台,促进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研究解决。另一方面在民主决策、换届选举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强化监督、提出防控建议。
(四)全面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功效,构建廉洁准入机制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腐败现象随着公共管理职权的扩散而蔓延。从犯罪类型来看,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类型,且其腐败面广、程度深,甚至可以说,只要存在公共权力活动的空间,就有可能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深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保障进入市场企业的诚信度和廉洁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与廉政风险防控对接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采用各种形式介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但从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对各职能单位工作内容、流程了解不到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性欠缺,检察建议、预防建议等法律文书还显空泛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检察机关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作用还很有限。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打好基础。
首先要打好人才基础,即培养、选拔出一批政治上过硬,业务精通的纪检工作人员,同时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即要在信息化体系完善的基础上,推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数据库连接实现动态监控、廉政风险预警预测等“科技反腐”形式的创新,强化技防效果。
(二)把握重点。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人员有限,精力也有限,不可能参与到本地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握住重点,服务区域发展,进一步找准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切入点和有效路径,按照不断完善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本地区重点项目顺利完成和健康发展的要求,针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有的放矢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法律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机制建设。
1.围绕体系建设,实现机制对接(本地区纪委—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
检察机关应根据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分析廉政风险防控点,主动把检察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市委、政府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中,与纪委、预防腐败局加强配合,形成优势互补,通过建立六项制度,共建预防网络平台,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制度化。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本地区纪委和检察机关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干部违法违纪、查办职务犯罪类型、特点、动态分析,工作动态、信息等,研究本地区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关的工作,同时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个别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没有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二是确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部门和岗位的廉政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完善修订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提高区域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三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当地检察院要分析每年职务犯罪发生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深刻剖析犯罪成因,特别是要找准带有规律性、源头性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既具有全局意义,又有效管用、切实可行、具体实在的防治对策,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提交高质量的报告。抓好年度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年度报告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深入推进惩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四是建立职务犯罪问题专题研讨例会制度。本地区纪委和检察机关共同建立专题研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典型个案、类案,总结腐败问题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对策和措施,形成专题报告。不定期地研究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警示、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以及刹风整纪等结合起来,推动相关领域行业深入治理,以重点工作的成效和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发展。
五是建立检察建议与预防调查报告备案、转发制度。由检察机关将所有制发的职务犯罪预防类检察建议报备区纪委,由区纪委相关部门针对被建议单位的采纳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检察机关所提出防控建议的实效性,最大程度完善被建议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部分行业领域所撰写的预防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区纪委以供参考借鉴。区纪委对于领导批示的预防调查报告转发相关对口部门,并督促落实。
六是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腐败的重要领域、重要岗位以及重要环节,建立预警机制,针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定期发布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单兵突进”到“协同作战”、从“以点带面”到“全方位覆盖”、从“亡羊补牢式案后预防”到“未雨绸缪式事前预防”、从“柔性预防”到“刚性预防”全面转变的工作目标。借助本地区电子监察网络,实施“并网运行、资源共享、实时监控、适时介入”的职务犯罪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方式,将职务犯罪预警作为科技防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本地区相关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提示制度。通过职务犯罪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隐患,针对廉政风险点,编写《职务犯罪风险提示书》,将职务犯罪的风险点、职务犯罪引发的严重后果一一列举,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并要求及时反馈,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围绕重点领域,实现网络对接(本地区纪委—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
应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领导小组作用,根据区域发展实际,也可建立重点领域预防网络,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深入进行。可设立重大项目廉政工作联系点,由区纪委和检察院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薄弱环节,提出预防建议,随时将掌握的信息上报。在此项工作中要注重做到“三个配合”。一是配合开展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机关调研室等部门与区检察机关每年共同确定针对性的调研课题,结合各自办案特点共同深化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的研究,有利于形成一批针对性强,质量高的调研文章。二是配合开展预防宣教。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借助各自的职能优势和资源,对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单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大力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扩大预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三是配合开展案件查办。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推进查办工作。四是配合建立定点预防制度。在职务犯罪预警信息中查找权力相对集中、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制定“定点预防工作计划”。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纪委、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以预防职务犯罪流动大讲堂、警示教育展览、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建立联合预防机制等形式,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功效,实现准入制度对接(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企业)
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工程建设中恪守将廉洁内容纳入工程准入制度。建议建设单位加快建立工程信用档案,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度的一个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或者在项目的审批、交易等环节中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视情节,向主管单位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提出限制或取消资格的建议。
4.围绕重点案件,实现效力对接(本地区检察机关—本地区纪委—相关单位)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预防建议的作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恪守职责,在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同时,对确有不当行为的单位要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避免发生因工作瑕疵或差错导致的上访、缠诉案件。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立足检察职能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定位、任务、具体模式和机制保障,在全面促进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常态化、机制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加强与预防腐败局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拓宽协作路径,实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和预防腐败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