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珍
(湖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黄石435003)
“信用证审核与修改”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项综合性、应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实训项目。该项实训培养学生根据外贸合同、政策法令以及交货、交单、收汇等实际业务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审核,找出不一致的地方,并以信用证修改函电的方式提出修改建议。
“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项目包含信用证的审核(以下简称“审证”)和信用证的修改(以下简称“改证”)两部分。
1.审证实训
审证实训就是利用教学软件模拟审证操作。教学软件提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参考文献和“有问题”的信用证,学生结合信用证业务理论知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审核教学软件提供的“有问题”的信用证。
2.改证实训
根据信用证审核依据和审核方法,通过上述审证实训,可能审核出以下结果:1)信用证条款与外贸合同条款不一致;2)信用证内容有违反我国政策法令规定的地方;3)信用证存在我方办不到的内容,或有影响我方安全、及时收汇的内容;4)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矛盾。一旦审核出这些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一般而言,受益人必须立即联系申请人按照信用证修改程序修改信用证。
因此,只有在货物出运前做好审证和改证工作(尤其是FOB条件下),受益人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拒付”、“迟付”或“钱货两空”,为及时、安全收回货款创造条件。
1.优势
在实验室,利用教学软件模拟“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对于熟悉信用证条款、合同条款,以及对照合同条款逐条审核信用证条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学生可以多次反复审核信用证,也可以查阅相关资料,直至把问题搞清楚;另一方面,还有专业老师现场指导,答疑解惑。
2.劣势
“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项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1)教学软件中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学生不知道目标市场的行情,也不知道客户的资信状况;同时,设定的问题比较简单,甚至还有拼写错误,学生不能体会到外贸业务上审核信用证的重要性,也不能激起学生控制风险的意识。2)信用证的“软条款”(Soft Clause)问题,这是“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项目的重点和难点,这种“软条款”也给外贸业务带来极大的风险。信用证的“软条款”就是信用证中有些条款规定的单据或事宜,受益人无法做到或无法独立做到,从而影响受益人安全及时收汇。业务上,由于“软条款”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极具隐蔽性和专业性,因此,不易识别。要正确识别这些“软条款”,不仅要精通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实训教学中,1套教学软件一般安排1个“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项目,该项目一般安排1~2个“软条款”,数量极少,更糟糕的是,学生对现有的例子也是“囫囵吞枣”,学生根据老师的提示能够识别“软条款”,也能提出修改建议,但是,一旦审核业务中的实例,却无从下手。因此,“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项目对于提高学生识别“软条款”的能力和增强风险控制的意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信用证在进口国到期”软条款实例
例1 31D:DATEANDPLACEOFEXPIRY 121206 LITHUANIA
41D:AVAILABLE WITH……BY……NAME AND ADDRESS
Ourselves By payment
SWIFT信用证(即通过“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开立的信用证)中,31D表示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和到期地点,41D表示信用证的使用方式。经过审核可以得知:本案例中开证行自己是付款银行,信用证到期地点在进口国立陶宛(LITHUANIA)。简言之,A公司必须根据该证“46A:DOCUMENTS REQUIRED”的要求,备齐所有的单据(包括种类和份数),在2012年12月6日前将全套单据通过通知行(本案例的通知行指定为交通银行)寄到 SEB BANK,并且经过SEB BANK审核,达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且与ISBP681一致”,A公司才能安全收汇。归纳起来,“信用证在进口国到期”要安全收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二是单据达到“三个一致”的要求。
2.风险分析
在这种信用证交单付款方式下,A公司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要面临单据从中国到立陶宛邮寄过程中延误的风险,可能出现全套单据2012年12月6日以后才到达 SEB BANK,此时信用证已经过期了,按照UCP600的规定,SEB BANK的付款责任自动解除;二是面临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并审核后提出“单据不符点”(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一致”的要求)并据此拒绝付款的风险,因为信用证业务项下开证行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因此,规定信用证在进口国立陶宛到期对A公司是极为不利的。
3.修改建议及评析
一旦审核出“信用证在进口国到期”软条款,A公司必须与B公司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即建议修改为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信用证到期地点也在出口国。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如下: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21206 CHINA
41D:AVAILABLE WITH……BY……NAME AND ADDRESS
Bank of communication shanghai branch By payment at sight
修改后的交单付款方式对A公司极为有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2012年12月6日前只需将全套单据交到交通银行某分行(以下称为付款行)而不是SEB BANK,降低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延误的风险;二是付款行审核单据,若存在“单据不符点”,便于 A公司更改或者替换单据;三是一旦付款行审核无误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即期付款信用证的规定,这种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因此A公司可以及时、快速、安全收汇。更为重要的是,当单据最终寄到开证行并遭其拒付,将直接关系到付款行的利益,它将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与开证行抗辩,把风险降到最小。
1.“单据软条款”实例
例 2 46A:DOCUMENTS REQUIRED:1)……CONSIGNED TO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
经过审核可知:A公司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是B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结合FOB贸易术语和运输单据的相关知识不难发现,这种条款对A公司极为不利。
2.风险分析
根据收货人的不同,运输单据分为3类:记名单据、不记名单据和指示性单据,业务中多用指示性单据。该单据中“CONSIGNED TO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属于记名抬头,表明该单据为不可流通形式单据,它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也即FOB条件下,只要A公司把货物装到B公司指派的船上,B公司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在目的港把货物提走,是否支付货款完全取决于B公司的信用,此时的信用证就是一张废纸,失去了银行信用。因此,A公司面临“拒付”、“迟付”或“钱财两空”的风险。
3.修改建议及评析
一旦审核出这种软条款,A公司必须与B公司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即建议将记名抬头改为业务上常见的指示性抬头。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如下:
46A:DOCUMENTSREQUIRED:1)……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THE BENEFICIARY。
修改后的运输单据有利于A公司控制货物所有权,具体表现如下:A公司向银行提交单据时,将运输单据背书转让给B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B公司必须向银行支付货款后才能拿到单据,然后才能在目的港换取提货单提货,这样就保证B公司或银行付款前,A公司控制货物所有权。一旦B公司拒绝付款或拒不提货,A公司则可以采取就地转卖或运回本国等措施,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1.“信用证软条款”实例
例3 TERMS OF DELIVERY:FOB SHANGHAI,CHINA
44A:PlOFTKINGIN CHRG/OFRCEIPT SHANGHAI,CHINA
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 SHANGHAI,CHINA
44B:Pl OF FINAL DEST/OF DELIVERY VILNIUS LITHUANIA
46A:DOCUMENTS REQUIRED:1)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经过审核可以得知:贸易术语FOB与运输条款、运输单据之间相互矛盾,A公司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求。
2.风险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的规定,FOB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承运人或船公司出具的是港到港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上运输细节(如表1所示)只需要填写船名(若班轮运输加上航次)、装运港、目的港3项内容[1]。经过审核得知:信用证上没有目的港,VILNIUS是内陆城市,无法填写目的港;信用证上44A、44B的信息没有显示在提单上,容易造成“单据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绝付款;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信用证44A、44E、44B的信息,运输单据上 4)、5)、6)、7)、9)5项内容都可以填写完整,这样填写就构成多式运输单据,这又造成与“FOB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港到港单一运输方式”相矛盾。
另外,本案例采用的是集装箱运输,《INCOTERMS®2010》的使用指南中明确指出:“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形。比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表1 运输单据上关于运输细节的内容
3.修改建议及评析
一旦审核出这种软条款,A公司必须与B公司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即建议将FOB贸易术语改为FCA贸易术语,建议客户把单据的名称改为业务上常用的“联合运输或港至港提单”(COMBINED TRANSPOT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如下:
TERMS OF DELIVERY:FCA SHANGHAI,CHINA
44A:PlOFTKINGINCHRG/OFRCEIPT SHANGHAI,CHINA
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 SHANGHAI,CHINA
44B:Pl OF FINAL DEST/OF DELIVERY VILNIUS LITHUANIA
46A:DOCUMENTSREQUIRED:1)COMBINED TRANSPOT OR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
修改后的条款对A公司有两大好处:一是便于A公司向银行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二是A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小,FOB贸易术语下,当A公司把货物交到B公司指派的船上,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FCA贸易术语下,A公司只要把货物交到B公司承运人(而不是指派的船上),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也就是从承运人接管货物到货物装到指派的船上的风险,提前转移到B公司,对A公司极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务上,即便审核出“信用证软条款”,也并不一定会得到修改。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1)受益人与客户联系,但是客户不同意修改;2)受益人过分相信老客户,遇到交货期很紧的情况,就直接先备货而淡化信用证审核;3)受益人的侥幸心理,指望申请人接受“单据不符点”。无论哪种方式,受益人都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尤其是当市场行情对申请人不利,或申请人蓄意谋划,其后果不堪设想。
学校要培养出符合外贸公司要求的应用型人才,除了在实验室训练基本技能外,还要鼓励学生进企业,体验外贸企业审证实务。这应该形成长期的规划,分步实施。第一步:在学校,学习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利用教学软件模拟信用证基本操作,巩固理论知识和培养基本外贸技能;第二步:利用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进企业的机会,跟外贸一线业务员一起做业务,“动眼动脑不动手”,体验外贸企业审核信用证的实际过程;第三步:把案例带回学校,学生分组调查目标市场的最新动态、目标市场上竞争对手的情况、客户的贸易习惯和资信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充分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然后逐条审核信用证条款,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并与外贸业务上的实际操作进行对照。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和自信心,有利于增强学生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培养出满足外贸需要的人才,专业教师是关键。一位合格的专业教师既要有扎实的信用证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了解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要熟悉外贸业务的习惯做法。学校要充分利用校企合作的良机,选派专业教师到外贸一线,与外贸业务员共同开展业务。一方面,通过信用证业务实践,更新信用证业务知识,积累审核信用证的经验;另一方面,把典型案例和信用证应用于“信用证审核与修改”实训教学中,先鼓励学生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再讲解外贸企业的实际做法,通过对照可增强学生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能力。
学生要适应外贸工作,除了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外,还要多了解自己的客户。外贸企业要生存,既离不开客户,也离不开外贸业务。要开展业务必然要适应该行业的习惯做法和顺应国际贸易简单化的发展趋势。如果每次审核出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都要求申请人修改,确实不太现实,因为信用证的修改是一个繁琐的过程,信用证修改费也不是一笔小开支。因此,对于外贸企业而言,重要的是灵活处理信用证的“软条款”,尽量满足客户的需要,只要能够把业务做成,把客户保住,能免则免,能省则省。因而,学校有必要与外贸一线业务骨干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邀请他们选择典型的案例来学校传授灵活处理信用证“软条款”的经验,或者邀请他们为老师和学生讲解业务上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1]国际商会编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