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趋势

2013-04-29 07:00项馨仪池新新
西江月·中旬 2013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

项馨仪 池新新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几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的努力成果,体现了国家在刑事诉讼层面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特殊关照。本文以基层检察院的视角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刑事诉讼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总结了几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的努力成果,体现了国家在刑事诉讼层面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特殊关照。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本文以基层检察院的视角来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就现阶段而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一、在规定内容上从原则化趋向可操作化、体系化

在新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成体系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多是以参照成年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总原则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未成年人人刑事诉讼制度依附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仅有的几条特别程序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而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新修改后的第五编第一章专门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体系,全面归纳总结了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的先进制度经验,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未成年人捕前诉前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的办案提供了一个统一的、配套的操作规则。

二、在制度构建上从创新走向细化

在新法修改之前,我国刑事司法机制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1]不相适应,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体处理是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实体处理原则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的程序,加之之前原则性的诉讼程序规定,往往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为了解决这一“显著问题”,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创新在全国各地风生水起,有创新意识的中国未成年人司法者在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创新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宁波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都是该项制度的前驱者。又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由英国创设,[2]2003年我国引进该制度,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均曾引进该做法。新法就是在结合各地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做出了统一的纲目性的规定。

当“问题显著”的情况通过新法的实施得以改变,那么地方的基本制度、体制应当与司法运作机制尽可能保持统一一致,持续相对稳定,不能轻言改革或者创新[3],有“法”自然要守法,故我国基层检察院对于新法的实施应当从因地制宜的具体化角度来开展,以达到新法实施效果的最大化,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可以再几下几方面予以细化:(1)封存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还应根据司法本意,将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也纳入其中。(2)封存具体事宜,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档案整理保管。(3)封存记录查询程序集方式,应当对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封存信息设置先前的审查程序。(4)解封制度,当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有漏罪,数罪并罚后不属于封存案件范围的,对解封的程序做出细化。

三、在队伍建设上趋向专业化、女性化

新法263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者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各地检察机关均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由女检察官组成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队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女性的慈爱、母性、细致的特质是十分适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首先,女性检察官母性的特质能够从细微处感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变化,并知法用法,满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渴望关爱和希望法律帮助的需求,尽可能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取得最大的教育感化效果。其次,由于一些地方未成年检察机关还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强奸、猥亵类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多为女性,该类未成年人被害人往往经受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大多不愿提起案情,这为询问及诉讼程序的进行带来很大困难,由女性检察人员办此类案件,往往比较容易让该类被害人接受,打消心理顾虑说出案情。

新法提出的检察队伍专业化要求是既要懂刑事检察工作,又要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耐心,[4]因此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检察人员要深入学习,优化知识结构,不仅要懂得法学知识,还要懂得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儿童医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在不断加强专业素养的前提下不断发挥女性特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优势。

四、在参与力量上趋向多部门协作化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是社会性的,故教育拯救也需要全社会力量,新法中很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都需要社会多部门的协作参与,如附条件不起诉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考察,捕前或诉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封存制度的保密工作等工作都需要当地司法所,社区、企业、学校、志愿者组织共同参与协作完成。

1、安置帮教基地,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六个月到一年的考察期,由于外来人员犯罪率的大幅提升,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父母均不在犯罪地,如何有效落实考察帮教,使失足少年迷途知返,真诚悔过,建立相对固定和流动的安置帮教基地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基地的设置需要一定数量经营状况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愿意实施帮教工作的规模企业和小微企业,有帮教条件的社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组成,由企业管理人员、社区社工、学校老师对犯罪嫌疑人真正制定帮教内容,落实帮教。一部分的企业帮教还能都解决一部分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再就业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2、进行社会调查。新法之对人民法院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做出规定,但在之前司法探索创新阶段,检察机关已经摸索出了属于自己的社会调查制度。在现阶段,检察工作的社会调查主要体现在诉前调查,捕前调查往往由于案件办理时间局限而无法有效开展,诉前调查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针对罪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犯罪成因及帮教条件进行调查,从而得出是否对其进行起诉的制度。通常委托调查的客观性较强,检察机关联系司法行政机关,通常是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委托当地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多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参与该项工作。

3、封存保密工作,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意图是在于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常回归社会,犯罪记录通常会出现在户籍证明、学籍档案、人事档案,这将给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婚姻带来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种“污点”使其很难正常回归社会,为再次犯罪埋下伏笔[5]。因此新法使犯罪记录封存得到了立法保障,犯罪记录封存的主要理念就是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情况不为他人所知晓,犯罪记录在户籍证明上不出现需要公安户籍部门的协作,犯罪记录在学籍档案上不出现需要教育部门的协作,犯罪记录在人事档案上不出现需要企业主、人事部门的协作。只有社会多方协作,才会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视野里,刑事诉讼制度只是其中涉及刑事惩罚的一个程序性的组成部分,是与少年刑事实体法、少年司法组织系统、少年非刑罚化帮教措施等一系列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组成部分。[6]新法颁布实施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了质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还处在发展初期,与少年司法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专门的未成年人帮教机构尚未成立,非刑罚化处罚方式不够多元,实践中司法模式有待统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发展将是一项宏观、复杂、长期的工程。

注释:

[1]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佟晓琳.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A],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0.

[3]游伟.地方“司法创新”背后的冷思考[N].法制日报,2010-7-28(第1版).

[4]姚娅.浅论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优势发挥——以新法为视角[J].社会科学I·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013(7).

[5]曾新华.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J].法学杂志,2012(6).

[6]顾军,唐海娟.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构建[A],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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