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团军 马胜虎
摘要:在新刑事訴讼法及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施行后,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决执行“能不捕坚决不捕,能不诉坚决不诉”原则,对目前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判处缓刑,社会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判处也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支持。本文作者在归纳、梳理、总结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特点进行了总结,在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力保护的情势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极力保护提出怀疑态度,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惩处 反思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因早恋而发生性关系引起的强奸案件
在目前初中生谈对象的现象极为普遍,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趋于早熟,造成了大量在女性未满十四周岁,而男性已满十四周岁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且部分案件造成了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以发现,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大部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即使对于造成被害人怀孕等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基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学生等众多因素,对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判处了缓刑,只有对较少一部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实刑。
2.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盗窃案件
此类案件大体又分为两类,一类为在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帮助、诱骗、强迫下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盗窃案件;一类为由在校学生、初中毕业辍学或无正当职业的未成年自发组成的抢劫、盗窃团伙。对此类案件,如抢劫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等,大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判处实刑者较少;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由于所盗窃数额一般都不是特别巨大,几乎全部判处缓刑。
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由于现阶段90后未成年人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且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娇生惯养,在与周围同学、朋友的相处中,很难处理好相互关系,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便会聚集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更有甚者刀刃相见。有一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随身携带刀具,存在“防身”的思想,这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而此类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在判决中的处理基本为判一缓一、判二缓二,判处实刑者极少。
二、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力保护存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
综观本地区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及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处,本文作者发现,出现了类似案例频发的现象,部分案件的作案手段、行为性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动机竟十分相似,甚至于出现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故意犯罪的案件,这就值得深思,我们目前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大力保护、挽救、教育的刑事政策是否真的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是否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些是值得我们怀疑和反思的。
1.对犯罪的纵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认知、辨认、控制能力不强,大部分在犯罪后对其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其悔罪表现基于辩护人、监护人为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诱导,在询问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根本无认识。通过查阅2013年之前的部分案件发现,有一部分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未成年阶段就有犯罪前科,因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认识的不清、对法律处理的轻结果而漠视法律,继续犯罪,对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不稳定因素。
2.造成其他未成年人的模仿、诱发新的犯罪
行为的严重性与从轻的判处,造成了罪责刑不相当,使得一部分在同龄人眼中、社会大众眼中很严厉、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最后犯罪嫌疑人却跟“没事人”一样继续在学校上学、在社会上从事各类工作,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了一定的模仿性和参照标准,遇到类似事件就会比照先前发生在自己周边的事件来定位自己的行为,如果判处的轻结果是其可以接受的,那么成本最小的违法就成了其最有利的选择。
3.被害人精神无法得到抚慰、增添新的不稳定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精神补偿直接源于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大力保护,对大多数未成年人判处缓刑,而在判决中又不能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几乎无法获得任何物质赔偿,其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只能获得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微小的补偿,精神无法获得安慰,出现了缠诉缠访的现象,极大的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 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该严惩应严惩、绝不能姑息纵容犯罪
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新刑诉法施行后,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环比出现了明显的增长,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带来的问题已经显而易见的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对未成年犯罪极力保护,该严惩还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应该姑息纵容,为以后的社会安定埋下隐患。我们应该冷静的回头分析、调研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只有平衡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短期效果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法律才能算是真正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对未成年人犯罪有选择性的对典型案例在学校进行公开宣判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但是案件的宣判是公开进行的。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应该以“牺牲”一部分极其典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获得对某一地区、或是全国的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的警示、威慑价值。对发生在学校中未成年学生之间有较大影响力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可以考虑在学校进行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真正的起到惩处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
3.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监护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针对当前校园案件高发,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问题,应当对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督促其自查,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给与行政处分,以督促学校切实当好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而不是酝酿犯罪的天堂。建议学校每年对学生家长开展至少两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青少年多发的性侵害、两抢一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以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加强其对自己子女的监管,一则严防自己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则警惕自己子女成为违法犯罪利用和侵害的对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4.摒弃对未成年人走过场式的法制教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
目前的法律进学校可以说是流走于形式,大多采取聘请某专家在学校召开宣讲大会的形式,很多学生对此类宣讲的认知、重视、理解也是流走于形式,而不能收到真正的实际效果。可选取发生在该校、该地区有影响力的案件,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处理结果、对其本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有针对性的真正“以案说法”,相信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