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摘要】意识形态作为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和辩护手段,自身需要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文章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利益视角关照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探讨利益分化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解释力、整合力、影响力的影响,提出社会利益整合应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构建的着力点。
【关键词】利益 意识形态 合法性 分化 整合
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亲和关系,政治权力会发挥意识形态对统治地位合法化的辩护功能,证明自己政权存在的合理性。意识形态作为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和辩护手段,自身需要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只有具有合法性的意识形态,为政治体系提供的合法性论证和辩护才能够为人们所信服。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
意识形态理论在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意识形态”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虚假的观念体系”,二是指“观念的上层建筑”。无论是虚假观念体系的论述还是观念上层建筑的论述,始终没有脱离利益视角。
虚假的观念体系:认知上的虚假性和利益上的虚伪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主要是在“虚假的观念体系”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马克思从认知上的虚假性和利益上的虚伪性深刻剖析“虚假的观念体系”。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来自意识的颠倒性,“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①从社会学角度看,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来自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外表下面掩藏着某个特定阶级的特定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特定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把统治阶级的利益说成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统治阶级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这不过是“共同利益的幻想”、“思想家的自我欺骗和分工”而己。
观念的上层建筑: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统治阶级凭借其占有的物质和精神生产资料,可以将本阶级意识形态灌输和渗透到家庭、宗教、教育等各种影响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活动中,渗透到人的社会化的整个过程,并在一定意义上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转变为一种社会共同意识。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持,为统治地位提供合法性论证。
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内涵
目前,政治合法性的理论研究分为经验性政治合法性和规范性政治合法性两大流派。马克斯·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密利本德、伊斯顿、托克维尔都曾系统论述政治合法性的内涵与途径。
马克斯·韦伯从社会学角度考察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政治统治秩序,认为这些统治有两个基础:一是外在的客观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强制性的法律;二是内在的主观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自己有义务服从统治者。马克斯·韦伯指出:没有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②首先,在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构建中,被统治者的信仰观念和认同观念共同支撑着统治者的统治结构,韦伯将人们对政治权力主观上的信仰作为合法性的重要基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具有两重含义: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对政治统治的认同意味着对政治体系所秉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其次,韦伯“三个理想权威模型”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权威,即传统权威、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指出每一种类型的权威都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合法性问题。
伊斯顿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民众对政治体系的支持,这种支持可分为特定性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政治体系给予了系统成员某些具体的满足,即特定的政策绩效带来“受惠者”的支持;散布性支持独立与具体政策输出,是民众对政治体系的支持蓄积。合法性之意识形态的、结构的来源主要是和散布性支持相关。
一般来说,构成政治合法性的技术性的合法性资源存在于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制度规范、政绩。从实践看,大多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政权开发利用了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资源。在政治学上,合法性必须具有政治统治的道义正当性,这种道义正当性主要的内涵就是统治秩序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超越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局限,与社会相当一部分人甚至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容。意识形态合法性是一种意识形态被社会公众认为是正当合理的,具有被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从而为社会公众认可支持、拥护接受的价值认同属性与能力,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和重要来源。
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是指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方式,是社会意识形态“一主多样”在现实中的反映。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可见,特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起主导作用的意识形态只能是一个,这就是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当前多种社会意识并存成为客观现实,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新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指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蕴含和倡导的价值观符合并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正义,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指导社会实践,得到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和接受。
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体现
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的关键在于获得民众的内心认可和积极认同。主流意识形态必须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只有得到大众认同并达成共识的价值观,才会最终形成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体现为以下方面:
主流意识形态具有解释力。意识形态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给予科学有效的解释,能够科学回答人们现实中的理论困惑,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满足人们的认知需要,就容易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因此,有效的解释力构成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要指标。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定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由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我们的意识形态应该兼收并蓄,不断吸收先进成果做到与时俱进。
主流意识形态具有整合力。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是进行文化与社会的整合,意识形态能够为制度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意识形态的整合力量是意识形态维护功能与批判功能的综合,是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主导作用的实现方式。当前多种社会意识并存成为客观现实,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民族主义以及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等社会思潮能够有效引领和统摄,将越来越多的非主流意识形态凝聚在自己周围,形成一主多样和谐不悖的意识形态格局。
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建构力。意识形态的建构力其实质是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理想信念、价值规范以其内在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而对社会公众自然产生的一种聚拢力、辐射力和号召力,它在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引领和改变其他社会意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基本功能发挥的过程就其价值而言,就是主体建构的过程,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利益分化对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的影响
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利益视角分析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我们会发现当前社会利益分化对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产生以下重大影响:
意识形态的分化源于利益结构多元化。改革开放前,我国是单一社会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结构的特点是利益单元的一元化和利益差异的平均化,这种密闭统一的利益结构,反映在价值判断和诉求上也呈一元化态势,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主流意识形态一统天下的局面。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整体从封闭走向开放,个人从国家依附走向相对独立,利益主体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由于个人能力禀赋与社会资源的不同以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支持,利益平均化的态势被逐步打破,原有单一的利益结构被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所取代。随着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合法化与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形成,人们思想活动和精神文化需求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大为增强,人们思想观念和评价标准呈现多元化,各种意识形态理论和社会思潮的传播具有了社会基础和传播空间。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民族主义以及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等社会思潮甚嚣尘上。这些社会思潮中的某些思想观点是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明显分歧甚至是对立的,在主流意识形态之外形成了庞杂的非主流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分化成为利益分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必然结果。
主流意识形态整合性的滞后源于利益诉求日趋丰富。改革开放前,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为主体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分化。目前,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可以把我国划分为十个社会阶层和五种社会地位等级。③利益主体日趋分化,人们利益追求的差异性增大,并导致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多层次性,客观上弱化了社会各阶层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利益诉求由千篇一律的单纯的物质利益需求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人们在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生活的同时,政治参与、精神文化方面的利益诉求开始占越来越大的比重。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主流意识形态整合力。随着人们的利益需求的多元化,意识形态的关注点不能只体现在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上。
主流意识形态主体建构力的下降源于利益矛盾日趋复杂。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不是依靠高深莫测的理论,而是首先源于对各阶层的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深切关怀,源于对广大民众利益、情感、诉求的全面表达与有效整合。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复杂性加大,矛盾对抗性上升。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形成十分庞杂的矛盾网络;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又有可能由个别冲突发展为局部性、地区性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利益受损群体容易形成强烈心理冲动和对立情绪,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日趋复杂的利益矛盾不断地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广泛认同度,大大降低了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力。
利益整合: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构建的着力点
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会流失和降低,新的政治秩序需要不断建构和巩固意识形态合法性。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多元利益格局,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利益的有效整合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构建的着力点。
在利益整合中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一般说来,利益整合就是通过对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从而化解或缓和其中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形成有机社会利益共同体。利益整合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整合,有效的社会整合不仅能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认同感,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而且能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平稳发展。
塞缪尔·亨廷顿说过:“如果政府制度只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只代表社会组织的利益,那么政府行为就只有局部的合法性,而不可能有普遍的合法性。”④在现代社会,政治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容纳,是政治秩序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就像一架天平,社会是天平的底座,政治秩序是天平的横梁,是架在社会底座之上的。天平要保持平衡,需要具有不断调整横梁两端权重的高超驾驭能力。广大群众理解和认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要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主要通过感受党和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其推行的具体制度对自身生活的影响来感知马克思主义理论,通过日常生活对比,以感性见理性的方式来把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现实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具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执政党能够容纳尽可能多的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对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整合,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要为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留下容纳空间,使各种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阶层力量都在主流意识形态那里找到思想归属和价值认同。当前,针对利益关系多元化的格局,主流意识形态要从解决群众最迫切、最关注的利益诉求入手,最大限度满足各阶层的合法利益诉求,并使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真正落实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过程中。
在借鉴交流中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要秉承开放学习的心态对国外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在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开展国际意识形态斗争方面做出很多努力,并取得很大成就。但是我们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往往持有一概拒斥非辩证对待的态度,只是一味揭露其虚假性,未能深入分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未能借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普适性的价值观念和实践经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在吸收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也包括资产阶级创造的一切有益成果。不同社会思潮之间的差异与争论体现在不同阶层利益的分歧和评判社会现象和行为的价值标准的不同,其实质是不同阶级、阶层利益之间的差异与较量。应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研究和分析当今各种社会思潮的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做好各种社会思潮的正确引导和价值甄别。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本文系“我国农民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A042】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9页。
③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调查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9页。
④[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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