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2013-04-29 19:13张星
人民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问题

张星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民营企业队伍迅速崛起,日益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尚未成熟,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在劳动关系方面。文章在对南宁市中小民营企业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中小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发展建议。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 存在问题 劳动关系 建议

据统计,在南宁市内共有200多万中小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企业约有万家,其中所创造的生产总值占南宁市的65.8%,上缴的税费约占全市财政收入的40%。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全市的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推动了产业创新,同时还提供了众多的工作岗位。这些民营企业分布广泛,涉及了服务、制造、房地产等各个行业,从年度经济效益来看,其盈利部分占了70%左右。

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其发展中的劳动关系也愈益受到关注,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访问。此次调查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企业主200人、从业人员300人。通过调查发现,中小民企中的劳动关系存在许多缺陷与不完善。

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我国在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各类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合同,以保障职工利益。

另一方面,各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有这样的规定,但事实上,合同的签订,在许多中小民企并没有得到履行实施。尤其是在一些乡镇中小企和建筑行业企业,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合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此次调查的200家中小民企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76家,只占38%,而部分签订或未签订的分别有45家和79家,占到总数的22.5%和39.5%。在被调查的300名员工中,只有66人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率仅有22%。

另一方面,即使一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常会出现克扣工资、降低福利以及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后私自解除合同,并想方设法地逃避应向员工支付的合理经济补偿,对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心理造成了伤害。在此次调查中,200家中小民企中仅有40%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企业分别占了25%和35%。被调查的职工中有28.5%表示所在企业有拖欠员工工资、克扣员工福利的现象。

劳动合同权义不平衡。有些中小民企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却相当苛刻。这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本单位制式合同中,过分强调了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和企业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对等,使员工的正当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合同签订程序的不规范,大部分职工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清楚,尤其是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员工,这使得他们在合同签订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在被调查的300人中就有35%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三年来曾发生过争议事件。

社会保险参保面较窄。调查还发现,在这些中小企业内,职工参保情况普遍较差,一些企业以流动性大为由而不为员工提供保险。有些企业是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提供保险,但是由于人员流动大,一些员工使用期未满便离职了。大量的职工在社保大门外游离,这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民企的员工流动大,多数是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由于经验不足,简单地认为保险缴不缴无所谓,工资可以多拿点,何乐不为呢?而企业的老板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对这种情况更是不予关注。在被调查的300名员工中,仅有21%表示所在企业为其缴纳了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占了15%。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调查显示没有一家企业为职工提供过。

工资支付机制不健。根据回收来的问卷显示,34.8%的被调查对象表示虽然企业内部有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还有36%表示所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集体协议都没有,只有29.2%表示既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又签订了集体工资合同。此外,还有54%表示工资标准是由企业领导自行决定的,而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完全忽视了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员工在工资制定和调整中缺乏话语权,这直接导致了工资和福利水平偏低。

企业人员流动频繁。中小民企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从问卷结果中可以发现,4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企业近三年“人员离职频繁,流动性大”,另有26%表示“人员离职普遍”,只有33%表示“人员离职情况少或基本无离职情况”,尤其是在一些服务类行业,如餐饮业,流动更明显,企业发展起来迅速,但是消亡速度也很快,企业平均寿命在5年以下。这些企业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较重,文化水平较低,企业主为了自身利益,工作时间设置长、工资待遇低,从而导致员工难以忍受,变动频繁。而一些加工制造业和IT产业却在用人方面产生了竞争,技术方面要求比较高的企业甚至出现了“用工荒”。许多单位竞相争夺年轻并具有专业技能的员工,为了吸引人才的加入,企业设置了诱人的薪酬福利,这使得员工挑选岗位和上岗就业的机会增加了,“跳槽”日益增多,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工会组织制度不完善。工会组织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社会组织,涉及劳动者经济和社会许多方面,尤其对劳动关系有重要影响,关系着职工是否能与企业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5%的被调查者所在企业有工会组织,并且其中还有三分之一左右属于“四无”工会组织,即无专职人员、无工会活动、无经费、无制度。另一方面,许多民企的工会主席是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兼任的,代表的是企业的利益,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这种工会组织的建立实质上也是“名存实亡”,只是个形式而已。

此外,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行政管理层中的副职或部门经理兼任,这种兼职的“工会主席”实际上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并不能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

对策及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我国现有各类劳动保障法律相对完善,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但大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清楚,有些企业便趁机有恃无恐、蒙混过关。因此,有必要向企业和个人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增加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职工的自保意识。在宣传方面,从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咨询部门,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制定的合同文本审查,以及监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程序。而在国家方面,国家保障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培训活动,以便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强化执法力度。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但是许多企业对法律的规定并不在意,这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而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吃“闷头亏”埋头苦干。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强化执法力度,重点关注中小民企的劳动关系,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另一方面,人力社保和工会等部门也应当积极督促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并在企业内部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此外,合法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完善工资保障机制。中小民企由于规模较小,缺乏严格的制度,尤其是工资方面,薪资普遍较低,还经常会发生拖欠薪的现象,而员工只能暗自叫苦。对于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制定有关制度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首先是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中小民企完善内部的收入分配制度,促使企业建立收入增长机制,员工收入随工作年限合理增长。其次,在工资分配上还要注意公平、公正,收入差距不应太大,以稳定员工工作热情,而对于企业员工的福利必须落到实处。再次,应当实行欠薪保障金制度,由政府劳动保障部实行,为中小民企建立工资拖欠档案,并开立工资保障金专户,企业若有工资拖欠的现象,其员工可领取相应的欠薪保障金

健全社保体系。目前中小民企中的参保情况堪忧,参保率低、参保面窄,许多员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解决大多数员工的参保问题。首先,要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提供优惠的参保政策,提高员工参保积极性。其次,制定相关法律,使中小民企员工的参保有法可依,以切实解决员工参保率低、转保续保难的问题。最后,对于一些起步不久、利润相对较小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适当给予优惠,降低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比率,从而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参保积极性。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可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建立工会的中小民企数量相对较少,员工职权行使意识薄弱。针对这一实际,地方工会部门需要对企业工会的组织加强管理和指导。对于已符合建工会条件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督促该企业建立工会,并给与协助和监督;对于未能建工会的小企业,如能成立工会小组也可以,而如果连工会小组也难以成立,可以企业为单位,按街道或社区组建区域联合工会组织,或按行业成立行业性工会组织;对于一些尚无资格建立工会的小企业,相关部门应成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将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纳入。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责编/边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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