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基于博曼协商民主思想的考察

2013-04-11 15:30刘海朋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代议制团体协商

刘海朋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职工问题研究】

协商民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基于博曼协商民主思想的考察

刘海朋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协商民主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途径。詹姆斯·博曼对公共性进行了新的认识,发展了动态的公共理性,在分析协商不平等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运动和制度改革的方案。借鉴博曼的协商民主理论,为保障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应发展公共协商,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处理好体制内与体制外利益表达方式的关系。

协商民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建立在对代议制民主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的。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1]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对话、协商和共识的达成,而这些因素与代议制民主相比更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2]这个概念主要强调经济上的弱势,在政治意义上谈论弱势群体不仅仅是经济的弱势,还包括因经济弱势导致的政治贫困。协商民主对推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促进社会公平有重要意义,但协商民主也存在阻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因素。詹姆斯·博曼的协商民主思想对促进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解决其中的不平等因素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基础:对公共理性的阐释

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外开放性和包容性,这意味着协商民主中的公共理性与其在代议制中的含义相比更接近其原初的内涵。博曼对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理解的“共识”概念进行了批判,对公共理性的内容进行了发展。

(一)对公共性的认识

博曼对公共理性的阐释建立在对公共性的认识上。博曼认为公共性是协商民主区别代议制民主的一大特征,公共性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和最长时间的持续是衡量协商民主有效性的标准。公共性的保证是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的。一是非专制性。“非专制性不但必须应用到协商的结果而且必须应用到协商的过程中,使决策更可能基于广泛信服的理性而不是权力不对称。”[3]二是平等性。既然协商民主是开放的,那就必然保证所有公民参与的平等性。博曼认为这种平等性表现为每个公民有同样的机会发表见解、在决策过程中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公共参与是协商民主的一大特征,也是实现协商民主所追求的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弱势群体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时程序民主尽可能地保障了其表达的权利,但受制于强势集团的压迫,不平等性仍然贯穿于协商过程的始终。博曼的观点是把平等作为协商民主的前提,保障每个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二)公共理性的评判标准

代议制民主和博曼之前的协商民主把是否能产生一致性的决策和意见作为评判这种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尽管这样一种评判标准从表面上没有什么不妥,也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这正违背了平等性的原则,因为少数人的权利被忽视。博曼认为协商是否成功不仅仅以能否达成各方面都同意的意见为标准,而是参与者能对这个协商报以充分的信任,从而保障协商得以继续进行。一致性的决策并不是协商的唯一目的,决策结果背后的理性如果能促进参与者的协商和合作,我们就认为其是成功的协商。保障协商能够持续进行的前提是协商各方既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理解对方,又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融合自己的观点。尽可能客观的立场有助于促进协商的继续和共识的达成。在一个协商中,如果把共识的达成看作协商的目标,极易出现强势集团压制弱势群体的情况,重复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只有协商能够持续进行,弱势群体的利益才得以表达,而不至于被草率地代表。

(三)公共理性的核心内容

博曼在提出公共理性的内容前理清了公共理性的三个问题:一是单一公共立场和多元公共立场的矛盾。“不管公正所要求的从某人观点中抽象出的是什么东西,它都无法以牺牲潜在偏好、规范和价值的多样性为代价。”[4]二是团体内矛盾和团体间的矛盾,即身为团体成员所有的价值与身为公民所有的价值之间的矛盾。第三个问题是制度消弱公共理性,即现有制度有保障既有利益格局的倾向。弱势群体在协商中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环境和制度因素,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表达,即使在表达后也易被制度吞噬。加之弱势群体并没有通过有效手段形成团体来表达自己,因此弱势群体想通过协商改变当前公共理性的内容是有难度的。针对此问题,博曼提出了新的公共理性的概念,一是多元的公共理性,二是动态和历史的公共理性。尽可能地创造利于形成动态公共理性的环境是促成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被保护的有效途径。“如果妥协真正融入现有框架,并因此而修正了他们的话,人们发现它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因为关于冲突观点的公共协商和对话已经改变其最初的信念,所以协商各方将出于不同的道德理性接受新的框架。”[5]通过此种方式,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得以渗透到既有的利益表达体系中去。

二、实践对策:对协商不平等的解决

尽管协商民主中存在诸多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因素,但是弱势群体仍然要面临诸多不平等的因素。

(一)协商中的不平等

根据博曼总结的协商中不平等的几种类型,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在协商中的不利地位主要有四点:一是弱势群体不能发起事关他们利益的公共协商。二是弱势群体的无奈合作。弱势群体尽管不认可协商中的意见,但迫于权力施加的压力和国家权威的影响不得不屈从于这样的决策。三是因忽视公共理性而使占主导地位的团体占优势。四是公共排除,如技术和工业事故等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以高技术难度为由将公民排除在外。博曼把这种协商中的不平等称为政治贫困,分为资源性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资源不平等指部分公民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无法有效参与。因此博曼认为有必要设定一个公共协商所必需的资源不平等阈限要求:资源不平能不能大到有人藉此利用民主的公开性取利的地步。能力不平等指两个方面,一是公共领域中发起对话的能力或弱势群体使不平等话题进入公共协商的能力。二是协商中公共辩论和商讨的能力。强势集团由于具备更多的社会资源,具有更大的利益表达空间,可以在政府的各项决策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弱势群体显然在资源与能力方面均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解决协商不平等的方案

博曼认为避免政治贫困的最好方法是民主制度和开放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只要参与者能进入到公共领域内,他们就能影响民主决策。“一旦他们所关注的事务的公共特征在协商中得到承认,先前被排除在外的团体就能获得公共尊重并在协商中占同等地位。”[6]解决协商不平等,博曼提出社会行动和制度改革的方案。博曼主张的社会行动有以下步骤,首先是“贫困个人”和“贫困团体”的拒绝和抵制,但是在非公共的环境中,个体的抵制和拒绝只会被主流规制和吞没,从而再生产不平等。因此拒绝和抵制并不是最重要的。第二步是贫困个体和贫困团体的交流与互动从而形成共同行动的团体。第三步,引起公共注意。通过组织化的手段将团体的公共意见转化为社会问题。第四步,进入公共议程。“一旦有了强有力的公共表达途径,运动者的遭遇就能够具有公共认可的合法性,就能够进入制度决策的公共议程。”进入公共议程后要进行制度改革从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再表达而避免代议制中的缺陷。制度改革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内容:第一,程序改革的原则是设立旨在议程设置中产生更大包容性并产生更多合理的判断的规则,也就是说能尽可能地促进协商的继续和促进新的公共理性的形成。第二,当新的团体进入后,议程要进行修改以对双方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有利。三是规管多种形式的政治言论,尤其限制处于有利地位的行动者的言论。第四,通过税收等对资源不利者进行补偿。

博曼通过这种二元民主的设计既弥补了弱势群体在协商中的不平等,又避免了代议制中多数民主的缺点。博曼的观点是超越协商民主本身的,他认为在协商内部去解决不平等的问题是徒劳的,只有通过弱势群体自己努力去引起公共注意,进入公共议程才能解决不平等。博曼此时认为的公共议程是制度化的公共议程而不是之前单纯的协商。

三、对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启示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必然的。我国的各种制度设计为各个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创造了条件,但显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体制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如人大、信访、工会等不健全,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如上访、静坐、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笔者在分析博曼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为弱势群体提供新的利益表达的方式和途径。

(一)借鉴协商民主,发展公共协商

实践已经证明,代议制长期以来遵循的多数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是不利的,甚至成为强势集团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合法外衣。发展协商民主,按照协商民主的要求增加代议制度的协商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利的。在我国发展公共协商主要立足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借鉴西方公民议事会等形式发展小范围的协商民主。为适应我国当前公民社会发育的社会状况,应大力培育利于公民自治的公共论坛,使公民作为平等的主体充分参与协商,尽可能地避免权力因素对协商效果的影响。如某一地区工业项目的设立与否,开设由投资方、其他企业主、附近居民、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拆迁户等参加的公共论坛,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公共论坛要避免上文中提到的不平等问题,为此要建立健全各种措施以增加弱势群体发起协商的能力,减少强势集团的主导地位影响,避免技术性较强的协商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排除。其次是实践二元民主,发展各个领域的公共领域。二元民主的理论是博曼在哈贝马斯等人的双轨制民主上发展和完善的,二元民主即公共领域和体制化的民主形式的结合。通过培育立法、行政机关对应的公共领域,实现制度和公共领域的互动,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使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得以传达到制度内,使立法和决策更能反映公民的利益。再次,通过改革人大和政协制度增加其包容性和协商性,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保护。

(二)减小政治贫困,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政治贫困是弱势群体在政治参与时面临的普遍问题,资源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不仅仅是指在协商中,而是涉及更广范围的任何利益表达空间中。首先,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弱势群体同等权利的实现。尽管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及其保障做了详细规定,但受制于环境和制度因素,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实现。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既要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从而把政务公开落到实处,又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避免任何形式的公共排除和被代表。其次,鼓励发展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则力量越大,社会化组织程度越高则博弈的方式越理性,转化为暴力方式的机率越少。”[7]通过社会团体来代表弱势群体的个体进行利益表达,同时发挥体制内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的作用。三是规范强势集团的利益表达方式,健全各项制度,防止强势集团通过资源和能力的优势在利益表达中占主导地位。

(三)协调体制内与体制外利益表达方式的关系

协商民主尽管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我国的国情下,不能协调好这种体制外的表达方式与体制内表达方式的关系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既要健全体制内如人大、信访等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方式,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体制外的方式。通过协商在各种方式中的应用,使公民的利益得以保障,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加强政府对体制外表达方式的回应和互动。“建立政府回应责任追究机制,强调和落实政府官员回应工作的政治、法律责任,这是利益输入高效回应的关键。”[8]唯有这样,才能既能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又能避免其引起的矛盾。

[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2]郑楚光,周佳念,杨志罡.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促进和谐社会构建[J].民主与科学,2007,(2).

[3][4][5][6][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J].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32.71.81.117.

[7]赵光侠.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4).

[8]杨炼.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J].兰州学刊,2008,(10).

(责任编辑:王友才)

( (英文摘要)

The Interests Express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Study Based on Boman'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dea

Liu Haipe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ovides a new way for the interest expression of vulnerable groups.James Bowman made a new understanding to publicity,developed a dynamic public reason,and presented the program of social movements and reform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and consulting inequality.From Bowman's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 express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China,we should develop the public consultations,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and deal well with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terest expression ways,within the system and outside the system.

deliberative democracy;vulnerable groups;expression of interest

D412.6

A

1008—6153(2013)03—0013—04

2013-04-18

刘海朋(1987-),男,山东邹平人,青岛大学法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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