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稳 朱云龙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2002年,卫生部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相关文件[1],为药膳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十年间,关于名单中各物品的保健作用已展开深入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但是对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的定义、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尚未有组织或个人对“既是食物又是药物”的物品做过科学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3]。
通过比较食品和药品的定义可发现,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管归类于食品,还是归类于药品都是不科学的:承认其为食品,但作为药品,仅承认其具有预防或诊断作用,而拒绝承认其具有某些治疗作用;承认其为药品,但作为食品,则拒绝承认其他中药同样能够提供营养素的事实。
因此,我们认为,“既是食物又是药物”的物品,又称食物中药、药食两用物品,是指在食用的过程中,人体既可以从中获取营养素,又可以获取生理活性物质的一类物品。
药食两用物品作为药品,应当和其他中药一样,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标明其功效、主治、性味、归经、用法和用量等,以法典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有效性。同一物品,其名称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所收录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物异名现象。
药食两用物品作为食品,应当和其他食品一样,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因此,药食两用物品除了做应有的功能性评价以外,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评价,为其能够得到安全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药食两用物品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其用途的多样性,但不同用途,其使用有所区别。
首先,作为食品,它的用法和用量可能与作为药品使用时有所不同。比如药用时可以生用,可以经炮制后(如酒炙、蒸煮、炒黄、炒焦等)使用,其使用量严格按照组方的要求,不可随意增加或减少;而作为食品时,可以采用不同的烹饪方法,可炒,可炖,可凉拌,而其使用量也可根据个人的需要或增或减。
其次,作为食品,它的吸收途径可能与作为药品使用时有所不同。比如芥子、鱼腥草等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其外用时,严格来讲,已超出中医饮食保健学的范畴。
药食两用物品无论用作食品还是药品,都应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原则,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要照顾到使用者的健康状况、体质、饮食禁忌,还需考察所选物品的五行制化、四气五味、升降沉浮、配伍关系等特性。
87种物品中,分类还不够严密。如杏仁下有苦、甜两个亚种,且其性味不同,安全程度不同,应区别对待,故可视为两种;枣下有大枣、酸枣和黑枣3个亚种,其中大枣根据其加工方法不同又可分为红枣和黑枣两种,故大枣和黑枣不可并列,且药典未收录酸枣,因此枣应改成大枣,大枣下可设红枣和黑枣两个亚种;槐米和槐花为豆科植物槐的干燥花蕾及花,夏季花开放或花蕾形成时采收,即时干燥,除去枝、梗及杂质,前者习称“槐花”,后者习称“槐米”[4],故两者实为一物,可合并。
87种物品名单中,酸枣、黑枣、甜杏仁、枳椇子、橘红、橘皮、白扁豆花和蝮蛇8种物品未被药典收录,其中橘红和橘皮应为同一物品,名称应为陈皮;紫苏籽应为紫苏子,藿香应为广藿香。
刘云海[5]指出,生蜂蜜、丁香、胖大海等具有肾毒性,使用前必须检查肾功能。黄复兴[6]也指出,苦杏仁、白果、白芷、肉豆蔻、桃仁等具有毒性,且该类物品毒理和毒性成分的研究已较为深入,这些物品是否属于药食两用物品还值商榷。
耐受性为机体在连续多次用药后反应性降低[7]。仝小林[8]等人研究发现,山药、百合等药食两用物品在临床使用时要达到治疗效果时,需大剂量应用疗效才会理想。这些物品很容易出现在平常的饭桌上,有些物品(如龙眼肉、大枣等)甚至作为零食供儿童食用。这些物品的大量使用,是否造成机体的耐受性,使其临床疗效降低,仍需做进一步研究。
随着现代运输系统的高速发展,物流速度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药食两用物品的使用范围。但有些药食两用物品对生长的季节和地区比较敏感,移植后不能生存,或即使生存,其生理活性物质已消失或减少,达不到保健的目的。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
虽然药食两用物品取用不便的问题可以解决,但是其感官性状能否被广泛接受也是影响药食两用物品能否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因素。在云南、贵州和鄂西各地,鱼腥草是一种凉菜的原料,将根茎洗净后切段,拌酱油、辣酱、葱、盐食用。凉拌鱼腥草作为药膳,具有清热解毒、消痈排脓、利尿通淋的功效,但由于其带有特殊浓烈的鱼腥味,不能被其他地区的人所接受,从而限制了鱼腥草的使用范围。
除此以外,药食两用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风俗或民族习惯,以在推广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药膳作为中医传统保健的一部分,在我国已具有数千年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为增进中华民族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杰出的贡献[9]。药食两用物品作为药膳的重要组成成分,目前已得到深刻认识和广泛使用。但身为中医药膳文化的传承者,我们不应当将眼光局限于这87种物品,而应该从祖国宝贵的传统医药库和日常生活中挖掘出更多、更安全、更有效的物品,加以科学研究,为丰富药食两用物品的名单和促进中国药膳的发展尽一份贡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EB/OL].(2012-12-28).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93/200810/38175.htm,2002 -03 -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333.
[5]刘云海.服用哪些药需检查肾功能[J].家庭医药,2002(11):27.
[6]黄复兴.对几种药品“药食两用”的商榷[J].海峡医药,2006,18(6):191-192.
[7]杨宝峰,等.药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41-42.
[8]仝小林,等.药食两用中药的大剂量临床应用[J].中医杂志,2009,50(S1):98-101.
[9]路新国.中医饮食保健学[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