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以降淮河流域灾害与社会保障

2013-03-27 04:01于文善吴海涛
关键词:义仓旱涝大水

于文善,吴海涛

(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元明以降,淮河流域的灾害频发。面对灾害,封建官府和民间社会都曾采取过相应的保障和社会救助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保障和社会救助措施的成效甚微。但不管如何,政府和民间社会在灾害保障和社会救助方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值得探讨,其中的教训也值得借鉴。

一、元明以来淮河流域灾害的频发

淮河流域是指以淮河为界的北部和南部地区,具体指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南部及河南省东部地区。这一流域是我国古代人类重要的发祥地和重要的经济区之一,唐宋时期是国家财富的给养之源,在当时几大经济区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曾是古今政治对峙中“南北争夺天下的要冲地”[1]。同时也是全国有名的灾害频发地区。主要的灾害有水灾、旱灾、蝗灾等。

水灾是影响淮河流域最大的灾害,这既有来自流经整个淮河的水系造成的水灾,也有黄河决口,夺淮造成的水灾。

元代,见于古籍记载的淮河本身水灾不多。据史料记载,元代淮河流域水灾比较严重的年份有元大德元年(1297年),“三月,归德、徐州、邳州、宿迁、睢宁、鹿邑三县,河南许州、临颍、郾城等县,睢州襄邑、太康、扶沟、陈留、开封、杞等县河水大溢,漂没田庐”[2]330。元大德六年(1302年),“五月,济南路大水。归德府徐州、邳州、睢宁县雨五十日,沂、武两河合流,水大溢”[2]329。元元统二年(1334年),“六月戊午,淮河涨,淮安路山阳县满浦、清岗等处民畜房舍多漂溺”[2]329。元至正四年(1344年),“六月,济宁路兖州、汴梁、鄢陵、通许、陈留、临颍等县大水害稼,人相食”[2]329。

元代,黄河成为长期多股分流状况,黄泛不断南移,不断深入淮河流域腹地。1234年元灭金后,为了攻打南宋军队,随决开封北黄河寸金淀堤,“以灌南军,南军多溺死”[2]285。元代都北京后,为防黄河北决危及运河漕运,采取保漕治运,抑河南行政策,贾鲁治河“疏塞并举”,筑黄河北堤同时疏汴河引水东行于徐州会泗水,称小黄河,南流入涡、颍河称大黄河,形成黄河自皇陵岗南、东分流,黄河在淮河流域腹地南北滚动漫决,形成长期多股分流状况,使元代黄灾比较频繁。

元至元十五年(1279年)到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的90年间,黄河溃决满溢达38年之多,水灾主要在豫东、皖北、鲁西南地区。据记载,从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到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黄河连年大水,黄河决口洪水在颍河、涡河沿岸15 州县泛滥。“没民田,漂荡麦禾房舍”,其中太康、祥符“没民田三十一万九千八百八亩”[2]286。元大德元年(1297年),“五月丙寅,河决汴梁,发民三万余人塞之”[2]330。元至正十八年(1358年),“河决荥阳,漂没城廓宫室,徙县治大峪店”[2]332。有关资料显示,元朝1279年至1367年的88年中,共发生较大洪涝灾害57年,平均1.3年一次,其中黄河洪水灾害40年,平均约2年一次[3]24。

明清时期,由于黄河夺淮日久,淮河水系遭到冲淤破坏,洪水决溢成灾更为严重。从不同时期水灾发生的情况看,明代前期,淮河流域水灾区多集中在淮河上中游,后期多集中在淮河中下游,明代的主要水灾年有天顺四年(1460年),“淮水溢,决凤阳坝堤,败城垣,没田庐,盱眙、高邮、兴化大水”[2]333。成化十三年(1477年),“九月,淮水溢,坏淮安州县官舍民屋,淹没人畜甚众”[2]333。正德十二年(1517年),“东台,大水,禾麦无遗,民死者以万计”,“风阳、淮安、苏、松、常、镇、嘉、湖诸府皆大水”[2]334。嘉靖元年(1522年),“七月,江、淮、海暴溢,凤阳、淮安及扬州、通州各属同时大水,溺死人畜无算”,“夏,宿迁县大水,无麦禾”[2]333。隆庆五年(1571年),“沭阳大水,坏城廓,平地行舟”,九月水灾决徐州城西门,“倾屋舍,溺人民”[2]334。严重水灾年有万历元年(1573年),“五月,淮水暴发,千里汪洋,没室淹田,濒河民多溺死”[2]334。万历七年(1579年),淮河下游安东县水灾,“田与海连,百里无烟,舟行城市,复有废县之议”[2]334。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夏,怪风、猛雨、海啸、河溢,淮、沭、加、荣诸水会合,所冲决者以万计,溺死居民无算”。“夏,淮涨五河,泗州水漫城,高堰决高良涧、周家桥二十二口,宝应诸堤决口无算”[2]336。有关资料统计,明朝时期的276年中,淮河发生的较大水灾有33 次,平均8.4年发生一次。主要水灾集中在永乐元年(1403年)到万历二十三年(1596年)时段[2]288。

清代淮河水灾,多发生在淮河下游及沂、沭、泗水系。主要水灾年有:清初顺治十六年(1659年),“颍州、霍邱、凤阳及宿、灵、虹、泗俱大水。沂水涨,冲开庐口灌邳州,刷成支河”,“夏,徐州霖雨三月余,麦烂。秋,禾也伤,冬、春民饥”[2]337。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夏,淮涨,泗州大水,堤上深数尺,官民架木以栖,绝烟数日。七月,高邮大水,决堤浸城,溺死人无算。兴化、宝应、泰州大水”[2]338。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五月,五河、泗、盱淮涨,高堰决古沟、唐埂、清水沟等处,淮扬被淹,冬塞之。江都、邵伯堤决。兴化、盐城、泰州大水,夏秋宿迁、桃源大水。通州、如皋、泰兴等处大水。六合县大水,盱田高下淹没,城内行舟”[2]340。雍正八年(1730年),“六月,淮安淮河交溢,海州大水逼城,海潮逆灌睢宁,卤水坏田,泰州也海溢。秋,沂、沭大涨,溃郯城竹络坝,骆马湖水大溢,运河、六塘河、沭河皆涨,不辨崖岸”[2]340。乾隆十八年(1753年),“颍、寿、凤、泗等州大水。七月,淮扬运河大水……启放邵伯北二闸,遂至冲溃,并掘开车坝封土,上下河尽淹,漂没无算”[2]342。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六月甲辰运河水溢……是时平地淹没人畜不算,有一家数口联结漂流者,漕船自河内漂至岸外,也多损伤”[2]344。有关资料统计,清朝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咸丰五年(1855年)的211年中,淮河发生的较大水灾有64 次,平均3.3年发生一次[2]288。

明清时期黄河夺淮水灾也非常严重。明朝洪武八年(1375年)至成化十四年(1478年),水灾多集中在豫东、皖北地区,尤以开封最为突出。弘治十八年(1505年)至崇祯十五年(1642年)水灾基本上北移到沂沭泗水系,集中在曹县、单县、沛县、徐州等地,黄河夺淮河道呈多支并流状态,洪水蔓延。严重的水灾年有:万历四年(1576年),“河决韦家楼,又决沛县缕水堤、丰、曹二县长堤,丰、沛、徐州、睢宁、金乡、鱼台、曹、单田庐漂溺无算,河流啮宿迁城……迁县治,筑土城避之”[2]350。万历十八年(1590年),“夏秋,徐州河大溢,水积城中,逾年议迁城”[2]351。崇祯四年(1631年),“夏,泗州淮溢水入城,颍上、五河、盱眙均大水。高宝堤决”[2]352。

清代初中期,因黄河夺淮,淮河河床日益淤高,决溢泛滥也十分频繁,水灾范围分布于豫东、皖北、苏北、山东济宁地区。主要水灾年有,康熙六年(1667年),“河决桃源(今泗阳),沿河州县水患,下游洪水受阻,尽注洪泽湖,高邮水高几十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2]354。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七月,河决徐州孙家集,溃鱼台堤,坏城郭,徙县治于董家店,微山湖水二丈三尺,泛滥六七州县,济宁南乡田被水浸者八百顷,鱼台田七百顷”[2]356。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六月.河决祥符,撼城,淤惠济河,下注凤、颍,夺淮。七月,次第启放山盱、义、礼、智、信各坝,又启放高邮车、中、新、南四坝。时泗州、高邮、兴化、盐城大水”[2]360。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明前期从洪武至弘治年间,黄河有决溢记载的年份59年,明后期139年中,53年有决溢记载。清朝在1644年至1855年的200 多年中,黄河决溢达361 次,平均每六个半月就决溢一次[2]287-289。

元明以来,淮河流域的旱蝗等灾害也不亚于水灾,严重灾害甚至远比水灾范围广,时间长。它不仅涉及平原地区,同时在山丘更为频繁,史称“干旱一大片”。当出现大范围干旱或连年干旱,蝗灾会随之而来。以下是主要旱灾简况。

元天历二年(1329年),“连岁大旱,是岁特大旱,河南诸路流民十数万,死者枕藉”[2]380。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淮河中游,特大旱,淮水竭,井水枯,民饥流亡遗道”[2]380。明崇祯十至十四年(1637年——1641年),连年大旱,淮河流域赤地千里,流徒载道,如十四年,“泗、宿州,灾荒大饥,灾民以妇、子易米,三升无复受者。父母自残其子女,人相食。凤阳府,民有易子,拆骸以食者,人相食”[2]381。“宝应、高邮大旱,春夏疫死者无算”[2]381。乾隆五十至五十二年(1785年——1787年),淮河流域连年大旱,其中河南全省“春夏不雨,继续大旱,豫南尤甚,宁陵流离灾民着十去六、七”。山东“东平、济宁、菏泽大饥,灾民乞食者五六千人,民多饿死”。安徽霍山、霍邱特大汗,“川竭草枯,人相食,道殣相望”[2]378。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春旱大饥,禹县大饥,途多饿殍肉无幸存,尽为饥民刮食,市有诈称牛马肉售者”[2]378。

附淮河流域元明清时期主要蝗灾年表①

二、淮河流域灾害的特点分析

上述内容中,我们考察了元明以来淮河流域灾害的大致概况。那么,这一时期淮河流域灾害频发所呈现出的特点又如何呢?著名灾害史研究学者邓拓(邓云特)先生在其《中国救荒史》一书中归纳出灾害的三个方面特点:一是普遍性,即指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布范围极广;二是继起性,即指水灾、旱灾、蝗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常常连续发生和同时并发;三是积累性,即指灾害的周期日益缩短而规模日益扩大[4]51-62。灾害的这一全国性特征同样与区域性淮河流域历史时期灾害发生的情况基本吻合。

1.灾害的时空特征

元明以来淮河流域灾害在时间上发生的时段范围极广,有学者曾对古代至清中后期淮河中下游流域各世纪旱涝灾害频次以50年为时段进行过分析,见下表[5]13:

起迄年代 旱(次)涝(次)总计1301 ~1350 2 15 17 1351 ~1400 1 1 2 1501 ~1550 5 5 10 1551 ~1600 5 15 20 1601 ~1650 8 5 13 1651 ~1700 4 19 23 1701 ~1750 4 18 22 1751 ~1800 6 7 13 1801 ~1850 3 1 4

上表分析显示,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旱涝灾害发生的频次差异性较大,最多的如1651年至1700年间共发生23 次旱涝灾害。最少的如1351年至1400年间仅有二次记录,这表明该地区旱涝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是不均等的,存在着几个高发时段,如1301 ~1350、1601 ~1650 、1551 ~1600、1651 ~1700、1701 ~1750、1751 ~1800 等几个五十年间,旱涝灾害发生的次数都在10 次以上,同时也充分说明旱涝灾害发生的次数非常频繁。

如果上述灾害的时空特征分析可视作旱涝灾害发生的年际分布概况,我们不妨再探讨一下旱涝灾害发生的年内季节分布概况。传统历史文献中的分季方法是以农历正月至三月为春季,四月至六月为夏季,七月至九月为秋季,十月至十二月为冬季。根据这一方法,通过对正史资料记载中旱涝灾害作分季统计,可以得出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旱涝灾害分季频次,见下表[5]14:

特征 春季 夏季 秋季 冬季旱涝30 15 35 99 17 91 15

统计结果显示,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旱涝灾害发生的季节特征也非常明显,主要集中于夏、秋季节。涝在夏、秋发生的次数(190 次)占总次数(210次)的90.4%,冬、春两季发生涝灾的几率很小。旱灾的发生集中在春、夏两季,春、夏旱灾的次数(65次)占全部旱灾总次数(83 次)的78%,尤其是春旱严重。

2.灾害的地区特征

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灾害也几乎遍及整个流域,在地区间也存在着频次和高低的差异。国家气象局历史旱涝等级对小范围地区(各站点)的旱涝分级标准是5 级划分法,即l 级(涝)、2 级(偏涝)、3级(正常)、4 级(偏旱)、5 级(旱),依据的原则是考察灾期、灾象、灾害区域大小。参考这一标准,结合正史中有关资料和近年来的降水量资料,我们对淮河流域10 个主要站点(毫州、阜阳、六安、宿州、合肥、蚌埠、滁州、徐州、淮阴、扬州)1300年至1840年间旱涝等级的重要情节进行了考察,见下表[5]15。

表中各地区分级旱涝等级反映出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灾害在地区间存在着的差异。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涝灾发生频率最高的是淮阴地区,高达12.06%,最低的为六安地区,为4.35%。综合统计涝和偏涝,发生频率最高的仍为淮阴地区,数值为51.98%,平均每两年有1 次涝灾,合肥地区最低,频率为31.42%,平均每三年有1 次涝灾。旱灾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扬州地区最高,为6.52%,阜阳地区最低,是2.37%。综合统计旱和偏旱,徐州地区最高,是29.25%,近乎三四年有1 次旱灾,毫州地区最低为22.33%,差不多四五年有1 次旱灾。

3.灾害的连续性与转折性

这里表述的旱涝灾害的连续性主要是指历史上涝灾连着涝灾,或者是旱灾连着旱灾的极端自然灾害现象。转折性主要是指历史上涝灾转向旱灾,或者由旱灾转向涝灾的灾害现象。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灾害就具有这种连续性与转折性特征。涝灾的连续性如明朝正德十二年至正德十四年(1517年-1519年)连续三年水灾,先后出现在淮河中下游和沂沭泗水系。清朝出现过三次连续多年水灾,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至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连续三年水灾;乾隆十年(1745年)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连续六年水灾[2]289。旱灾的连续性如前文所述明崇祯十至十四年(1637年-1641年),连年大旱,淮河流域赤地千里,流徒载道。乾隆五十至五十二年(1785年-1787年),淮河流域连年大旱,其中河南全省“春夏不雨,继续大旱,豫南尤甚,宁陵流离灾民着十去六、七”。而据对灾害转折性分析,历史上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涝灾在第二年或连发或转折,其余三分之二在第二年为正常年景[5]17。因此,灾害的连续性与转折性也是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灾害的显著性特征之一。

1 级(涝)2 级(偏涝)3 级(正常)4 级(偏旱)5 级(旱)地区次数 频率 次数 频率 次数 频率 次数频率 次数 频率亳州阜阳六安合肥宿州蚌埠徐州滁州淮阴扬州33 6.52%33 6.52%22 4.35%25 4.94%35 6.92%36 7.11%45 8.89%36 7.11%61 12.06%43 8.50%143 28.26%142 28.06%146 28.85%134 26.48%177 34.98%176 34.78%130 25.69%158 31.23%202 39.92%146 28.85%217 42.89%213 42.09%222 43.87%224 44.27%176 34.78%167 33.00%183 36.17%167 33.00%122 20.75%176 34.78%98 19.37%106 20.95%97 19.16%96 18.97%100 19.76%110 21.74%117 23.12%115 22.73%105 20.75%108 21.34%15 2.96%12 2.37%19 3.75%27 5.34%18 3.56%17 3.36%31 6.13%30 5.93%16 3.11%33 6.52%

三、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应对

频繁、严重的灾害,往往导致人口的死亡、流移,土地的荒芜,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引发农民起义,危及政权统治。为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灾害发生后,官府和社会往往都会行动起来,进行各种应对和救济。

1.官府应对灾害的措施及成效

官府应对灾害的措施,包括临灾救灾和防灾减灾的措施。临灾救灾主要包括赈济、蠲免、缓征、转移灾民、调粟、借贷、抚恤安辑等。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兴修水利工程,治理河患和储粮备荒,建立仓储制度等。下文重点探讨官府临灾救灾的措施。

赈济是救灾措施中常见的赈灾措施,包括赈款、赈谷等。每当灾害发生,官府会组织赈灾,筹集赈灾粮款,按受灾程度即“被灾分数”发放救灾物资。赈济之例如:明正德三年(1506年),凤阳、淮安、扬、庐等处灾荒重大,“以银10 万两、粮30 万石赈济”[6]卷44。乾隆十八年(1753年),“以高邮运河之决,拨米谷一百十万石,银四百万两,赈江苏灾,此其最钜者。其后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安徽诸省之灾,发帑截漕及资于捐输者,不可胜数”[7]卷125。

官府的赈济应该说是有成绩的,文献中也不乏“全活数万人”、“民沾实惠”等的记载,但对官府灾害赈济的成绩,我们不能估计过高,因为这些记载不能掩饰灾害赈济中的种种弊病,如《元史·世祖本纪》载:“尚书省臣言:近以江淮饥,命行省赈之,吏与富民因缘为奸,多不及于贫者。”《通鉴纲目三编》记明英宗时事载:“天顺元年,夏四月,直隶、山东饥,遣会都御史林聪等赈之。聪屡请发帑,徐有贞曰:发帑赈济,徒为有司乾没耳。李贤曰:有弊胜于无赈。”所以,不能对灾害赈济的成绩作过高的估计。

蠲免、减征和缓征,是官府对灾民免征、减征及缓征赋役普遍采取的基本救灾措施。蠲免、缓征之例如: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时淮、浙饥馑,谷价腾涌,免江淮租税之半,运湖广、江西粮十七万石至镇江,以赈饥民”[8]卷173。宣德九年(1434年)二月,因凤阳等地连年亢旱,诏令尽行停止“一切买办科征”,后又谕户部停征南直隶等地七年以前所欠粮草、盐粮等[9]卷101。康熙九年(1670年)夏,“淮安、扬州二府久雨,田庐多淹,诏发帑赈济。玛祜疏请蠲免桃源等县积欠赋银,及六、七两年未完漕米,部议漕米无蠲免例,上特允其请,并蠲减苏、松、常三府被灾岁赋”[7]卷273。

蠲免、减征与缓征实施中的弊端也很多。蠲免、减征与缓征的前提需要报灾、勘灾等,但在报灾、勘灾等环节弊病就很多。由于报灾不及时,甚至瞒报,蠲免、减征与缓征就很不及时,人民多不能享受实惠。

调粟、平粜与禁遏籴等是遇重大灾情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及其他物资支持灾区(移粟就民),或迁移灾民去外地获得衣食、避灾,或官府通过行政手段平抑粮价。例如:元至元七年(1270年),“诸路旱蝗,告饥者令就食他所”[8]卷16。明永乐十四年(1416年),“河南、山东饥,免永乐十二年逋租,发粟一百三十七万石有奇赈之”[10]卷7。康熙二十一年,“议准直隶、河南两处乏食穷黎,移家觅食”[4]296。康熙四十年(1700年),“截留楚省漕粮四万五千石,分发淮安等处,平粜”[4]301。

借贷,即一般所谓农贷。官府建立的常平仑、社仓等仓谷,大多用于借贷救灾。借贷之例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归德属永城、虞城、夏邑三县被灾地亩至一万七千余顷,出粜常平、义、社仓谷,借给农民牛种,全活甚众”[7]卷276。道光五年(1825年)正月,“贷直隶文安、大城二县,河南汝阳、淮宁二县……两淮中正场水灾灶户籽种口粮,并免上年额课”[7]卷17。

借贷作为一种救灾措施,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的作用,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国家银粮充裕和吏治清廉的基础上。元明清时期由于大多政治腐败,灾民的借贷也产生了种种弊端,如官吏从中刁难图利、偿还时条件苛刻、照顾富豪而不应贫民的急需等,这些都是各朝共有的现象。

抚恤主要包括施药治病、发放抚恤金、赐葬、居养、赎子等。其例如:洪武三年(1370年),“命天下府、州、县,设惠民药局,拯疗贫病军民疾患。每局选设官医提领,于医家选取内外科各一员,令府医学授正科一员掌之,县医学授副训科制药惠济,其药于各处出产并税课抽分药材给与,不足则官为买之”[4]316。

安辑主要是安辑流民,由官府发给流民盘缠和食粮,遣送回籍,并分给流民闲置公田耕种,提供或贷给种子、耕牛等,帮助他们归农重建家园。其例如:明成化元年(1465年),“令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屋者,有司设法起盖草屋四间。仍不分男女,每大口给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口给牛二只。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给帖执照”[4]350。

抚恤安辑作为封建国家灾害的救济措施也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代封建政府对户籍、赋税控制甚严,较长时期严禁灾民流亡,加上政治的腐败,灾民抚恤安辑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2.民间应对灾害的措施及成效

国家财力毕竟有限,单靠政府救济灾民也不现实。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中国古代官府曾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助赈,政府劝奖社会助赈和地方设置义仓、社仓就是其中的主要措施、办法。

劝奖社会助赈或劝分社会助赈,是历代官府采取的动员社会力量助赈的一种方式之一,就其形式来说,既有精神方面的奖励,如输纳钱谷授官赐爵便是其中之一,也有物质方面的奖励,如官府支付用于救灾的民力,或为民间救济灾民提供便利。

明清两代政府都制定了劝分赏格政策,并大力鼓动民间助赈。明政府从宣德时期到万历年间曾先后多次颁布劝分政策,对应劝者据其所入多寡而予以奖赏,或赐敕褒奖,或赐冠带,或授以散官、武职。以下是行劝分赏格相关事例:

明景泰三年(1452年),兵部左侍郎、翰林院学士商辂奏请设法赈恤凤阳府等处流民,“其口粮种具之类,或暂给官储,或劝贷富室,俟有收之际,如数追偿”[11]卷49。弘治二年(1489年),从总督漕运都御使李昂奏:“以淮、凤等处饥荒,募人纳米赈济,给冠带散官,如成化十六年例。”[12]卷32正德十四年(1519年),南京御史张翀等以凤阳府等“水灾重大”,奏“请开纳银入监、纳粟补官事例”。户部复议:“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二十两者,授冠带、义民,自正九品之正七品散官凡四等,移南京户部印编札付四千给之。”[13]卷173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议准,“绅商士民,有于歉岁捐赈者,准亲赴布政司衙门具呈,并听自行经理。事峻,督抚核实,捐数多者题请议叙,少者给匾额”[4]286。嘉庆六年(1801年),苏北大水,清廷下旨:“……至各处殷实之家,有无相通,本属乡党亲睦之谊。身家殷实者,亦应推广皇仁,共敦任恤。著该督饬令各州县剀切劝谕……地方官于此等急公之人,必加奖赏,既得乐善好施之名,而穷黎等受其利益,必交口称赞。”[14]卷85道光即位之初,江苏徐州等地受灾,清廷降旨抚恤曰:“如果该省殷富士民,谊笃桑梓,设法赈济,较之官赈,更为有益……俾令踊跃从事。俟事峻后,再行秉公查奏,务令道无饥馑,普获生全。”[15]卷7

劝奖社会助赈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弥补了官方赈济的不足,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成为历代社会赈济灾害的常态,但劝奖社会助赈也存在不少弊端,尤其是捐纳为卖官开启了一道方便之门,导致了官场腐败,严重腐蚀了政治的运作。

义仓大概始于北齐,隋时正式创设。元代的义仓是每社置一义仓,由社长主持。年熟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可纳的可以用杂粮等代替。世祖时期,元朝的地方行政官员和监察部门的官员,常以建立义仓作为自己的政绩。如张懋,“(至元)十六年,改授怀远大将军、吉州路总管……新府治,设义仓,虽能吏不过也”[8]卷152。赵世延,“(至元)二十九年,转奉议大夫,出佥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事,敦儒学,立义仓”[8]卷18。以义仓粮具体赈济的事例如:顺帝元统元年(1333年)十一月,“江浙旱饥.发义仓粮,募人入粟以赈之”。二年五月,“是月,中书省臣言:‘江浙大饥,以户计者五十九万五百六十四,请发米六万七百石、钞二千八百定,及募富人出粟,发常平、义仓赈之,并存海运粮七十八万三百七十石以备不虞。’从之”[8]卷38。

明代的义仓出现于成化年间。明成化九年(1473年),判官愈盖以兵民诉田籍废及自愿没官息竟二十余顷。岁租七百八十余石,创储备赈名义仓。嘉靖时义仓得到大力提倡,嘉靖四年(1525年),“直隶庐州府知府龙浩,在任修理义仓,置买义田,行赈粜、赈贷、赈济之法,又条积蓄便民八事,户部覆议”[16]卷51。嘉靖五年,“提督漕运都御使高友玑、巡按御史刘隅,奉旨会堪前庐州知府龙浩所陈备荒八议,条陈以闻……上以浩建议能留民瘼,令从浩见识”[16]卷7。这样,明朝的义仓有了较大的发展。清代的义仓有时指的即社仓,两者本质相同。清顺治、康熙、雍正各朝都曾多次谕令各州县设立义仓。各地的义仓之设多寡不一,规模大小不等,大的义仓可积谷数十万石,存银数十万两,如两淮的“盐义仓”,苏州的“丰备义仓”等。

义仓作为地方性的备荒仓储,在配合官仓赈济方面也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义仓之法也存在很多弊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支借挪用现象屡禁不止,越到后期,就越来越松弛。

社仓和义仓大概处于同一时期兴起。古代每二十五家共立一社以奉祭祀,于是行政上也就以社为单位。宋朱熹曾创立社仓法,并于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在其家乡福建崇安县开耀乡实施,具体办法为:由官府向常平司借贷底本,置于乡社。选乡人有德行者一人与官吏同掌出纳,每岁向愿意请贷之乡人放贷,秋后收贷,责息二分。至所获息米超过十倍以后,即将底本归还官府,而已息米进行敛散。此后即减其息,每石只取三升,作为耗米。富豪中如有自愿出米作谷本的可以,有的乡如不愿意设置社仓也可以,官府都不勉强。息米额还可按照各方风土民情酌量规定。

明朝的社仓始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到嘉靖时达到鼎盛。嘉靖八年(1529年),令各抚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选择家中较殷实而又较有德行的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的一人为社正,能书算的一人为社副。每月初一、十五会集一次,按出米多少确定为上、中、下三种户别,各种户别相隔为四斗米之差。每斗另加耗米五合,由上户主持其事,年饥上户有困难的,可以借贷,丰年时还仓;中下户则酌量赈给,不再还仓。有关官员须造册送抚,每年审察一次[4]439。

清朝的社仓始于康熙时期。康熙十八年(1679年),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祥上司报部。”[7]卷121雍正即位后大力推行社仓建设,并同时复准了社仓的“劝奖捐输”和“收息”之法。此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社仓。社仓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常平仓的压力,弥补了政府赈灾力量的不足。但同样,朝代后期,由于管理和经营中出现问题,社仓也逐渐走向衰落。

劝奖社会助赈和通过义仓、社仓的办法赈济灾害造成的影响应该说是近代以前社会救灾的主要表现方式。此外,当时的社会还存在民间宗族、邻里间的互助和个人的捐助等。由于这不是主要的民间赈灾形式,这里就不再多言了。

四、结语

灾害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联,是社会运转一个非常重要方面的反映,通过灾害可以揭示出一定社会的诸多本质的内容。著名学者李文海先生曾说:“自然灾害曾经给予我国近代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同时,近代经济、政治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使这一时期的灾荒带有自己时代的特色。”[17]其实,这一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元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元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的灾害非常严重,它不仅造成了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对区域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安定带来了沉重而长期的影响。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官府在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下降的情况下,应该说还是采取了一些积极的面对灾害的社会保障措施,虽然不能过高估计官府采取的这些救灾效果,但这些措施对保障灾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毕竟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民间义赈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官府救灾不力而出现的灾害危机,而且将救灾与防灾相结合,将消极救灾转化为积极救灾,这些都为我们今天的防灾、减灾等活动提供了历史经验教训的启示与借鉴。

注释:

①资料来源:唐元海《淮河综述志》(科学出版社2000版),张秉伦《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程必定.安徽近代经济史[M].合肥: 黄山书社,1989.

[2]唐元海.淮河综述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3]王祖烈.淮河流域治理综述[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7.

[4]邓拓.中国救荒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5]张秉伦.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

[6]明武宗实录.

[7]清史稿.

[8]元史.

[9]明宣宗实录卷.

[10]明史.

[11]明英宗实录.

[12]明孝宗实录.

[13]明武宗实录.

[14]清仁宗睿皇帝实录.

[15]清宣宗成皇帝实录.

[16]明世宗实录.

[17]李文海.中国近代灾荒与社会[J].近代史研究,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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