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志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义仓与常平仓、社仓同为中国古代仓储的三种主要类型,常平仓仓粮平粜、社仓仓粮借贷,以有偿的方式缓解季节和年份粮食短缺,仓本有去有回,甚至可通过收取差价或利息增值,制度相对稳定;义仓以无偿赈济灾民为主要目标,仓粮有去无回,必须不断筹措,而灾荒的不确定性也使其办理难度增大,由此导致历代义仓制度变迁不定。学术界现有对义仓的研究大多具体于某个朝代,缺乏长时段研究。①义仓变迁过程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唐宋时期官办和明清时期民营,对于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学术界尚无人涉及,本文拟由此入手进行初步探索。
义仓出现于隋开皇年间。贞观初,唐太宗接受尚书左丞戴胄的建议,继续推行义仓政策,“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没有田地的商贾,则将其户分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共八等,下下户则无需交纳。建中元年(780),随着两税法的推行,原来按亩征收的义仓粮并入两税,义仓不复存在。元和元年(806)重建义仓,“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1]6023,此时的义仓已和常平仓结合在一起,通称常平义仓。义仓由常平署令“掌仓粮管钥、出纳、粜籴”[2]510,卷56,职官10,对义仓进行管理。长庆四年(824),鉴于义仓原来由县令兼管,管理不善,开始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委任“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苟为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1]6023。
北宋时期的义仓政策不定,旋设旋废。“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税,石别收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其后以输送烦劳,罢之”[3]4275-4276。“庆历初,(王)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3]4277鉴于全面恢复义仓的努力屡屡失败,政策改为在局部地区试点,再逐渐推广,熙宁十年(1077),“诏开封府界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法。明年,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至为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义仓以今年秋料为始,民输税不及斗免输,颁其法于川峡四路。”[3]4277后又逐步撤掉,“元丰二年,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以夷夏杂居,岁赋不多故也。八年,并罢诸路义仓”[3]4287。绍圣元年(1094),“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3]4289,此后经过徽宗朝的发展最终得以确立,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庆元元年(1195),诏“户部右曹专领义谷”,“右曹分案有六”,其中常平右曹分案,掌常平、农田水利及义仓赈济,户绝田产,居养鳏、寡、孤、独之事”[2]478,卷52,职官6。义仓在地方由各路的提举常平司管理“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因民之有无、岁之丰凶而敛散振济之”[2]559,卷61,职官15。大体上看,唐宋时期的义仓在中央统一命令下推行,设立范围遍及全国,从仓粮的征收、管理到粮食的使用,完全由政府控制,是典型的官办事业。
明初取消常平仓、义仓和社仓,在全国设立预备仓。中期以后,预备仓日趋衰败,恢复义仓之议再起。此时中央政府仍有统一规定,但放弃强制征收仓粮,改为鼓励民间捐助。义仓建设向两个方向发展:一类由地方官牵头组织民众捐助并管理;一类完全由士绅自行建立并管理。
明代地方官主导的义仓粮食的来源或由政府筹资官民捐助,或完全由少量富户出资。福建尤溪县义仓“嘉靖元年知县曾确立,盖用劝收税契银籴米,分拨各都置仓收贮,推选信实之人为社长以掌收放,赈贷贫民。每年大熟取息二分,小熟一分,大歉则待丰年取值不受息,丰年征本还官”[4]555。广东“龙门知县王许之,常立义仓,计一邑之通以为约,凡十家一甲,五家一保,二保一约。约择民有齿德者主之,副之赞之以协约事,以知约中贫民良否,应周多寡之实。仓置于约之当社,以贮义输公罚之粟”[5]379。
清初义仓建设发展缓慢。乾隆时期义仓建设获得较大发展,乾隆十一年(1746),发布上谕“义仓一事,乃急公慕义之人当米谷有余输之于仓,以备缓急。目下正值丰收之际,宜饬地方官善为鼓舞劝导,以足仓储”[6]611,卷276,乾隆十一年十月上,第4册,乾隆十八年(1753),直隶总督方观承奏称直隶一省“现据报捐谷数共二十八万五千三百馀石……合百四十四州县卫所,共村庄三万五千二百一十,为仓千有五”[7]4-5。嘉道年间,全国范围内兴起了一个兴建义仓的高潮。此时并没有统一的中央指令,建立义仓一定程度上成了地方大员的共识。嘉庆十八年(1813),直鲁豫三省发生“癸酉大饥”,官方赈济捉襟见肘。灾后方观承堂侄、时为河南巡抚方受畴“劝谕地方富户设立义仓,以备荒岁”[8]837,卷281,嘉庆十八年十二月下,第4册。直隶总督那彦成于嘉庆二十年(1815)酌议兴复年久废弛的义仓,至次年初,全省收官绅等捐谷共16万余石。后那彦成转任陕甘总督,又推动了甘肃省的义仓建设。道光三年(1823),安徽巡抚陶澍督导各属设立丰备义仓,不久陶澍晋升两江总督,又在江苏、江西境内推广丰备义仓之制。至道光十五年(1835),江宁省城义仓“共计捐谷三万六千三百余石”[9]227-228,卷274,道光十五年十一月,第5册。尽管未有统一政策,其他省份也差不多同时推进,义仓建设遍及全国。四川总督常明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奏报,该省经饬属劝谕捐输义仓,“通省已办有成局”[8]335,卷329,嘉庆二十二年四月,第5册。在山东、陕西、福建、云南、贵州等地均有大规模的义仓建设。在地方大员的倡导下,基层官员直接参与义仓建设,而士绅则出资、出粮,并成为义仓的管理者。
士绅群体有时还自行设立义仓,救助族人或乡邻。此类义仓由捐助者自行捐资,自行管理,基本上与政府无涉。从地方文献资料来看,此类义仓设立的阶段性也非常明显,和地方官在辖区内设立的义仓并存,且基本同步。
明中后期为民间义仓的初步发展时期。太常寺少卿刘俨“平居孝亲敬兄笃于伦谊,作义仓以周宗党,士论多之”[10]1226。江苏高淳人邢继康,“生平仗义,……万历庚辰,……出粟赈族际,捐谷六百石建义仓,喜曰:‘吾宗无饥矣’”[11]297。万历年间沈文锐“捐米二千以疗饥众,施由亲始,周族为先。后捐田三百亩以广积贮于永久”[12]612。用田地收入设立义仓,平时借贷,灾荒无偿赈济。孝感人杨廷松“岁饥出粟贷人,或不能偿焚其劵,更置义仓、义学、义馆、义桥、义冢、义井,远近便之”[13]471-472,卷64。李云从“凡义仓义冢津渡药饵赈饥济贫诸事,靡不乐为之”[13]330,卷58。浙江秀水“五台陆公捐田三百一十亩。仿朱子社仓之法,建义仓于东禅寺中,岁收租米,除纳粮外专备贷赈贫民……平时借贷收息,若遇凶荒异常,将在仓米动支十分之二于本乡出放赈济以活饥民;仍存八分,照旧出放收息。务使源源不匮、贻利无穷。”[12]122清嘉道年间,民间义仓获得了较大发展,有些地区义仓数量众多。道光二十二年(1844),在宜兴荆溪两县地方官主导下于宜兴县东南茶局巷设立义仓,为两县共有。除复兴仓为康熙年间设立、嘉庆年间扩充之外,还有思济堂、惠梓堂、宝善堂、谓仁堂、积余堂等义仓,均为道光年间设立,民捐民管。[14]74有些则规模较大,谢拜赓“于嘉庆乙亥建仓四十廒,捐谷万石有奇。事成归之合邑,为备荒之用”[15]4701,甘扬声《与谢拜赓论义仓善后事宜书》。由当地士绅建于乾隆末年的佛山义仓,不断发展,至道光二十五年,建仓九座,共贮谷一百二十八万斤[16]407。嘉庆十一、十四年(1806、1809),道光十一、十四年(1831、1834),义仓均进行了大规模的赈济。[16]412-418
此类民间自主设立的义仓管理完全自主,并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乾隆帝要各州县有倡义田、义仓、义冢等公共事业的人“许具呈本州县,详报上司立案,仍听本人自行经营”[6]240,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下,第1册。道光帝也指示“如乡村有愿立义仓者,地方官尤当劝捐倡办,不准官为经理,致滋流弊”[9]799,卷459,道光二十八年九月,第7册,尽可能地摆脱政府的干预和介入,自管自收自支,真正发挥民间救助的优势和作用。
唐宋义仓制度时断时续,与其时义仓的制度设计有密切关系。明丘浚在提及唐宋义仓时认为“义仓之法,其名虽美,其实于民无益。何也?……年之丰歉无常、地之燥湿各异;官吏之任用不久、人品之邪正不同。由是观之,所谓义者,乃所以为不义。本以利民,反有以害之也。但见其事烦扰、长吏奸而已,其于赈恤之实诚无益焉”[17]65-66对。他对官办义仓持全面否定态度。他总结了唐宋义仓制度的两个缺陷:政府统一办理,既不能因地制宜,又容易因管理产生弊端;持续征收与灾荒的不确定性不搭配。
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容易产生弊端,这是唐宋之后统一政策下官办义仓制度被舍弃的一个重要原因。宋胡寅认为“一有凶饥,无状有司固不以上闻也;良有司敢以闻矣,比及报可,委吏属出,而文移反复,给散艰阻,监临胥吏相与侵没”[2]204,卷21,市籴2。救灾对时间要求紧迫,但官办义仓受制于一系列烦琐的程序,难以适应。官办情况下政府百姓地位不对等,若吏治不善,则问题更为严重,官员们浑水摸鱼,借助征收义仓仓粮额外征收,义仓异化为官员盘剥百姓的工具,“夫官为之计,固不如民自为计之为得”[18]1396,张海珊:《积谷会议》。
唐宋义仓制度设定连年征收,用于无偿赈济,但年年征收与赈济需求的不确定性并不协调,“岁岁募收,疑其数渎”[18]1448,刘大櫆:《乞里人共建义仓引》。由于年之丰歉无常,赈济不时,义仓粮未必能用完,有可能需要长期保存,但不同地区的粮食品种、贮存环境各异,并不适宜统一办理。出粜或借贷均可以避免出现长期保存的难题,但使其职能不专一,且通过粜或贷出陈入新则与常平仓和社仓的职能相重叠,背离初始设计的无偿赈济目标。开元十八年(730),宣州刺史裴耀卿指出“江淮义仓下湿不堪久贮,若无船可运,三两年色变,即给贷费散,公私无益”[19]2005,宋高宗绍兴年间,也有“粜州县义仓米之陈腐者”[3]4289的记录。
另外,在义仓设置位置问题上还存在赈济与管理难以兼顾的问题。位置问题难以解决也是导致义仓制度不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义仓若置于城市,则多数灾民难以受益;若放乡村,又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此一矛盾导致其位置反复变动。唐宋义仓设于州县,“城邑近郊尚可少济,乡落小民瘽身从事,彼知官长皂吏为何人?一旦藜藿不继又安能扶持百里取籴于场以活其饥饿之莩哉?是有之与无其理一也”[17]73。受益者少,影响赈济效果,且易挪用,“名之以义,则寓至公之用;置之于社,则有自便之利。夫何社仓转而县仓?民始不与而为官吏之移用。县仓转而郡仓,民益相远而为军国之资。官知其敛未知其散,民见其入未见其出此,义仓之实政坏矣”[17]73。
明清时期,民间行善之风大盛。慈善活动基于自愿的基础之上,它离不开施善者心理上的认同。民间普遍信仰的儒、释、道三教中均有大量社会救济的思想观念,无论儒家“仁”的学说、佛家的因果报应,还是道家的“阴骘”观念,都将布施救济、济贫恤困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各类慈善活动在古代中国也是一直存在的,但明清之前,它主要集中在宗教领域,其次则是个人的零星活动。慈善活动能够在明清迅速发展,善书的广泛传播是一个重要因素。作为三教世俗化的特征之一,明清劝人止恶行善的善书在民间广泛流传,流通较广的是《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及各种功过格等。提倡社会救济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汇纂功过格》所列“费钱行功”部分,就包括“周济同里中极贫鳏寡孤独”、“助贫人丧葬婚嫁”以及“建育婴堂收养弃孩”,等等。这些善书贴近普通人的生活,如功过格将抽象的“善”变为日常生活中一件件具体活动,并按照实践的难易程度及效果将其量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使包括捐建义仓在内的慈善活动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唐宋时期强制征收义仓粮,富人只是被动出资,到了明清,士绅则成为义仓捐助者和直接管理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安贫所以保富”成为官民共识,是民间社会参与义仓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明屠隆认为“义仓乃尚义乐施之名,官吏尚义则捐俸以买粮;富户尚义则出赀以入粟。上以好义倡之而风,巨室大家起而乐助,必如是而后可耳”[20]189,屠隆:《荒政考》。晚清冯桂芬也认为“论者谓大宗小宗之法废而后有义庄;党痒遂序之教废而后有义学;九年六年之蓄废而后有义仓;族相葬、党相捄、州相赒之道废而后有义冢”[21]357。明清政府的财政匮乏,很难再为社会救济活动支出太多的经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政府的救济政策重心不得不由直接救济转化为劝民捐输。乡绅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统治秩序等目的,利用他们特殊的地位,更多地承担起了地方的社会救济责任,于是社会救济主体的重心逐渐由政府向民间转变。
各级政府是推动义仓发展的重要力量。从明中后期开始,中央政府的义仓政策由指令性变为指导性,义仓粮由强制征集也变为鼓励民间积极捐助。乾隆十二年,皇帝覆准“山西省义仓士民捐谷分别奖励,照直省社仓之例,其所收杂粮,按照米谷时价折算奖赏。其州县能捐俸急公,首先倡率捐五十石者记功一次,百石者记功二次,百五十石者记功三次,三百石以上者别行注册”[22]215。政府的鼓励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近时又开乐善好施坊例,社仓、义仓给奖议叙,进身有阶,人心益踊跃矣”[23]848。
一些皇帝能够对义仓的建设做出具体指示,在鼓励包括义仓在内的民间善举的同时又预防地方官可能出现的政绩冲动。雍正从捐助者的角度,针对“阳曲汾阳两县绅衿士民李杭、卞时盛等情愿各捐银两存贮公所,以为周恤比闾之资”一事,指出“夫所为乐善好施扶危济困者,大抵于水旱饥馑之岁散财发粟赈救穷黎,又或于平常无事之时造义仓以储米谷,修桥路以便行人,或置敦宗赡族之田,或立养老育婴之所。凡此善事多端,必须出自本人之诚心,而又亲身经理,谊同休戚,始可以惠乡闾而收实效”[24]911。禁止此后无故交银。乾隆上台伊始,便发布“严禁勒派捐助上谕”,分析了地方官组织包括捐建义仓在内的各项捐助时的心理,“朕观各直省捐助一事,或督抚欲博化民善俗之誉授意属员;或有司欲邀劝输宣力之名多方迎合;竟至抑勒诛求计家资之丰约定捐输之多寡;甚且假公苛敛中饱侵渔,名曰利民而适以病民”[6]239,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第1册。乾嘉之后,地方大员大力在辖区内推行义仓,州县官员大多时候直接参与义仓的建设,由于其范围相对小,效果更为明显。官员的提倡和以身示范,是民间社会参与义仓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不论唐宋还是明清,义仓均以“损有余、补不足”为主要目标。富人是承担义仓粮的主力甚至全部,受灾的贫民则是赈济对象,仓粮在征收时损有余,使用时补不足。北宋王琪上书仁宗请建义仓时言:“自景佑以来,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于义仓则所入常多,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狭,于义仓则所入常少,及其遇水旱,行赈给,中下之家实先受其赐矣,损有余,补不足,实天下之利也。”[25]5729魏源也认为“不足有余之相形,义之所由名乎。……任恤赒救废而后同心备急者曰义仓。”[26]502出粮者和受赈济者重合得越少,义的成分越多;仓粮筹集方式由强制转变为半强制和完全自愿,在此过程中义的程度逐渐递增。
义仓需不断消耗粮食,筹集仓粮是义仓建设中的关键。唐宋仓粮年年征收,来源单一但有保证,对象则为土地、户等或人头。这一时期富人承担较多仓粮,但大多数人都要交纳,只有特别贫穷者免出义仓粮,如唐初下下户免于缴纳。唐朝主要采用按亩征收的原则,前期主要为每亩纳二升,元和以后主要提取地税以充粮源,即为两税斛斗的五分之一,随后一度曾改为按户等纳粟。
宋代义仓粮以二税数额为基准,在二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一之间波动,民众负担较唐代为低。乾德元年(963)义仓设置时,“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庆历二年(1042)恢复义仓,降低了征收比率,每正税二斗输一升给义仓,且只令上三等户输粟。乾道八年(1172),依照权户部尚书杨掞所奏,“夏秋二税每斗输纳五合至义仓,二税不足一升者免纳,一县丰熟九分以上则每斗交纳一升”[3]4290,则规定更为具体,征粮依不同情况减免或加重。绍圣元年重建义仓时也规定“放税二分已上免输”[3]4290。
明清时期,地方官牵头设立者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自愿、强制、半强制捐助,还包括地方公产、罚没充公以及经营收入等,而民间义仓则由设立者自行筹资。普通民户大多情况下不用负担。于佑虞认为义仓“其谷物依于富豪巨室之慨捐,或由民间自由之输纳,设遇水旱饥荒,即以此谷周济灾民”[26]60,实际上这只是明清时期的情况。
清代义仓粮来源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北方仍有一定的强制因素,前述方观承在直隶所建义仓,多达千余,遍及全省,绝非完全自愿捐助所能。光绪初年,山东办理义仓,“据济南等十二府州属陆续禀报,邀同绅士,按庄查造户籍,先尽殷富,次及农商,设法劝捐。或听量力而输将,或按地亩而酌派。截至本年正月止,计共捐齐谷六十一万四千六百余石,每州县三千余石至一万四千余石不等”[15]4609-4610,任道镕:《东省办理积谷情形疏》。南方则以富户自愿捐助为主,不仅民间自行设立的义仓大多位于南方,地方官主导设立者也不搞摊派。如香山县“附城义仓,光绪十六年邑令杨文骏因旧设续办,自捐银五千员,邑绅刘学洵捐银一万员,陈芳捐银五千员为基本金。集众公议,以一万员发当行生息,一万员购谷存储”[28]3a。
义仓粮不论何种方式筹集,多为一次性收入。由于失去了稳定来源,面对无偿赈济,仓粮有出无入,必须想办法转变为稳定的收入,或发当生息,或置田收租,用经营方式运作解决赈济支出的难题。前述沁阳义仓经过光绪初年赈济之后,“尚存银一万九千余金。邑绅等请以发当生息,为久远计。较之贮谷,既省修仓之费,又免红朽之虞,且可藉其息,一补经费之不及。余韪其言,就所议论,请于大府”[29]572。香山县附城义仓“即就一万员之月息六厘补垫仓谷亏耗。后以亏耗太巨,改为存银,倘遇荒年,即办平粜。至光绪三十年,经迭办平粜三次,中间石岐银店纷纷倒闭,遂将存款承买充公仁丰围田二顷二十四亩及分承芙蓉沙田一顷一十亩,现岁收租银一千四百余两”[28]3a。
从义仓粮的使用来看,无偿赈济和借贷均能缓解困难,前者的效果更明显。以何种方式救济灾民则受制于来源,持续不断的收入,年年征收才能用于无偿赈济,而一次性筹集只能用于借贷或平粜。唐宋年年征收,使用时大多以赈为主、贷为辅。鼓励捐助时代由于仓粮来源不足,借贷和平粜又被恢复。若仅借贷,义的成分就小了,并且义仓的一次性捐助,难以形成制度,容易旋设旋废,波动较大。
唐初仓粮在使用时或赈济或借贷,“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30]1344。但随后逐渐偏离目标,唐后期主要是在青黄不接百姓缺乏粮、种时予以借贷,无偿赈给的情况较为少见。元和六年(811),政府下令“京畿旧谷已尽,粟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粮处,依例借贷。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贷并停征,容至丰年,然后填纳”[2]206,卷21,《市籴2》。元和十二年(817),“诏诸道应遭水州府,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2]206,卷21,《市籴2》。
宋代义仓粮使用时赈主粜辅,效果较好,比较符合义仓设立的目的。乾德元年下诏“以备凶歉给与民。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绍兴元年“贷民种粮”,“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2]70-71,卷6,《田赋6》。绍兴二十八年还发生了义仓粮无偿赈济还是出粜的争论,“赵令詪言:‘州县义仓米积欠陈腐,乞出粜,及水旱灾荒,不拘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令量粜三之一,桩收价钱,次年收籴拨还”[2]213,《文献通考》卷21,《市籴2》。
清代方观承和陶澍均强调义仓的无偿赈济功能,但受制于粮食来源,实践中很难实现目标。方观承认为义仓“大约与社仓事目相仿佛,而社仓例惟借种,义仓则借与赈兼行,而所重尤在猝然之赈也。借直如民间之自通有无,赈不啻各村之家藏储蓄,而其大要则设仓宜在乡而不在城,积谷宜在民而不在官,不过官为稽查,无致侵损浥变耳”[31]。实践中这些义仓还是以借贷为主,且数量太多,难以有效管理。陶澍试图纠正,集中粮食,不出陈易新,全部用于赈济。道光五年(1825),陶澍疏言:“义仓苟欲鲜弊,惟有秋收后听民间量力输捐,自择老成者管理,不减粜,不出易,不借贷,专意存贮,以待放赈”[32]3561。一些义仓平时平粜增值,灾荒出赈,为一种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如长清县办理义仓也是如此,“日常借贷,丰年续捐,灾年无偿放赈”[20]616,舒化民:《长清县倡办义仓有关文稿》,第2辑,第4卷。借贷能保证粮食不变质不损耗。还有直接用义仓增值部分赈济,“广州府城立有惠济义仓,请饬酌提租息银两,以为办赈之需”[33]726。
从明代开始,政府不再年年征收义仓粮,但仓粮若坚持用来赈济,便会出现粮食长期存放从而腐败变质的问题。成为义仓实现赈济目标的难题。道光初年,为避免借贷或出粜带来的舞弊行为,陶澍“奏设丰备仓于皖,定章不减粜,不出易,不借贷,专意存贮,以备歉时。自谓易直截,远胜前人。然下潮上漏,点检难周,廒底气头,耗损日甚,历年既久,陈陈相因,封识宛然。有谷无米”[15]4713,陶浚宣:《上任布政论积储书》,同光年间,山东巡抚丁宝桢在该省大力推广义仓,“诸城一邑,城关内外所积之谷,不下数千石。十余年来,未值凶荒赈贷,亦未经出陈易新,而所入之粟,半归乌有”[15]4611,李肇锡《东省办理积谷请饬认真查核疏》。
贫苦无依的灾民是一个迫切需要救助的群体,政府希望通过义仓,用丰年富有者多余的粮食进行救济,以“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唐宋强制由富人承担责任,明清则鼓励富人自愿承担,这种转变代表着统治者对财富分配方式的认识,与政府经济上放松管制的趋势是一致的。同时,义仓政策从指令性向指导性的转变,也体现了中央放弃统一操作的粗糙模式,实行地方政府或民间社会因地制宜办理。作为民间社会介入社会公共生活的一个切入点,明清义仓是同时期慈善事业的一部分,是较少受外来因素影响的中国社会近代化路径之一。
注 释:
①清初俞森所编著《义仓考》(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对从隋至明的义仓史料做了系统整理。于佑虞《中国仓储制度考》(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也对义仓做了系统介绍,但同样均为史料,且未涉及义仓建设较为发达的清中后期时期。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则称明清义仓沿用唐宋义仓制度,与事实出入较大。所有研究义仓的学术论文均为具体某个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