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仓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演变

2023-06-15 17:25
读报参考 2023年17期
关键词:义仓灾荒农村信用

义仓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它是民间为了防备灾荒,在每当丰年的时候,拿出一部分粮食储存而建立起来的公益粮仓。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旧有的义仓进行整顿,并陆续举办新的义仓,使其在灾荒年月为农村灾民提供帮助和救济。随着乡村社会变革的展开,另一种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建立,义仓的功能逐渐被其取代,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新中国成立初期义仓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倡议各级政府积极劝导人民建义仓。当时义仓粮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有的地方开垦荒地作为义田,义田收入归义仓;二是有的地方在丰年时将农民的余粮存入义仓。义仓在应对根据地灾荒,特别是1942年夏荒时起到了较大作用。解放战争时期,部分解放区也开始整理旧义仓,建立新义仓。例如,1948年黑龙江省遭受严重水灾,省政府决定将过去旧义仓的一切财产积存、外借和房屋、器材一律加以彻底清理,然后在较大的乡村重建新义仓。这年11月发布的《黑龙江省义仓暂行办法》规定,义仓粮积存按每垧(东北地区,1垧等于15亩)粗粮5斤,依照公粮征收办法办理之,防止与公粮混同及简单行政摊派;并在省、县、区、社设立各级义仓管理组织,负责义仓一切事宜。黑龙江省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普遍对民间旧有义仓进行了清理。中南、西北、西南、华东许多地区结合减租、退押、反霸等运动,对义仓进行整顿,清理出大批积谷,有的地方以这些积谷为基础,继续举办义仓。例如,1950年春荒发生后,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广全面减租和加紧生产救灾工作的决定》,指出,南方各省义仓积谷为数颇大,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协同各地农民协会清理此项积谷,按低利贷给当地贫苦农民,一俟夏收秋收之后,再行收回储藏,作为下年备荒之用。决定发布后,中南各省清算了过去为地主劣绅把持的义仓积谷、公堂粮食等,解决了农民青黄不接的困难。

1950年7月20日,内务部副部长陈其瑗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妥善保护公粮,整理义仓,在可能的条件下建立新义仓,让人民树立有备无患、积谷防饥的观念。于是,多地开始整理旧义仓或建设新义仓。东北区和西北区对这一工作比较重视,整理和建立义仓的工作开始较早。东北区的松江、黑龙江两省从1948年到1951年,各积义仓粮3000万斤以上。西北区陕西省渭南、咸阳、榆林、绥德等地都建立了义仓;甘肃省约有义仓粮1000万斤。华东区的山东、福建、苏北等地都重点试办和逐步推广义仓。中南、西南各省对旧有义仓粮进行了清理,个别地区也在试办新义仓。在义仓粮的来源上,大部地区是采取募集方式,一般都是在主要农产物收获后进行募集(荒歉年除外),数量一般不超过应征公粮的1%-3%。在粮食使用上,大都按照“储粮备荒”的原则,遇荒年时,用于救济灾民;一般年景可以在春天低利借贷给贫困农民,以利生产;丰年时可以有计划地利用备荒粮办理福利事业,如修桥补路等;如邻区有灾荒时,也可用以调剂。在粮食储藏方面,开始办义仓时,一般借用群众粮仓,待工作有了一定基础后,再建立固定仓库。在义仓管理上,大部地区组织了义仓管理委员会,由群众选举的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

为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义仓,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推广和试办义仓。5月29日,内务部发布《关于提倡民间节约储蓄、积谷防荒的通知》。10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和粮食部共同发出《关于秋收后必须注意节约、储蓄及举办义仓的通知》重申,已经举办义仓的地区,应在秋收后大力推广;尚未举办义仓的地区,应重点试办、逐步开展。于是,1952年后又有许多地方进行了募粮填仓或试办新义仓,义仓数量增多了。据内务部1953年10月统计,全国19个省和6个市的郊区,共有义仓3082个,储粮24582万斤。其中东北区最多,达10196万斤,中南区5855万斤,西北区4923万斤,西南区2708万斤,华东区890万斤。这些义仓粮在灾荒期间对支援灾民生产度荒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粮食供应困难的地区作用很大。1953年春,河南省遭受严重霜灾,邓县等地在粮食一时供应不上时,用义仓粮临时调剂,迅速稳定了粮食市场和灾民情绪,群众反映:“有了义仓,荒月就不愁有困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全新事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边区政府也曾扶持将义仓发展为粮食信用社。農民以自己的粮食自愿入股,发生灾荒时,入股者优先取得红利,贫困者也可低利贷粮。粮食信用社具有义仓和信用社双重性质,受到群众欢迎。

1950年,随着新区土地改革运动和老区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农民对生活、生产资料的需求日益扩大,他们急需大量的生产资金;国家银行的贷款难以满足农民需要,有些地区甚至开始滋长高利贷。另一方面,在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恢复,一部分生活逐渐富裕的农民要求积储余粮并扩大再生产。因此,一些地区的银行及基础较好的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组织、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般以收放货币为主,同时还存储一部分实物(主要是粮食),它是农村新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其资金和粮食来源主要依靠社员的股金及吸收存款存粮。同时,国家银行给予必要的信贷。可见,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涵盖了义仓的积谷防荒功能,但有所不同的是,其受益对象不仅是灾民,而是全体农民。

1950年底,华北、东北、华东三大区已建立信用部(即供销合作社的附属组织,功能与信用社相同)550个、信用社97个,其中华北占80%以上。信用社、信用部在组织借贷中,宣传自由借贷政策,规定存借手续,保证按期归还,建立信用;以合理的利息吸收余粮余款;以零存整付、存农产品还生产工具与工业品的方法,帮助农民积累资金;帮助贷款户制订生产计划,督促其搞好生产。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随后,一些省开始宣传和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53年8月初,全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已有27433个,其中包括5559个信用合作社、19231个信用互助组、2643个供销社的信用部。全国约50%的县有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业务的开展,对吸收社会闲散粮款、活跃农村金融、限制高利贷、扶植农业生产、推动农村互助合作及供销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义仓制度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在募集义仓粮的过程中发生了强迫摊派的现象,而且年年募捐,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对其进行改革也就顺理成章了。1953年10-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指出,对义仓组织今后不再推行,已经举办义仓却无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应整顿办好,不应重新填仓。已经举办义仓并有信用合作社的地区,为适应农村互助合作发展的方向,可将义仓逐渐过渡到信用合作社。有供销合作社而无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可商请供销社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义仓粮转入供销合作社。未举办义仓的地区,不再提倡。以后应稳步发展信用合作社组织,来代替义仓解决群众生产及度荒上的困难。因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兼具义仓和银行的双重功能,其取代义仓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摘自《光明日报》石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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