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斐梅
上化乐善义仓碑
梁斐梅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从很早的时候起,岑溪就曾经有兴建义仓、赈济灾民的历史。在岑溪东面樟木街邓公庙内(乐善义仓)的墙上,并排镶嵌着3块清光绪二十一年(1896年)立的乐善义仓碑。
据1987年《岑溪修志通讯》记载,至清末,岑溪各乡均建有义仓,有上化乐善义仓、归义义仓、筋竹义仓等。岑溪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只有上化乐善义仓章程在邓公庙内得以保存。
上化乐善义仓碑共3块,通高111.5厘米,宽62厘米,青石质,楷书阴刻竖读,约3300余字。碑文记述:“原与官中无涉吏胥不准经手,公事不得提用。”是以做善事为乐、以备凶灾的义仓。义仓的章程里,阐述了义仓“积谷于丰岁,采富者之有余,补贫者之不足,防患于未然”。
上化乐善义仓由耆绅叶灿章(字星皆)倡议,“集二十五村一百一拾一户联合为一仓,名曰:乐善义仓。共捐得钱柒拾壹千文,谷五万五千柒百一拾五斤六两”。先存于邓公庙内,后在庙右边建仓贮藏,现粮仓还存在。碑文记载义仓管理事宜和有关制度:义仓设董事若干名,任董事的人,必须捐谷二百斤以上,品德公正、勤慎、廉洁。掌秤二人,掌数目三人,掌锁匙三人,凡是义仓“出陈粜谷”,所得钱文由殷实铺户存储,或公举殷实人家存储。掌数、掌秤、掌仓匙者必须一起去交待清楚有关事由,以收簿为凭。此簿必须跟同封锁入仓内,一遇入新(籴谷)动用,亦必须一起到仓库,携此簿往存储取支,公钱公用,董事不得占便宜。义仓开办时,每种田一石捐谷一百斤,官则加倍,才算有份,以后其子孙方能举理仓事。
章程规定:借谷以村为单位,每村选出一人为代表,名曰:经认人。被选为经认人的人,必须是身家品行见重于人,有公心,不谋私。还规定:仓谷只借给有耕种之穷民;殷户不借;中产人户不借;游手好闲、毫不耕种的人,虽然贫穷也不能借。缘其不耕不种,何以偿还?所以义仓借谷,首先选择有耕种而又贫困的人。
章程还规定:各董事先将借谷的单位(村)借谷人造好名册送审,由经认人亲笔立总数,揭单画押,交董事收执,然后将公谷先由经认人承借,方能挑回村内,散派给借谷各户。遇到烂仔歹人到期拖欠,经认人要先将自家好谷填足,然后禀官追究。如果经认人不能填赔,即将经认人禀官押追;已经害过经认人填培过一次的欠谷人,永远不许再借。经认人因填赔不清,被禀官追押者,也永远不许为经认人。义仓碑上,刻举办义仓伊始之艰难经过,以及捐钱、捐谷人的姓名、数量。救济内容除了灾荒的救济外,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无钱求医送葬者、婚丧嫁娶无力承担者,以及失业在家,或者求学缺乏费用者,都可以获得救济。
上化乐善义仓碑
明清是我国古代慈善制度日趋完备的时期,也是民间慈善真正组织化、制度化的时期。
义仓最初出现于隋代,据《隋书•长孙平传》记载:“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长孙平为度支尚书,见天下州县多遇水旱,百姓不给,便奏令每年秋天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街巷,以备灾年救济百姓,名曰义仓。”由此可见,义仓发端于官府的仓储制度,是官府为应对不时之需设立的常备粮仓,随后演变为地方乡绅的宗族救助机构。
面向全社会的义仓慈善制度发展完善,这体现在岑溪当时义仓的大量兴起,由民间集资建设、由地方绅富管理、救济所有灾民的义仓大量出现,并且成为常备仓储。从一定意义上看,乐善义仓的仓储制度,起到了保护农业生产、赈灾济民、安定社会和发展经济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储粮救荒思想和仓储赈灾措施的传承沿袭,是我国传统的官倡民办地方公益事业。
乐善义仓和义仓碑的发现,见证了岑溪不断发展变迁的历史,见证了岑溪人民乐善好施的古朴民风,也传承了一种文化与文明,是研究岑溪古代历史、传承文化和义仓制度的珍贵资料。
责任编辑:傅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