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雅雯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和管理层合谋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的制度。到了70年代,一些世界级大公司如安然公司、世纪通讯等公司爆发了贿赂丑闻,引发了公众对公司内部治理的高度关注,并对如何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使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作用进行了反思。为了与国际大企业竞争,我国效仿发达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的坏境和发达国家大企业所处的坏境不同,以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为模板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环境,以至独立董事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国情,对独立董事在我国顺利实施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建议。
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并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由此萌芽。2004年伊利股份罢免独立董事事件也在股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应。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和公司唱反调的独立董事俞伯伟被罢免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也被立案审查。独立董事给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敲响了一记警钟,让各方利益相关者看到了独立董事的力量,听到了独立董事的声音。然而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们也有表现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许多独立董事在其位而不谋其政或保持沉默弃独立董事的责任不顾。这些案例都暴露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由于聘用机制,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设施在我国并没有落实完善,独立董事不可能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反对董事会反对大股东的意见,甚至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二、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存在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并没有设立考核委员会,这样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就落到了大股东、“内部人员”的手中。独立董事很有可能受到大股东利用薪酬进行的要挟而对大股东的不當决策采取默认甚至拥护的态度。三、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不完善。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在指导意见中写明,独立董事不能无故连续不参加董事会议三次,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任何独立董事的义务。事实上除了《指导意见》其他有关法律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规范。四、独立董事信息获取困难。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披露给独立董事的信息多为经过粉饰的虚假信息。这增加了独立董事工作的难度,使独立董事很难辨别信息的真假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五、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责任权利重叠。监事会本来就是监管部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现在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并没有划分清楚,二者的权责必然存在着互相重叠的部分。也有可能发生由于双方职能的重叠而相会推诿,反而导致监督效率的降低。六、缺乏专门的独立董事培训机制等。独立董事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个有序完善体系。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的考核培训。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职业训练,在面对实务时难免会产生从理论到实践的不适应感。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成绩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机构。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董事业务水平的提升。各种问题导致独立董事履职成本较高,有些董事甘愿沦为花瓶董事,沉默应付公司决策。
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现在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从规范独立董事聘任和退出制度,完善激励制度,建全配套设施等方面出发,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合理的运行体制。使其更符合我国国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出更显著的作用。由此作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路。
(一)规范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聘任和退出制度
我国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独立董事没有“独立性”,而没有独立性的一大原因是应为独立董事的聘用受制于大股东。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关的方式来规范独立董事选任退出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效仿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专业的机构或协会来对独立董事进行提名,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推荐合适的人选,中小股东提名委员会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候选名单进行挑选。这样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可以最多地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不断辞退不符合“内部利益”的独立董事,找到“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这就要求完善退出机制,避免企业对独立董事任意罢免。我国《指导意见》中有提到,在独立董事任职期满之前不能无故罢免。但其没有对“无故”二字进行具体说明,企业总能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罢免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果要解雇独立董事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将来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
(二)完善独立董事激励体制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并不挂钩,无论其是否努力其工作是否得到好评,其获得的报酬也是相同的,这势必会对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我国可以效仿欧美等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成熟的国家的机制,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并将奖金和股票期权等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拥有公司一部分股份的独立董事也会成为公司的小股东,这会使独立董事对公司更具有责任心,独立董事本身也作为小股东也会更尽力地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形成长期和短期相辅相成的完善体制。当然这要对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这就需要证监会出台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更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酬也应与参加董事会的次数,提出有效建议的数量等挂钩,真正实现多劳多得。除此,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监督,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建议。但独立董事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其做出的决定有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如果用独立董事的薪酬来进行赔付的话,则有可能导致独立董事不提出建议来规避风险。这就要建立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例如欧美等国家,其有完善的独立董事责任制度保险。只要独立董事在操作的过程中没有违规舞弊,那么其决策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独立董事就能无后顾之忧的提出建议。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法律中,只有《公司法》有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和独立董事制度密切相关的《证券法》却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内容。独立董事制度不仅缺乏相关法律的大方向指导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我国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指导》意见进行更深层次全面的细化,为独立董事的行权提供更全面的依据。此外,各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制定公司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独立董事的工作对本公司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独立董事的制度能够顺利的进行。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制度
我国现在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简略,只有大方向的指导作用。为了尽可能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例如独立董事不作为,消极怠工而导致公司的损失没有而造成对公司的损失进行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以便独立董事在日常的各项行为都有法可依,这不仅是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也是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进一步的保护。
(五)划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责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监事会的职权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对具体细则进行细化。监事会主要从董事会外部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独立董事主要对经理层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监督。一方面,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并应赋予监事会适当的知情权,召开紧急股东大会等权利。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度,改变监事会不作为的现状。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有权对管理层的决策发表独立的建议,并提出专业的建议。在推行独立董事的同时完善完监事会的职能对提升公司形象,加强内部权利制衡都有很好的作用。在證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似乎也采纳了这种观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按照法律及各种章程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行驶各自的监督权力。
(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配套设施
首先,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只引入了独立董事,却忽略了和独立董事相关的配套机制。我们应效仿美国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也是由独立董事组成,这样独立董事在行权时就不是一人在孤军奋战,而是在完善的配套机制的保护下,独立董事可以更好地保持其独立性,更加大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其次,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力量单薄。市场只有雏形,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其只有形成一个整体其发出的声音才不会被淹没,如独立董事协会。它有助于独立董事系统的完善,如独立董事评价体系,独立董事监管体系等。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体系还应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代表,即上市公司代表、证监会代表和独立董事代表,其中独立董事代表是关键核心所在。独立董事体系的主要职责有:1、对独立董事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将其专业知识顺利地应用到实践中。并建立资格认定制度,确保每一位独立董事都具有相应的水平。2、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对独立董事的信用、业绩、经历进行记录。建立信誉制度,为其他公司聘任独立董事提供参考。格外注重名誉的独立董事会尽力保持其独立性,这对独立董事具有很好的自我约束作用。3、保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在独立董事与公司发生矛盾时,单独的独立董事势必会大公司欺压承受不公正的待遇。而独立董事协会则能帮助处理独立董事与公司的问题,协调双方矛盾,保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一个完善的独立董事行业体系可以促进其形成自身的文化,形成道德约束机制,以至对独立董事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他被用于对公司内部力量进行制衡和监管。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上市公司也处于转型期,存在诸多弊病,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并不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向发达国家借鉴经验,填补法律的空白等,都已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关配套设施也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我们有信心随着青年时期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渐成熟,这一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制度能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向国际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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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