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雅妮
我国2001年由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可是在我国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现阶段由于对独立董事立法的缺失,进而导致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整,进一步就会导致我国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丧失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特征“独立性”的剖析入手,结合我国目前上司公司内所暴露的一系列间题,分析立法的缺失和相关机制的匮乏,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缺失改进建议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独立董事的提名受大股东掌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都是由公司大股东提名的,为了各种工作中乃至利益上的“便利”。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往往会提名选用和他们关系很好的独立董事。若有些独立董事真不是大股东的亲信,也真不承大股东的情,尽职尽责,终究还是会受到各种阻碍,被各种制约到寸步难行,想真正行使到独立董事的职责也是难于上青天。
(2)独立董事占据比例较小,话语权不够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难成规模,发出的言论往往被人“忽略”。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都不能过半,他们在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和公司决策时就很难提出有作用的反对意见以及督促意见的实施,最多就是开会的时候举举手,表个态,与一般董事没什么两样,有名无实的“花瓶董事”由此而来。
(3)独立董事任免机制存在瑕疵
《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为3年,据此,独立董事若能连任,则任期可长达6年。独立董事在一家公司任职时间过长的话,必然会熟悉公司的各种内部信息,也会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产生更多不必要的瓜葛,内部勾结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这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长此以往,独立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逐渐丧失效能。
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大股东提名,是因为这些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长或大股东都是好友,这就很难要求他们进行公正地监督。换句话说,这就很容易产生内部勾结,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同时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关系界定时间为一年。这其实很难避免在一年内这些人与公司之间完全脱离了利益关系。
(4)独立董事权责不统一
在我国,有的独立董事不但利用职务之便,与大股东互相配合包庇,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做了很多“强盗董事”的事情。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广泛的权利,但是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见》除了简单规定独立董事不得连续三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之外,居然就没有别的规定了。刨除《意见》,独立董事责任机制的立法缺失是普遍存在于我国法律之中。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修改独立董事提名机制
鉴于我国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操控独立董事提名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来对抗大股东的内部操控。只有从源头上保证独立董事和大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往来关系,才是迈出了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第一步。
(2)扩大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仅是1/3。这个比例让独立董事很难发挥自身的独立性,这个比例让独立董事凭难以对抗大股东,这个比例也让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很难获得话语权,从而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职责无法发挥的不利局面下,迎合大股东就是很正常不过的了。因此为了防止这种麻木的现象在持续下去,扩大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使其获得话语权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3)建立健全与独立董事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适时地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外国的经验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高位阶的法律之中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详尽的规定,对下属的细化规则进行指导实施。但鉴于我国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建议国务院结合我国国情,尽早出台细化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文件,譬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让独立董事制度在高位阶的法律上得以体现,从而改变因立法的外生性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我国可以根据未来将要出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对《意见》进行完善补充,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处理。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上面提到的任免制度和激励机制等,确保独立董事权责统一,真正做到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抑止违法活动的发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4)完善独立董事取得报酬的方式
说到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不得不提独立董事薪酬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缺少专门服务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委员会和更进一步的激励制度。为了独立董事能够发挥自身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应该修改法律,建立专门的薪酬委员会,统一津贴标准,完善评判体系。有效防止大股东掐断独立董事经济命脉,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实现。同时建立一定的激励体系和监督体系,奖惩分明,提高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约束独立董事的不积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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