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慧
湖北省鄂州市中医医院,湖北 鄂州 436099
“治未病”护理学思想初探
李 慧
湖北省鄂州市中医医院,湖北 鄂州 436099
“治未病”是中医独特的疾病预防理论,21世纪我国的卫生事业重在预防保健。“治未病”思想蕴含着中医特色护理丰富的内涵,它以其独特的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理念指导着中医护理。具有中医特色的护理知识及技能存在着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它针对病人的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养生、身心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护理,对提高人类生存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未病;中医;特色护理;护理学思想
“不治已病,治未病”,21世纪我国的卫生事业重在预防保健,中医“治未病”将引领人类向健康方向发展。中医护理是中医传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未病思想以其独特的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理念指导着中医护理,正所谓“三分治,七分护”。随着中医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广大民众的预防保健意识的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广大医护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中医特色的护理知识及护理技能存在着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中医“治未病”这一古老而又先进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它极大地丰富了中医特色护理的内涵。现就“治未病”思想如何指导中医特色护理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治未病”是中医独特的疾病预防理论,是古代医家对疾病提出的预防学术思想,它是以健康文化为基础,为预防保健及维护人类的健康发挥特色和优势。中国古代医学对疾病和健康的认识是建立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所以一向把保健(未病先防)放在第一位,而药物治疗次之。早在《黄帝内经》中就提出“不治已病治未病”的防病养生谋略,它可理解为三个层面:未病先防,已病早治、既病防变,病后调护;使无病者防病,有病者速愈,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人体免疫力,是治未病之第一要义[1]。只有强身才能防病,只有重视摄生才能强身,正如《黄帝内经》中“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的论述历代医家都极为重视。同时《内经》还从整体观念出发,把保健和营养放在首要地位。东汉末年杰出医家华佗就很重视七情、饮食、起居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防患于未然是中医治疗疾病的最高原则,其中《内经》对心身疾病的预防,尤其突出地反映了这一思想。
晋·葛洪提出了运动、饮食与精神、房事养生的护理方法。他在《神仙传》中指出:“体欲常劳,食欲常少,劳勿过极,少勿过虑。去肥浓,节酸咸,减思虑,损喜怒,除驰逐,慎房事。”认为经常适当的劳作运动,能促进身心健康;合理安排饮食,不暴饮暴食;精神应愉悦,勿大喜大悲;并注意避免房事太过。而养生当中,最重要的是养心,《黄帝内经》中“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强调要注重情志调节,保持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健康的重要保障。
隋·巢元方《诸病源侯论》也对中医护理的病情观察有很大的发展和补充,它还发展了养生的护理技术,如对虚劳的护理技术有呼吸法、健身法、搂肚法等。
中医学具有以整体观念和辩证论治为主的系统理论。整体观念一方面体现在“天人合一”的理论上,认为人和自然应和谐相处,人体应顺应季节变化,保持人与自然的同步规律,以达到养生保健的目的,也是治未病的一个方面[2]。《素问·四气调神论》篇:“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病已成而后药之”是被动的举措,主张有病早治:“故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肤,其次治筋脉,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这种观点对提高人类生存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唐代孙思邈是位极重视治未病的大医家,他论治未病主要从养生防病和已病早治着眼,他特别重视养生和护理,其《千金方》对按摩、起居、衣着、饮食、口腔卫生、幼儿护理等方面阐述得非常精辟,强调有病就得早治(护),已病防变。疾而不治,日以加甚,病甚而药,药已无及。《史记》中记载的著名医家扁鹊治齐恒公为其典型病案。汉代医家张仲景将治未病的脏腑作为既病防变的重要措施,如《金匮要略》谓:“上工治未病,见肝之病,知肝传未脾,当先实脾。”
中医学认为“久病体虚,正气不足”,告诫人们除邪务尽,病后应将养调息,愈后防复。要针对病人气血、津液亏虚,脾肾相对不足,血瘀痰阻等病理特点,采取综合的治疗护理措施,使患者组织、脏腑功能尽快恢复,从而达到邪尽病愈,病不复发的目的。
基于以上对中医“治未病”理念的认识,足见“治未病”思想蕴含着中医特色护理丰富的内涵。在中医基础理论及“治未病”理念指导下,以调动和激发人的生命潜能,帮助人恢复和提高自身调节和适应能力为目的,通过采取平衡心理、调节膳食、中药调理、运动调摄、针灸按摩、熏蒸沐足等系列健康干预措施,针对病人身心状况进行全方位的护理。中医特色护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它将为维护人类健康和提高生存质量作出应有的贡献。
[1]孔凡涵.管窥中医饮食营养对健康的影响思考.光明中医,2007,22(6):25-27.
[2]李爱民.浅谈“治未病”及临床体会.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6,15(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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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3)23-0094-01
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