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光旗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41)
XIE Guang-qi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Guangdong 521041)
后TRIPS时期地理标志法变革与中国的对策
谢光旗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41)
后TRIPS时期地理标志法变革历经17年尚未成功。成员方及学者对谈判议题还有争议。TRIPS及部长会议宣言表明,葡萄酒和烈酒多边注册体系是有明确授权的谈判议题,把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这一问题则还不是公认的谈判议题。最新报告反映,注册体系谈判中的分歧已经减少,扩展方面则观点对立。谈判可能要延续到2013年。以调研报告为依据,拟定多层次谈判目标,从程序上把扩展问题纳入谈判议题,进行有选择的议题交换和多头推进等是中国可以采取的对策。
后TRIPS时期;地理标志;多哈谈判;注册;扩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够充分。1995年WTO成员方开始就修订TRIPS中地理标志条款进行谈判。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把已经进行的谈判纳入多哈议程,授权就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进行谈判,并要求就给予所有地理标志产品高水平的保护进行讨论。这可以统称为后TRIPS时期①学界有“后TRIPS时代”之说,但界定不一。受张桂红教授启发,笔者认为,目前TRIPS并无重大变化,还没有进入一个新时代。“后TRIPS时期”是指TRIPS生效(1995年1月1日)后的时间段。WTO内地理标志法变革。中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入世后积极参与到变革行动当中。然而,变革经历了17年还没有成功。在新一届部长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有必要就变革进展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研究今后的对策。
TRIPS第22~24条对地理标志作了专门规定。第22条是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它要求成员方提供法律手段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第23条给予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额外保护,它要求禁止使用他人的地理标志,即使没有误导公众,或者没有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程度,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添加了“类”、“型”、“仿”等类似词语。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协定还要求保护同名异义地理标志,建立多边通报与注册体系。这些规定形成了地理标志的三层次保护结构,对葡萄酒和烈酒以外产品的地理标志很不公平,是TRIPS的重大缺陷。[1]另一重大缺陷就是没有建立多边注册体系,以方便地理标志在其他成员境内获得保护。这主要是欧盟与美国妥协的结果。欧盟的一些成员国有非常多的地理标志,很早就建立了专门的保护制度。而美国等新兴国家则不同,所以它们把地理标志放在商标法下保护,主要为了满足欧盟的需求。协定第23.4条规定成员方就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进行谈判,第24.1条要求按照第23条加强各个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谈判。然而,成员之间利益及法律制度的差异继续影响后TRIPS时期变革的进程。
直到目前,各成员对地理标志具体谈判议题意见不一。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与注册体系(简称“注册体系”)是谈判议题之一,成员方的分歧不大。因为TRIPS第23.4条规定就“葡萄酒”地理标志通报及注册体系进行谈判。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又决定将“烈酒”也纳入谈判范围。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把“烈酒”、“葡萄酒”地理标志共同作为多边通报与注册体系谈判的主题。不过,从2002年开始,欧盟等成员主张注册体系谈判应涵盖所有地理标志,这遭到美国等成员的反对。WTO官方的意见是限于多哈宣言规定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①WTO document:TN/IP/21,21 April 2011.
关于将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标准(TRIPS第23条)扩展到其他产品(简称“扩展”)是不是谈判的议题,成员方的意见截然对立。2000年9月保加利亚等9个成员提出扩展。后来,《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规定:“我们表示,将第23条规定的对葡萄酒和烈酒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议题将根据本宣言第12段在TRIPS理事会处理。”第12段的相应规定是:“(b)其他未决实施问题应由WTO相关机构作为优先事项加以处理,这些机构应在2002年年底前向根据第46段设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就采取的适当行动进行报告。”各代表团对第12段的解释不一致。印度及欧盟等成员认为,扩展已经是谈判的一部分。阿根廷等成员认为,谈判委员会没有决定将扩展纳入谈判。研究者的观点也不同。有研究者支持倡议者的观点,认为扩展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TRIPS第24.1条。但是,对第24.1条还有两种不同理解。②参见Michael Blakeney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RIPS》。转引自王笑冰著《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笔者认为,将第24.1条理解为限于“葡萄酒”地理标志通报与注册体系谈判将造成第23.4与第24.1条重复;理解为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谈判与条文用语比较相符;理解为包括所有地理标志的谈判也有一定道理。研究者说,该议题的谈判授权不十分明确,但也没有彻底排除在谈判之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推动方的规模和影响力,也取决于未来的利益交换结果。[2]20这种看法是比较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扩展不属于第12段(a)项中有明确谈判授权的议题,而属于(b)项中的优先处理问题。《香港部长宣言》第39段也只要求总干事加紧扩展的咨询(consultative)程序,拉米及前任总干事主持了非正式咨询会议,但不能确认谈判意愿。[3]
综上,根据TRIPS、《多哈部长宣言》、《香港部长宣言》及WTO官方报告,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与注册体系是有明确谈判授权的议题,而扩展还没有确定为谈判议题,但是有可能成为谈判议题。
注册体系的谈判从1995年开始,而扩展的谈判则是1996年提出的。2002年3月,TRIPS理事会启动新一轮谈判,组建了TRIPS特别会议负责注册体系的谈判。扩展最初在TRIPS理事会的例会上讨论,2003年成为WTO总干事或其代表主持的非正式咨询会议上的讨论主题。
该议题的谈判主要是在两派成员间进行,一派以欧盟为主,现有109个成员;另一派以美国为主,现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墨西哥、中国台湾和南非等20个成员。欧盟一方的成员在注册体系及扩展两个议题上形成了攻守同盟。谈判基本上是围绕三套方案进行:即欧盟提案,联合提案,中国香港提案。为了达成一致,前两套方案经过多次修改,中国香港提案是前两者的折中,没有修改过。可喜的是在2011年3月工作组拟订出综合文本草案。
欧盟提案:1998年7月11日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的第一份议案(IP/C/W/107)。近期的提案主要有三份。一份是2005年欧盟提交的详细议案(TN/IP/W/11),调整范围上变更为所有产品。为了寻求其成员国和其他成员的支持,2008年7月19日欧盟和中国等109个成员提交简化了的草案模板(TN/C/W/52),涵盖了多边注册、扩展和TRIPS-CBD披露要求三个方面。最近欧盟和中国等14个成员提交了修改TRIPS第II部分第3节决议草案(TN/C/W/60,19 April 2011)。最后两份提案反映了欧盟提案方的当前主张。联合提案:1999年3月11日美国和日本提出首份联合提案(IP/C/W/133),目前的提案是美国等成员于2005年4月提交的,并在2011年3月31日作了最后一次修正(TN/IP/W/10/Rev.4)。中国香港提案:是中国香港在2003年4月23日提出的折中建议(TN/IP/W/8)。
当前的三套方案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其中调整范围、参加、法律效力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关于调整范围,欧盟提案主张应适用于所有产品;联合提案及香港提案则限于葡萄酒与烈酒。关于参加,欧盟提案没有规定,意味着所有WTO成员当然参加该注册体系;联合提案和香港提案主张自愿参加。关于注册,欧盟提案规定秘书处接到注册通报后即行注册,而舍弃了过去主张的审查、异议等程序,这与联合提案基本一致;香港提案中对注册规定了形式审查程序。关于法律效力或注册效果,过去欧盟主张建立一个对参加方和非参加方都具有约束力(约束力不同)的注册体系,但欧盟提案采纳了香港提案中的提法,而与联合提案靠拢,它要求注册的地理标志作为初步证据,每个WTO成员都应参考注册体系;而联合提案的成员一直认为通报及注册后的地理标志仅对参加方产生影响,该系统只起参考作用,是自愿的、非约束性的;香港提案认为注册的地理标志是一种初步证据,只对参加的成员有效。
2011年3月,草案拟订工作组拟订了一份综合文本草案,但还有208处不同意见,在提交成员方审查后再次修改(JOB/IP/3/Rev.1,20 April 2011)。草案采用方括号列出备选条款内容。相对三个提案来说已经大大省略了成员们的分歧。关于调整范围,草案采用了联合提案和中国香港提案,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关于参加,体现的是联合提案和香港提案提议的“自愿”参加注册体系。关于通报,采用了香港提案中由秘书处限定每年的申报总量的提议。关于注册,采用了香港提案中的形式审查要求,没有设置实质审查、异议程序,与三个提案中注册要求大体相同。关于注册效果(欧盟提议使用“法律效力”)差异很大,草案首选注册的数据库对“WTO成员”有“参考”作用(与联合提案不同,它要求参考作用限于“参加方”,而且这种参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鼓励),同时列明欧盟和中国香港提议的作为“初步证据”的作用。关于特别且有区别的待遇,包括对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的过渡期(没有规定具体年限)和技术援助规定,其中夹杂着联合提案、非洲集团、最不发达国家、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不同提议。
欧盟提案提议者,包括欧盟、中国等109个成员,支持扩展。1997年,捷克、印度和瑞士强调了扩展的重要性,这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主要理由是:(1)TRIPS第22条对一般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够;(2)仅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规定高水平的保护不公平;(3)为使现有规定与WTO原则、TRIPS目标一致,扩展应保证所有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相同。欧盟为了赢得发展中国家对其“有约束力的”注册体系的支持,决定支持发展中国家。2002年,欧盟等21个成员联合向TRIPS理事会表明支持扩展,建议TRIPS理事会向谈判委员会推荐有关扩展谈判的指导原则。最近的提案是2008年7月提交的草案模板(TN/C/W/52)和2011年4月提交的决议草案(TN/C/W/60)。
反对扩展的成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中国台北等16个成员。2000年9月,新西兰表示反对,这得到了美国等11个成员的支持。2002年,美国等成员建议:TRIPS理事会通知贸易谈判委员会已经完成扩展讨论并决定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IP/C/W/395)。他们认为,将第23条扩展到所有产品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是各成员的地理标志数量很不均衡,这会导致成员利益失衡;二是给地理标志下定义仍有障碍;三是第22条提供的保护已经很充分,关键是没有充分利用;四是扩展需要巨大的成本;等等。[4]
虽然观点对立,成员方还是就五个实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澄清了一些疑点。①WTO document:WT/GC/W/633,21 April 2011.
在履行国内实施义务的同时,中国参加了地理标志的谈判。但较长时间中中国只是一名“学员”。2008年以来中国的参与热情和能力显著提高,与欧盟、巴西等一起提交了几份议案,另外还派出代表草拟注册体系综合文本草案。相对过去的主张,在注册体系中的“参加”及“法律效力”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过去主张“自愿参加”、“不增加负担”变化为主张强制性参加、对所有WTO成员产生法律效力,但坚持了特别且有区别的待遇原则。对中国当前的主张及对策,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
1.中国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地理标志是中国的优势资源,对中国的文化产业和农业产业等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国特色的体现。据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课题组报告(简称“中郡报告”),申请和注册的地理标志总数合计超2300个,其中参加调研的全国地理标志(1949个)产值达到8379亿元,应该说,地理标志已经形成为一个大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提高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有利于中国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并提高其竞争力。
2.关于中国谈判的具体目标,研究者一般认为是实现扩展和建立有强制效力的多边注册体系。[6]笔者认为这可能过于单一和乐观,应做好多种方案的准备。因为它遭到美国等成员的反对,尤其扩展还不是谈判议题。现实的目标可能是实现扩展和有普遍约束力但有限制的葡萄酒、烈酒注册体系。
第一,扩展是中国必须实现的目标,注册体系是争取实现的目标。注册体系和扩展两个议题之间,研究者认为“地理标志扩大保护对中国有积极正面意义,我国应积极参与谈判”,“我国必须将地理标志扩大保护谈判与多边注册体系谈判捆绑进行,在扩大保护谈判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否则我国不应支持一个具有强制效力的多边注册体系的建立”。[7]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在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具有特别大的利益。六年前,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就达到400多个,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折合人民币约为930亿元),加上烈酒,法国酒类产品每年为法国实现贸易顺差350亿法郎。而当时,中国酒类地理标志只有37个,销售额仅255亿元人民币。据中郡报告,目前中国酒类地理标志只有66个,总产值871.51亿元。与法国相差还是很远。而中国在非酒类地理标志上具有非常大的利益。非酒类地理标志的年产值达到了7507.55亿元,占比89.6%。尽管扩展遭到美国等成员的反对,但是有109个成员支持扩展,它可能成为谈判议题。
第二,一个合适的注册体系可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有限制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注册体系。首先,欧盟与中国等成员要求注册覆盖所有产品,实现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谈判授权、美国等成员的观点以及WTO官方的态度都表明注册体系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其次,联合提案提议的仅供选择参与的没有约束力的数据库几乎没有意义,因为选择性参与脱离了多边的宗旨,没有约束力的数据库则失去了国际注册的意义。[8-9]此外,一个无限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注册体系不仅遭到美国等成员的反对,对欧盟提案方的多数成员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巨大的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一个限制性规定,即限定每个成员的年申报量。该建议与中国香港提案及综合文本草案中控制所有成员的年申报总量相似,但不同。
1.坚守立场、不紧不慢。2011年6月初,拉米指出知识产权等问题应该被纳入“慢车道”,因为这些问题在今年似乎不太可能达成一致,后来明示不能达成协议。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Jeffrey J.Schott说,近期多哈回合注定要暂停,至少也要“悬至”2013年。[10]的确,由于几个主要成员国内大选或换届的政治及经济等原因,近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不要操之过急,不能轻易降低目标做出承诺,而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况且,通过前后比较发现,欧盟提案在注册和法律效力问题上已经作了很大让步,而美国的联合提案几乎没有松动。这种情况下再妥协很不合适。
2.力争从程序上把扩展列为谈判议题。前已论及,扩展还不是谈判议题。根据多哈谈判计划,只有列入谈判议题后,成员方才开始就其进行谈判,拟定决议草案,最后缔结协议。《香港部长宣言》第39段曾指示,总干事向谈判委员会及总理事会报告,由总理事会在2006年7月31日前评审进程并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现在,时限虽过,但从中可知,可由总理事会决定就扩展进行谈判。因此,中国等倡导扩展的成员首先应建议把扩展谈判列入总理事会议程,然后力争多数成员的支持,由总理事会决定将扩展列入谈判议程。根据《WTO协定》第15条的规定,获得多数票就可通过决议。而目前支持扩展的成员已经达到109个,远超过153个成员多数票的要求。
3.谋求先行优势。在谈判中,议案的提出者往往可以主导谈判的进程和方向,从而获利。由于中国加入WTO的时间较晚,而且没有经验,能力也不足,直到2008年才加入欧盟一方提交案文,错失了先机。不过,当前也有几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以保护国家根本利益。[11]一是提出新的注册体系案文。上文已论及,欧盟提案的可接受性不大,中国可以建议修改欧盟提案,限制每个成员每年的申报量。二是把中国对注册体系及扩展的主张列入综合文本草案,积极主导扩展及TRIPS-CBD关系的综合文本草案。
4.选择议题交换。为了达成协议,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会出现议题挂钩的现象。一般来说,各国将试图在他们关心最少的议题上做出让步,以换取在最关注的议题上的收获。[12]商务部官员说,遗留的问题都是本质性的,需要成员们拿出政治勇气,在该议题(注册体系)上进行利益交换,或者与地理标志扩展、基因资源保护议题实现利益交换,甚至与其他多哈谈判议题实现利益交换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实质性突破,完成该议题的谈判。[2]23前已述及,地理标志对中国的意义重大。笔者认为,首选是进行议题外的利益交换,可以考虑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关税削减等换取地理标志的加强保护。服务贸易、关税削减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力推的议题,进一步放开至少就中国而言未必没有余地,从长远看开放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13]若涉及地理标志议题之间的利益交换,需要保住的当然是扩展。
1.多头推进。首先,利用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适时考虑加入《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相对于TRIPS,里斯本协定对缔约国的要求并不太高。它并不要求缔约国必须制定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律;“质量或特征”属于原产地名称的选择性因素;原产地名称并不优先于在先权;一国可以拒绝保护其他成员国与在先权冲突或属通用名称的原产地名称。[14]近十年,里斯本体系作了改进,成员增加了8个,达到27个,而且还在谋划修改里斯本协定。①WIPO document:LI/WG/DEV/32,16 March,2011.其次,在双边和区域协定中提高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中国已经与巴基斯坦、新西兰、东盟等国家或地区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中一般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鲜有地理标志的高水平的保护要求,与俄罗斯、法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仅在与欧盟、智利的协议中进行了地理标志名单交换保护。比较而言,美国、欧盟签订了大量双边或区域协议,通过“TRIPS-plus”手段,提高了对本国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此,建议今后在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时能适当地把中国当前在WTO中的主张纳入协定中。
2.练好内功。无需讳言,中国国内的地理标志立法过度且混乱,管理不到位,生产者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了解甚少。而且相关法律与TRIPS的要求还有少许差距。为了满足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支持中国在WTO内的主张,中国应大力宣传、从严执法,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保护法立法工作,考虑在国内法上先行扩展保护所有产品。
后TRIPS时期地理标志变革已经取得了进展,但扩展议题的讨论分歧至今巨大。“发展”是多哈回合的主题,为了纠正不公正的现有制度,广大发展中国家首倡扩展保护所有产品,并要求建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有普通约束力的注册体系,这样的要求理应得到WTO所有成员的重视和满足。作为发展中国家中重要一员,中国应采取对策与发展中国家及欧盟等有共同目标的成员一道,建立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公正合理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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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aw in Post-TRIPS and the Strategies of China
XIE Guang-qi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Guangdong 521041)
Abstract:Although proceeding for 17 years,the reform of the GIs law in the post-TRIPS period has not succeeded.Members and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negotiation.According to TRIPS Agreement and ministerial declaration,what has got a specific negotiating mandat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lateral system of not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GIs for wines and spirits,but not the issue related to extension.Divergence in the negotiation of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been reduced,but it is opposite in the de⁃bate about the extension.Doha negotiation will prolong to 2013.To draw up multi-level negotiation goals,to list the extension into negotiation issues,to exchange between issues,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GIs through multiple means,and others,are strategies that China should take.
Key words:Post-TRIPS;GIs;Doha negotiation;registration;extension
责任编辑 韩 江
D996
A
1007-6883(2012)04-0035-06
2011-11-28
韩山师范学院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谢光旗(1976-),男,湖南衡阳人,韩山师范学院法学讲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