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超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当前随着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给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劳动力。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另外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教育问题。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说,应当给以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以足够重视。1959年的 《儿童权利宣言》把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一项国际性的指导原则,该原则提出后,已在众多国际性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加以推广和应用。1990年,我国正式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也从法理的角度正式开始重视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1]
当前,大量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凸显,如何从法理的角度寻找切实可行的旨在保护留守儿童心理免受伤害的解决措施和手段,这的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本文拟以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域参照,主要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具体法律措施。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或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而被留在老家的那些孩子。[2]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家庭中的缺失,对孩子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健康成长造成了负面影响。据詹欢和张捍东的调查,近60%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问题,近65%的留守儿童不愿意与父母进行心灵交流,近30%的留守儿童直言恨自己的父母。[3]据蒋平的调查,留守儿童中有近27.4%的孩子患有焦虑症,近27.6%有抑郁心理,24.5%有恐惧感心理,22.7%有易怒心理,57.6%有过失行为,35.2%有说谎行为,7.4%有偷窃行为,30.6%有攻击行为,41.3%有破坏行为。[4]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情况复杂,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处于心理 “亚健康”状态的留守儿童,此类人群最多。在广大的农村,农民外出的多为男性,在家庭中父亲的外出情况最多,占据大多数。在很多情况下,家庭的教育虽然缺失了父亲的教育,但母亲的教育并未缺失。由于母亲的作用对于小孩子来讲尤为重要,因此有母亲陪伴的孩子一般来讲心理问题还不甚严重。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也是不能少的,一个长期处于没有父亲教育的孩子,存在患心理病的危险。
2.处于 “中度”心理疾病的留守儿童,此类人群也不少。在很多农村,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孩子留在家中让祖辈照顾。据张德乾和仰和芝的研究,父母双方外出的留守儿童表现出更多的孤独、郁闷和需求缺失。虽然有些祖父母对自己的孙辈特别照顾,但这也不能替代父母的关心与照顾。在孩子的内心世界里,父母的爱才是他们最渴望的,这种爱可以给他们以自信,可以给他们以坚强。
3.处于 “重度”心理疾病的留守儿童,此类人群占少数。在不少农村,由于生活环境恶劣,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后,孩子留在农村,由于生活上得不到保障,孩子饱受生活的艰辛,他们在遇到困难时得不到父母的帮助,他们变得很无助,有的甚至对亲情产生了怀疑,有的对自己的父母产生了憎恨,甚至有的孩子对周围的人都会产生憎恶感。这些孩子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久而久之,性格开始分化,开始畸形。有些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的孩子,有的整天沉溺于网吧,有的抽烟甚至吸毒,有的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农村留守儿童之所以出现诸多心理问题,主要的原因是司法部门在立法、执法方面存在诸多不足。[5]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监护权缺失。首先,监护力度不够。在前述提到的心理问题表现当中,大多由单亲或祖辈进行监护,其监护能力的不足,对留守儿童监护质量的下降,使其对留守儿童心理及精神方面关注不够。其次,监护方式不定。因监护人的频繁更换,使留守儿童花大量时间去适应和了解新的监护人,教育方式没有连贯性,导致孩子出现不同的心理问题。
2.受教育权受限。首先,在家庭教育方面,表现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在贫困农村,由于没有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学前教育不受重视,在学前教育阶段,主要教育就是家庭教育。而有些留守儿童却在很小时侯父母就离家而去,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其次,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很难得到保障。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学习成绩较差,品德发展不理想。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学校条件受限制,教学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的欠缺,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农村教育层次低的现状等事实存在,农村留守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很难得到保障。
3.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立法中,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理念不强,疏忽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特殊保护的条款。首先,近年来发生的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获得应得的损害赔偿。其次,执法难的现象屡有发生。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无明确规定相关的执法主体。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款,其中有6款的执法主体定为“主管部门”,但“主管部门”过于笼统,有些项目主管部门有好几个,该由谁来执法,至今仍模糊不清,因而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改革阶段。现今我国的一些地方检察院、法院尝试实行的对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制度,这些制度都缺乏具体、规范的程序。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目前法学界较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凡涉及儿童的利益,都应将无歧视原则、最大生存与发展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结合起来衡量和考虑。而且,在确定儿童最大利益时,不仅要考虑到儿童的眼前利益,还要考虑到他们的长远利益。无论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何种解释,都不能与 《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相违背,特别是——儿童是具有其自身感受和观点的独立个体,应被视为民事和政治权利主体,并需要特殊保护。[6]从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精神来看,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许多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与公约相违背,也不符合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内涵。
本文拟从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出发,探讨一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今后的立法等工作提供参考。
1.完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监护人监督和国家监护概念。明确规定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即在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予以监督,确保监护人能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和义务,及时纠正或处罚监护人的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情况特殊的,也可借鉴他国做法,真正把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纳入到国家法律的实际保护之中。在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育方式必须以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化原则”为导向,同时补充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学应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提高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入学的规定。民工子女跟随父母在务工地,享受医疗保障等的平等权利,从而为农民工的生存尊严与法律权利的维护提供保障。[7]
2.加强政法部门的执法力度。首先要严格执行《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对那些侵害学生、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严厉打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别于成人的案件处理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要设置专门的青少年法庭,采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法,坚持处理方式的多样化,强调非刑罚方法的适用,给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氛围。[8]其次,为了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政法机关应实行包干制,定期为辖区内的留守儿童上法律课,或设法律咨询中心。政府还可以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和青少年法制学校,及时开展违法犯罪青少年矫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各乡镇开办青少年法制班,落实专门民警担任法制老师,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强化对 “空壳”式家庭的管理,减少违法犯罪青少年漏管失控。[9]
3.建立司法部门与学校、家庭的联系与合作。司法部门要经常了解留守儿童在学校的情况和居住社区的环境状况,要经常引导农民工家长积极地与孩子沟通、交流。父母在儿童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父母在外出务工时,要千方百计地给孩子以心灵的支持与关爱。具体来说,在外出务工后,父母要维持家庭功能的完备,父母尽量不要同时外出,最好留一方在家,外出的一方要多与家中保持密切的联系,尤其要尽可能地通过各种现代通讯手段与子女保持情感的沟通,多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及时表达身为父母的关爱之情,条件允许时要常回家看看。[10]在家的父、母一方或孩子的委托看护人 (祖辈等)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留守儿童在父母双方或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仍然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1]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6-57.
[2]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 [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 (6):5-17.
[3]詹欢,张捍东.对 “留守孩”引发的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考 [J].党史文苑,2005 (16):71-72.
[4]蒋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基本缺失的问题及对策 [J].理论观察,2005 (4):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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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冶英.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9:56.
[7]金磊.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25-29.
[8]张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 [J].中州学刊,2009 (5):281.
[9]王道春.农村 “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 [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 (3):36-37.
[10]佟丽华.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J].法学杂志,2005 (3):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