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慧,李卫朝,方亮
(1.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太谷030801;3.山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山西太谷030801)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是提高农民素质,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新农村建设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回应农民文化诉求,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文化作为人们在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絪蕴化育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以及丰富的表现形态,能够增强当代农民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认同感,提升农民道德修养,和谐农民人际关系,缓解农民心理危机。
文化具有认同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是传统文化的固守者。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党和国家的部分农村政策处于多变的状态,农民对政策缺乏自觉的认同和践行。他们依然会固守传统文化、乡土文化。因此,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宣传、教育、鼓动的作用,可以逐步在农村建立起符合现代农村发展、现代农民需求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将这些要素渗透到农民思维和行为当中,逐步衍变成对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的认同和践行。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传统道德体系瓦解,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出现了弱化集体主义,张扬个人主义,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义利关系处理失当,金钱至上甚至违法犯罪等道德问题。“在文化系统中,伦理道德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1]优秀的文化可以净化人的心灵,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落后的文化则会腐蚀人的灵魂。文化以自身独有的特点和方式,可以影响和改造农民的内心世界。文化建设通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势利导、寓教于乐地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播现代科学技术、法律知识、消费观念、家庭观念等,逐步培养现代社会公民意识,使农民道德修养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社会转型的本质是对传统的改造。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过多侵占了农民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所获取的利益,难以掩盖与城市之间越拉越大的差距,加上 “看病难、上学难”及失去土地等因素,致使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农民心理危机随之产生。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对于缓和农民心理危机有突出的作用。文化可以调节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与公平,缓解部分农民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和边缘化;可以提供宣泄情绪的渠道,形成沟通表达的机制;可以粘合各种心理裂痕,给农民人文关怀和文化抚慰,使其舒缓压力、娱乐心身、化解危机。
新农村文化建设对于当代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农民对农村文化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诉求。这种诉求,已经超出了经济诉求和政治诉求的范围,越来越独立和凸显,成为需要系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当代农民的文化诉求,源于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社会制度、文化艺术、价值观念的变迁。
从小农生产方式到大分工、大合作的生产方式,从世代相传的农业耕作技术和方法到现代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依靠人力、畜力和当地自然资源的传统农业。新世纪以来的粮食生产“八连增”、农民增收 “八连快”,农业科技已成为改变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动力。农业生产方式改变的不仅是劳动效率,而且影响到了农民的组织形式和思维观念。在生产方式改变过程中,农民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创造力因素,是使用农业科技的主体,是管理和运行现代农业的主体。他们深切感受到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新的组织方式带来的变化和利益。因此,学习和掌握新的科技知识、新的管理知识,适应生产方式上的变化,成为农民必然的文化诉求。
农村社会制度主要由土地制度、组织制度和保障制度构成。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03 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及2010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极大地推动了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作为农村社会制度重要一环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也逐步建立健全。在此背景下,农民从相对封闭的思想意识中解放出来,参与到了生产资料流转、农村管理中,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过渡,市场意识、法制意识、参政意识逐步产生。与之相伴的,对土地制度、农村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知识、村规民约条例等在内的制度文化也产生强烈诉求。
农村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中文艺活动是重要的载体。当代农村文艺活动从简单的、单一的活动,发展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内容丰富的展示活动。这些文艺活动把经济贸易、科技交流、改革开放的现代意识,以更新、更美的形式表现出来。农村文化逐渐演变成政府、文化企业、农民共同参与建设的文化体系,农村文化市场初显雏形。与此同时,一些内容低俗的娱乐活动轻而易举地侵入了农村:电影院被网吧、放映室、影碟出租点代替,容留未成年人,传播低俗文化;乡村庙会是民间长盛不衰的文化活动,却成为“不良文化”表演的舞台。在这种多元、优劣并存的文化消费中,农民逐步培养文化辨识能力,文化赏析能力,对优秀文化有了更多的认识,他们希望农村青年一代在健康的文化环境中成长。
一个时期农民群体的价值观念,是农村文化最显著的特征;而个体价值观念经过积累,就会形成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家族主义意识有所改变,突破了狭隘的家族圈子,融入了社会。农民更加富于社会责任感。在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乐天知命”、“小富即安”被进取精神取代。农民的利益观也在发生变化,既重视亲朋和乡邻关系,也注重利益关系,既重义,也重利。农民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导致出现了价值观混乱、理想信念迷失、伦理道德匮乏等问题。很多农民将空虚的思想寄托于迷信、赌博等,更从侧面反映出对能够帮助重建价值体系的文化的渴求,这一空白领域需要先进的文化来占领。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他们对文化的诉求必须得到回应。但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的文化政策比较宏观,对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滞后。以至于我们很难从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寻找到适合的概念予以阐述。
“文化权利”是法律概念。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提出:“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这一论述直接影响了1966年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2001年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阐释:“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 条和第15 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我国现行 《宪法》第47条也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由此可见,无论国际还是国内,“文化权利”都被法律确定,但比较宽泛,包括的层次和内容复杂,涵盖了文化生产、消费、创造的各个环节。
“基本文化权益”是政治概念。“基本文化权益”在十七大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把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 “基本任务”。 《决定》提出:“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基本文化权益”所指涉的范围又不仅仅限于法定的 “文化权利”,而且包括了每个公民都应享受到的基本的文化需求与消费,鉴于农民在中国社会处于基层和主体的地位,“基本文化权益”包括甚至可以等同于 “农民基本文化权益”。
一是公益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成为党和政府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基本任务之一。政府的责任即是公益,要在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中发挥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基本性。文化作为精神领域的活动或成果,每个公民消费和生产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文化权益没有最高标准,但有符合时代和农民需求的最低标准,比如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至于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比如欣赏高雅音乐、艺术品收藏等,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来满足。三是均等性。公共资源体现 “均等性”,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和资源必须公平分配,对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资源要均衡布局,无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地域,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服务,特别是农村与贫困地区。四是便利性。体现“便利性”,要求文化服务是近距离的、经常性的服务,是农民感到非常便利的服务。从农民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生产实际和生活习惯,使农民便于参与、乐于参与。[3]
农民作为中国社会阶层中一个弱势群体,如何保障和实现法律和政策赋予的权益,反映着国家法治的水平,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律和政策是国家调整、管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法律的优势在于稳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责任明确。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强,可适时作出调整,补充法律应变迟缓的弊端,缺陷是原则性较强,责任模糊。[4]现阶段,我国调整和规范农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属于空白,文化部、农业部有关文化建设、农村建设的法规中多有涉及,但较少独立论述和明确规定。目前政策性的主要文件有《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一方面说明国家对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说明对文化本身具有的多样性、多变性难以做出明确细化的界定。因此,应以较易确定的基本权益为重点,以界定农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范围为突破口,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国宪法的规定,文化权利不仅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权,而应当扩展到教育权利、学术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文化创造和文化活动、体育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5]目前我国完全实行国外标准尚不成熟,因此建议以相关政策配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建立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合理格局。
实现基本文化权益,首先要解决城乡文化差距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要确定政府在城乡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把提供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列入政府的法定职责。近几年来,政府逐步加大了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逐渐向中西部、农村、群众文化倾斜。但到2009年,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70.6%,农村仅占29.4%,城市比农村高41.2个百分点;城市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了33.27元,而农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6]农村文化投入与农村文化发展的需求相比,无力承担农村文化发展的任务。因此,要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完善中央和地方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文化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体制。要制定支持和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加快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度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加快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城乡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城市的文化资源要积极向农村流动,使农民像城市居民一样就近、方便地享有文化成果。
长期以来,农民缺乏权利主体意识。许多农民对权利无正确的认识,认为权利就是物质利益,就是一种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于精神层面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以后能够获得何种利益并不清楚,有的甚至一无所知。[7]培养农民的文化权益意识,首先要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通过各种农村职业或成人培训,对农民进行继续教育,使其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培养其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初步运用法律的能力。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坚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鼓励保护农民个体或群体对于文化权益的合理诉求。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的发展。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支持群众依法兴办文化团体,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自办文化是农民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新型农村文化实体,是农民发展和维护自身文化权益的创举。这种文化机制运作灵活、具有产业化雏形,内容上能更加贴近农民,形式上参与度高,农民自娱自乐,应该得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
[1]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10.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3]《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16-117.
[4]于华江.农业法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260.
[5]莫纪宏.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 [J].法学论坛,2012 (1):23.
[6]蔡武.统筹城乡,示范带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N].中国文化报,2011-06-08 (1).
[7]赵万一.中国农民权利的制度重构及其实现途径 [J].中国法学,2012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