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诈骗罪

2012-06-08 09:12杨涛
关键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诈骗罪

杨涛

摘要:本文对我国《刑法》新增加的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略加分析,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公正的对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有效的预防该罪的发生,以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合同诈骗骗取非法占有

“合同”是民事活动主体之间就商品交换或者提供、接受劳务达成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交易的一种基本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也十分突出。合同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单独列出,而是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被涵盖与诈骗罪之中。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了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并专门对以合同方式骗取财物做出了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两种有区别的犯罪。因此,刑法基于以上原因,将其从诈骗罪中抽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并不再置于侵犯财产罪章节,而是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章中。

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本罪中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此处的“财物”指一切合法正当的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以及其所产生的孳息。

1.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单位根本没有真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在签订合同后,受害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就中了犯罪嫌疑人的圈套,损失惨重了。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是说这种行为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先履行小部分的合同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当对方当事人相信行为人后继而与其签订数额较大合同,骗取当事人的财物。二是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从未打算履行合同,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达到了犯罪目的,便一逃了之。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骗取”在客观上同一般诈骗一样,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1.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1.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的目的是要占有他人财物,本罪的特定结果就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2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2.1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就合同诈骗罪而言,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法占有财物达到数额巨大;二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三是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全面考察行为人的各方面的客观因素,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做出司法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被告人甲虚构了同某公司达成出口100吨猪肉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同200余家养殖户签订了收购生猪的合同。他在既无资金有无销路的情况下,以打白条等手段收购生猪60余吨。由于无销路造成大量积压,造成大批养殖户受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甲却乘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获利。甲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履行能力的合同诈骗。②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③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④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⑤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依据合同收到对方的货款、货物后,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还是用于自己挥霍,或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如果是前者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如果是后者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被告人张某以涂改营业执照的手段骗得某某公司业务员的信任,与该公司签订400吨的购销合同。后赵某将骗得的货物卖掉获款40余万元后大肆挥霍。张某的行为即属后者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⑥违约后的态度及未履行的原因。所以对以上情形要综合考虑才行。

2.2 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很多方面时常交织在一起,所以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别主观目的、客观方面、法律后果等方面细加判断。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犯罪形形色色,复杂多变,所以在认定本罪时一定要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对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才能有效的预防该罪的发生,以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刘生荣、但伟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4]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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