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逢淮
【摘要】 文章对乙国有企业与甲大学合作开发大学的土地引发的复杂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项目在建设、完工交付、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办法。
【关键词】 合作项目; 会计处理; 校企合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和筹资投资等经济业务也日益多样化,进而带来了会计处理的复杂化,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本文拟对一个合作项目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作项目简介
甲大学地处大城市中心位置,近年来发展很快,基建投入较大,后续资金供应不上,以至于在大学主大门边上的约35亩地至今无法开发,闲置多年。对此,甲大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邀请乙国有企业介入开发建设。2011年3月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甲大学负责提供建设用地30亩,由乙国有企业和甲大学合作建设继续教育大楼、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区。建设资金由乙国有企业出资20 0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45 000平方米,其中大学继续教育大楼9 000平方米,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项目36 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甲大学(即产权登记在甲大学名下),除大学继续教育大楼交由甲大学自行使用外,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交由乙国有企业经营40年,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是甲大学的对外交流的窗口,其功能集学术交流、学员培训、会议、以及配套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综合大楼可为甲大学和各种学术团体提供各种对外交流服务,据预测,每年接受培训的本科生有5 000多人,非学历培训7 000多人次,成教函授、自考生培训13 000多人次。此外,协议还约定,甲大学负责立项,甲大学和乙国有企业双方共同组织基建办,其职责主要是总体规划、协调各方以及理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便减免部分税费、配套费用、加快工程进度等。
二、会计处理分析
如前所述,此合作项目涉及到比较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如建设期间支付的成本费用如何确认和计量,项目建设完工后交付使用时资产如何确认和计量,项目经营期间资产如何确认和计量等等。
(一)建设期间的会计处理
根据协议,甲大学和乙国有企业双方共同组织基建办,由基建办负责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应分别设置“继续教育大楼”、“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两个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乙国有企业支付给基建办款项时,应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因为根据协议,项目建设完工后,产权属于甲大学,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也不能作为租赁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同时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大学,并未转移给乙国有企业。因此,这个合作项目不能确认融资租赁。(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个合作项目也不符合本条标准,不应确认融资租赁。(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因为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无法确定,并且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没有使用期限,这个合作项目也不符合本条标准,不应确认融资租赁。(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个合作项目也不符合本条标准,不应确认融资租赁。(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租赁资产性质不特殊,不作改造,所有承租人都能使用,这个合作项目也不符合本条标准,不应确认融资租赁。因此,乙国有企业支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基建办不负责会计核算,乙国有企业支付款项时也应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甲大学此期间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二)项目建设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项目建设完工后交付使用,根据协议约定,产权属于甲大学,除继续教育大楼交由甲大学自行使用外,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交由乙国有企业经营40年。
对于乙国有企业来说,这个经营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经营权”,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经营40年表现为甲大学授予乙国有企业使用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的40年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具有实物形态。(2)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经营40年是乙国有企业投入建设资金获取的,并且通过与甲大学签订协议约定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交由乙国有企业经营40年,这种权利是可单独辨认的。(3)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经营40年虽然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但其并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其可变现净值是不确定的,在持有过程中为乙国有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经营40年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可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乙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支付该建设项目全部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经营权”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甲大学此时应根据乙国有企业实际支付建设继续教育大楼的全部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外学术交流中心及附属文化创意园交由乙国有企业经营40年后,再根据其评估值,进行会计处理,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项目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
乙国有企业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年限(即40年)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甲大学此期间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