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芳
摘要:政府采购的绩效指标直接反映政府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文章在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的现状和缺陷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寻租行为及其对采购绩效的影响,寻找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绩效
财政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到2011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1.13万亿元,比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时的1009亿元增长了10倍。政府采购的规模和政府活动支出的绩效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政府采购绩效的现状分析
政府采购行为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很成熟,对政府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实施对部门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揭开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序幕,随后政府采购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其后,我国的整个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买方市场的逐步成熟,在商品采购时买方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政府采购控制体系过大,进行集中采购往往会牵涉较多的利益主体,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完善,采购活动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整个政府采购的规模仍较小。虽然近几年采购规模增加速度很快,采购范围也增加到工程类和服务类等项目,但是大多数的工程项目尚未纳入采购范围,相比欧美国家的采购范围仍显较窄。其次,政府采购的程序不够规范。虽然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是规范程度不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布不及时、供应商审核不够严格,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再次,由财政部发布的统计报告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方式中除公开招标外,其他方式如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占的比重仍很高,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不够。
(二)政府采购队伍
政府采购牵涉的利益主体和业务范围都比较广泛,因此,专业的采购人员不仅需要掌握相关的财经知识,还必须学会标准的投招标、项目审核等专业知识。而我国目前的采购人员多是政府部门原有的行政人员,对于政府采购中各种复杂的专业常识和操作技巧相对欠缺,很难达到必须的专业要求,因此在实际的采购业务中会出现商品信息收集不准、对供应商信誉和质量评价失误等很多业务问题。
(三)绩效评价体系
由于政府采购业务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商品和供应商,多个主体利益环环相扣,因此,完整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必不可少。但是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制不健全,目前没有一个独立的政府采购评价组织。因而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存在很多问题:在评价内容上,仅对过程和经济成本评价,却未考虑事前影响和事后效果,评价层次不明确;评价指标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无法统一评价;评价方法较为刻板,对一些定性指标没有进行相关定量转化,仅凭主观判断,评价结果可用性不高。
二、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及对采购绩效的影响
在寻租经济学中,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或者价差称为租金。政府采购都是各级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政府行政干预必然存在,在众多利益主体的综合参与下,任何主体都希望获得超额利润,加之我国政府采购目前仍存在的多种缺陷,寻租行为在所难免。
政府采购的绩效可以用采购成本的经济性、采购效率和日后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寻租行为对采购绩效的影响角度不同。政府采购主要涉及供应商、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利益主体,综合衡量各个主体的行为,寻租行为及其对采购绩效的影响分布在以下方面:
(一)供应商与采购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实际的执行部门,也是供应商在提供商品时直接接触的部门,因而掌握较大的主动选择权和决策权。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但是具体的采购中选择何种方式由采购部门决定。上述采购的方式中规定标准的流程,很容易出现私下交易和监管漏洞,都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行性。政府采购金额很大,而且具有持续性,因此,供应商为了获得更高的持续性利润都愿意采取寻租行为。
供应商的寻租行为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等,采购部门对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方式的选择又会对整个采购行为的成本组成有较大的影响。采购部门接受了供应商的寻租,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整个采购活动的成本经济性。
(二)供应商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实施政府采购之后,政府机构的大部分采购种类和采购量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因此,供应商而言不仅要与物品使用部门进行溝通,还应该对具有实际控制权限的主管部门进行公关。在这个过程中,供应商会“积极”采取寻租行为,借助主管部门的权利优势打通具体采购行为之前的各个环节,间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供应商对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行为,有可能会提高整个采购的效率,但是对采购行为的成本金额影响也会较大,例如主管部门会私下指定供应商,造成对供应商衡量选择时忽略成本,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是否经济。
(三)供应商和使用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虽然政府采购是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直接接触,但是对商品验收、评价以及用量的决定权仍在使用部门手中。使用部门在限额内按照自己的使用计划上报采购数据。因此,供应商为了商品顺利通过验收以及后续的销售计划,必然对使用部门进行必要的寻租行为。
供应商对使用部门的寻租行为往往与商品直接相关。这种行为会决定采购量的大小,进而决定采购总成本;同时,采购商品的验收和评价与商品的使用效率密切相关,从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后效益影响较大。
(四)使用部门与采购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的重要标志是政务所需物品集中采购。这样一来,物品使用部门原来通过私自分散采购获得的利益就被限制了。不过,虽然物品是集中采购,但是具体的使用计划和使用量是由使用部门掌握的,同时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都不是很规范,物品使用部门在上报集中采购指标时拥有较大的主动性。于是,物品使用部门往往会通过向供应商设租,并向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寻租行为,尽量缩小集中采购的规模,保证自身的采购量,维护自身的利益。
物品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会影响集中采购指标的上报过程,影响整个采购过程的规模和周期,进而影响采购行为的实际执行效率,不利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进行准确的管理和控制。
(五)其他
另外,采购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供应商与相应结算部门之间、使用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也存在比较常见的寻租行为,但是其对于整个采购行为的绩效影响相对较小。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规避寻租行为的方法讨论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比较普遍,一直是影响整个采购绩效的重要因素。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加之,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扩展速度不断加快,更加引起了公众对政府采购绩效的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需要从多方寻找改进方法,努力规避寻租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一)加强制度的建设和相关法规的完善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现象之所以如此普遍,并且对整个采购绩效影响较大,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法规不够完善,供应商和其他相关部门有很多漏洞可钻,客观上创造了寻租行为的环境。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约束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和实施细节,明确各个利益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底线,以制度约束寻租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借助公众力量监督寻租行为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上存在很多问题,评价体系的缺失导致各个利益主体对于政府采购的责任分配模糊、监督不力,进而给寻租行为创造了可趁之机。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用来约束和监督采购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寻租行为。首先,财政部门应明确绩效评价的机构和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确定一套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评价规范;然后,按照统一性与特殊性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计算结合、全面性和重点性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数据选取和计算;再综合评价整个采购行为的成本与投入、产出效率以及日后效益等方面。最后将评价结果定期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以此监督寻租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绩效的提升。
(三)促进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手段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的信息化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督采购行为的进展,更可以从根本上提高采购行为的绩效。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采购活动的信息库和信息渠道,将政府采购信息通过专门采购网站对社会公布,公开征集供应商。这样,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及时得到政府采购的信息,加入到竞标的行列,促进了政府监督体制下的市场竞争,使得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这样一来,既能准确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交易、减少寻租活动的发生、节省成本,又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活动绩效。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队伍素质
推行预算编制制度,要求政府部门根据历史数据调整编制采购预算,由上级部门统一控制收入支出的限额,可以有效控制相关部门的支出活动、减少随意增加项目支出的几率。这样一来,采购活动中的尋租机会减少,从根本上减小了寻租行为对整个政府采购绩效的影响。
另外,需要对政府采购队伍进行定期培训,一方面增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采购人员的采购技巧,促进政府采购绩效的提高;另一方面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相关法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定期监督寻租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政府采购规模在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展和成效越来越重视,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做好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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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市西山林区管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