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分析

2012-04-29 05:28李玉梅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完善对策项目

李玉梅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就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其在公民正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越来越大,而这也提升了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性。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监管方面均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这种背景下,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包括的项目,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对策,以求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项目;完善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治的不当干预。除了政策性的福利措施外,政治的不当干预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不善。如在一般社会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及浮动率的随需求调整,是维系保险制度安全运作的重要机制。一旦政治力介入运作,将使得保费无法反应市场的需求,进而使得保险财务产生严重的亏损。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最大原因,就是保险费率及浮动率无法依据精算结果进行理性的调整。如果忽略了政治因素的干预,而将财政上赤字全归因于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二,基金经营的效率不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善的另一项重要因素,则是因为政府对于保险基金的不当运用与管理经营的效率不善。长久以来,我国各项保险基金基本为政府政策性的工具,这不仅干预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也损害了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政府福利界线划分不清,地方政府财源不足。由于政府拨付在一些情况下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再加上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于社会保险的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财务危机,无法负担相应的社会福利款项,或是将预算挪为他用,因而造成政府财政大量的缺口。因此,导致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各项保险的亏损也将越来越严重。

第四,缺乏系统性的需求调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在某些层面上可说是准“专家、行政式的福利体系”。由于政府的施政往往受制于专家的视野与行政的能力,使得社会保险措施并非完全以民众的福利需求为依托。我国社会保险业务主管机关常委托学者进行各类型的社会保险的需求调查,然而受限于经费或人力,这类的调查不是过于片面,就是因历时过久而无法反应当前民众的需要,再加上调查的结果未能完全反映在政策制订的过程中,因而使得民众需求与专家意见间出现严重的落差。

第五,相关法律不健全。相关法律的欠缺,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资源错置与浪费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如为社会保险基金体制定位、规范政府对于福利的责任以及福利预算配置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法规,至今仍未完成立法;而其他亟待完成立法的还包括公民年金保险法、青少年福利法及儿童福利法等。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包括的项目

第一,社会安全保险基金制度。社会安全保险基金包括生育补贴、疾病补贴、残障补贴、失业补贴、职业灾害补贴、伤害津贴、退休年金、死亡补贴等。社会安全保险基金制度的运作方式分为所得支持(Income Support)、家庭信用(Family Credit)及公民保险方案(National Insurance Scheme)三种。所得支持方案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津贴;家庭信用方案则为免纳税、经资产调查的福利补贴;公民保险方案是社会安全制度的核心,其保险范围包括疾病、失业、工作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退休(王晨,2008)。

第二,公民健康服务。公民健康服务包括保健与医疗两部份。保健服务涵盖生育保健、预防接种、学校保健及急救保健,医疗方面涵盖免费家庭医生服务及医疗机构服务。

第三,教育服务。教育服务除兴办公立学校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外,还包括免费学校餐点、学费补助金、就读津贴、免费就学交通服务以及及健康服务(Health Service)等。

第四,住宅服务。住宅服务包括住宅的兴建及改建、购屋贷款、房租津贴、贫民住宅及公民住宅。服务补贴的方式分为住宅补贴(housing Benefit)及费用补贴(Charge Benefit),其乃全国性的、但由地方当局主办的、经财力调查的选择性保险基金补贴。

第五,就業服务。就业服务包括辅导就业及职业培训。前者是针对失业但仍有工作意愿及工作能力者,一方面为其介绍工作,另一方面在其失业期间给予失业补贴;后者针对参加青年培训(Youth Training)或就业培训练(Employment Training)者提供培训津贴(Training Allowance),培训者若为单亲则可在申领子女照顾津贴,培训地点离家路遥者可申请旅费补贴及在外生活津贴。

第六,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包括机构照护、社区照护及杂项服务等。机构服务涵盖对于有需求的儿童或老人、残障儿童、精神障碍者及精神病患的收容,并设立母子之家与青少年之家;社区照护涵盖居家护理、在宅服务及儿童寄养;而杂项服务则涵盖饮食照顾及电话、旅游等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对策

第一,国内社会保险基金资产配置应以流动性及安全性资产为主,符合政府提供保障目标,避免财务金融学者所称“蓝字倒闭”情形发生,稳定受益对象信心。社会保险基金机关公告基金积存率时,同步公告“流动比率”,降低受益对象发生挤兑机率。社会保险基金若维持资金流动性,则基金仍可逐年补贴受益对象金额,不致造成立即性丧失清偿能力风险(何莉、殷海泓,2010)。

第二,各社会保险基金机关应说明不同职业保险补贴率存在差异原因,避免受益对象由于补贴水平差异而要求逐步提高补贴率情形,导致政府财务缺口扩大。国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建构投资风险管理评断指标,并公告诸如投资标的风险值等,降低此类指标专业度,确保保险受益对象能够了解。另外,社会保险基金政策经济化发展。由于大量社会保险容易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因此社会保险基金政策需进行完善的改革。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应被纳入成为经济政策的一环,通过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运作,达成经济成长的目的。其具体作法包括防止自发性失业、提高劳动意识、调整补贴结构以及善用民间资源等。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多元化。在回归市场机制的社会保险基金改革政策下,国家不再是唯一或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者。由强调个人与家庭责任,到鼓励企业、社区与政府分工合作,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与监管机制应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境下,国家为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者与监管者的角色应逐步降低,提升个人的就业责任感并提供工作机会、强调家庭亲情与扶养责任、动员社区非营利团体的资源以及扩大市场性的企业活动以增加就业机会并提升经济发展效果等机制的配合运用。在提升个人监管责任与企业机制方面,政府也应制定个人需投保个人年金,企业需办理企业年金,据此,社会保险只提供基础年金,而将所得比例的年金补贴转由个人与企业负担。

第四,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制化进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管得以顺利实行的重要保证,是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首先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監管的立法层次。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将分散在各种“规定”、“条例”中的社保基金监管内容整合,出台专项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以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其次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单项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出制度性规定,实现规范管理和依法监管(王国维、张飞、王曦,2012)。

第五,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激励机制。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作用,可以把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财务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管和群众媒体等社会监管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省一级成立由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共同参加的社保基金协同监管指导小组(赵金旺,2008)。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占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然而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盲目投资等问题却阻碍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从健全社保监管立法、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实行社会化监管等方面着手,构建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与监管若干问题浅议[J].东南亚纵横,2008(12).

2.何莉,殷海泓.“五险合一”征缴方式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必要性探究[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11).

3.王国维,张飞,王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赵金旺.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J].中国科技财富,2008(6).

(作者单位:四川省电力公司攀枝花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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