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姬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会计处理
李文姬
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利润空间。因此,探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会计核算处理及应用具有现实的意义。
不管利润分配政策如何,由企业自主进行的净利润分配,都不会对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因此,纳税筹划应侧重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者分回利润的再纳税,也就是使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应补缴的税款减少。具体做法有:
(1)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从而避免投资者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股票升值。对个人股东来说,其股息部分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不需要缴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来说,也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差额部分补税。
(2)减轻投资者的税负,并且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企业就可以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们研究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目的就是在于考察和分析成本费用支出所减少的一系列税收负担,这就是成本费用核算纳税筹划的一种基本方法。在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费用分摊处理上,我们发现: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有限定条件的,应该限定条件范围内具有抵税作用,若超过限定条件范围的,超过部分不具有抵税作用。而对于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应该考察期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方式:不得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以及成本和损失项目的,不具备抵税作用;对于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和成本及损失项目,抵税作用就会最明显;不得一次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和成本项目,只有按费用摊销方法或者折旧方法来计算并计入费用和成本的部分,才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
案例:假设X公司和Y公司全年付现成本以及销货净收入均相同,所得税税率均为30%。两者的区别是Y公司有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每年折旧额均为一万元。
我们发现:Y公司的税前和税后利润都比X公司偏少,但其现金流入量却比X公司多了3000元。这是因为:相比较税前扣除费用,Y公司比X公司多了一万元的折旧费,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一万元,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三千元,这就是Y公司折旧费的抵税作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对企业来说,其发生亏损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一方面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政府承担了部分亏损,但如果企业的经营发生困难,实际出现亏损,则对于企业来说,就开始着手从资本运营上开始,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便能够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案例:某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4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5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则2004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完全实现在2005年弥补,而且在2005年以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假设该企业的资本成本率为10%,那么,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l00×33%/(l+10%)=30万元。
但是如果出现另外一种情况:该企业2006年所得不足以弥补,现假设该企业2005一2009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我们发现,该企业可以用2005—2009年的10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该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的100万元,可分别6年内企业共纳税为23.1万元={80-(100-10-10-40-30)}×33%。
由此算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
第一年:10×33%/(l+10%);
第二年:10×33%/(1+10%)2;…
第五年:10×33%/(1+10%)5,总和为24.46(万元)。由此可见,亏损额虽然相同,但是弥补亏损产生的节税效果却不同。这就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5年内,亏损若能够越早得到弥补,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因为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会越大。
(作者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