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国欣
(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
论汉语词的约定性
丰国欣
(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
本文从约定性的角度论述了汉语词的初步定义的合理性:“表达一个概念、具有一定约定程度的单字和字组合就是汉语词”,分析了这个定义中“约定性”的具体内涵。
汉语词; 约定性; 内涵
长期以来,人们对汉语里的这种现象感到扑朔迷离:汉语的词、词组(短语)和句子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如“天亮”、“地震”、“年轻”;再如“脚印”、“字迹”、“短裤”、“大厦”、“打球”、“踏青”、“来往”、“花草”、“饕餮”、“追逐”等等,这些词怎样区别于“偏正结构”、“主谓结构”和“联合结构”呢?这种语言现象至少能够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汉语的词和词组(短语)或句子;二是词的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到底是语法关系还是词汇关系,区分这两种关系的意义何在。
本文将对第一个问题作一些探讨,分析汉语词和词组难以区分的原因和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角度。第二个问题将另外行文讨论。
汉语词和词组之所以难以区分,是因为汉语词具有极大的相对性[1]124-130[2]141-146。印欧语的词虽然同样难以在理论上界定,但仅凭其外在形式(两个空格之间的一串字母)就极易辨认,并且表现出“绝对性”:无论有无上下文,都是一个词。而汉语词的相对性则表现为两点:第一点是,有的字组合显然是词,有的则不一定,可能会在理论上产生争论。学术界里已有一些讨论,也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例如“老人”和“老婆”,看似结构相同,但“老人”可扩展为“年老的人”,而“老婆”则不能扩展,认定它为词不会引起争论。所以在理论上,“老人”到底是词还是词组,尚存在争论。虽然吕叔湘[3]22的“语法词”(如“老人”)和“词汇词”(如“老婆”)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这个现象,但也有问题,一是在理论会产生疑问,即词的内部存在“语法”关系吗?二是理论界定与人们的语言心理现实相矛盾,因为凭实感,“老人”仍然是词。第二点是,同一个字组合有时是词,有时则是一个短语。如在“他上街买东西去了”中,“东西”为“词”,第二个音节轻读,意为“物品”;而在“这个地区东西20公里,南北30公里”中,“东西”是典型的“联合词组”,两个音节都重读,指方向。
汉语词为什么会表现出极大的相对性呢?根据北京语言学院语言教学研究所[4]编写的《汉语词语的统计与分析》的统计,汉语单音节单纯词占汉语词汇总数的16.7%,而合成词占汉语词汇总数的80%,剩下的比例就是其余构词手段所构成的词。这说明汉语的复合词是汉语词的主体。汉语复合词的特点就是大量使用分析型的词内结构,基本为分析型表达法[5]336。笔者曾撰文描述了这一现象:占16.7%的汉语单音节单纯词和一些连绵词、混一词作为词是不可争议的,其约定程度为100%;而汉语复合词只是具有相对约定程度;汉字的独特性之一就是可以即时使用,这样形成的“词”,其约定程度几乎为 0%[1-2]。
看来,汉语词真正不好认定①的就是其主体——复合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研究者尝试过各种办法,至今尚无一种办法能够完全解决问题。本文将立足于Jespersen提出的“约定性”,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Jespersen[6]7-24在《语法哲学》里提出了一组语法范畴:约定用法与自由用法(formulas and free expressions),其要点如下:
语言中——任何语言中——有些东西具有约定性质,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对它作任何改动。例如,How do you do?(你好)与I gave the boy a lump of sugar.(我给这男孩一块糖)是完全不同的。前一句话中的每一个成分是固定的,甚至连重音都不能改变。
……约定用法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也可以是一个词组,或是一个词,或一个词的一部分——这无关紧要,但是对于言语本能来说,它必须是一个单位,不能像自由用法那样可以进一步分析或分解。……约定用法可能是规则的,也可能不是规则的,但自由用法总是规则的。
我们要特别强调Jespersen的论断包含以下与本文有关的要点:第一,Jespersen的“约定用法”其实就是语言的“惯用法”(Formulas),而“习惯”的形成正是基于“约定”的。第二,语言各个层面上的“约定用法”都是不可改变的,不能同义替换、省略等,无论是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第三,“约定用法”必须是一种“单位”,这就强调了“整体意义”,拿“词”来讲,就强调了“词”所表达的一个概念。第四,作为一种单位的“约定用法”是不可分析的[2]。
Jespersen的这一观点在解释汉语词的约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先要从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入手,判断某一语言形式是否被约定表达一个固定概念,即是否词化。一旦约定为表达一个固定概念,则不能对这一语言形式作任何更改,即不能对已经约定为词的语言形式进行同义替换、插入成分、省略、扩展等等,因为这种固化了的语言形式和它所代表的概念之间有着强烈的一一对应关系,任何改动都会导致概念或多或少的改变,即偏离了所指。
例如,由于早期条件简陋,一块刷了黑色油漆的板子被当作教师上课时用于演示的那种工具,称之为“黑板”,久而久之被固化并约定成为一个词,专指这种工具。假如把“黑板”说成“黑色的板子”意思显然改变了,因为“黑色的板子”不一定就是“黑板”,而且即使把白颜色的板子当成这种教具使用,上面用黑色的笔书写,我们仍然可以称之为“黑板”。如此类推,“马车”虽然意思是“马拉的车”,但“马拉的车”并不等于“马车”。
总之,凝固为一个特定概念的单字和字组就被约定为一个汉语词了。但是,因为韵律的需要而导致词结构的变化在汉语里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汉语的韵律作用高于一切[7]。例如,离合词就是韵律作用下所产生的独特语言现象,根据表达的需要,我们可以把“睡觉”说成“睡了一觉”,把“幽默”说成“幽了一默”,把“体操”说成“体了一操”。
看来,Jespersen的这对语法范畴难以完全解释汉语词中的约定性,即分析型的复合词是如何约定的?在Jespersen的基础上,我们补充两点:第一,词的概念源于本义,又高于本义。“马车”因其本义(“马拉的车”)而约定成词,但这种“车”即便是被骡子或者拖拉机拉着,仍然是“马车”。第二,韵律机制参与约定。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离合词,再就是“有字无义”的汉语词,例如“老虎”、“石头”、“糊里糊涂”等。汉语词的概念约定不考虑汉语韵律的作用是不完整的。
如果说概念约定是词“义”的约定,那么汉语词“形”的约定又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汉语不存在像印欧语那样的形态变化,汉语的“形态”表现为韵律的制约并作用于字组之中,汉民族人在组字成词、组词成句时最大程度地依赖韵律。试比较以下两句:
a.他在北大学习法律。
b.他是一位好学的青年。
同一个概念分别由“学习”和“学”表示,其原因是为了满足某种韵律规律,即韵律词重于传统词法观念中的词,汉语的词首先都必须是韵律词。a句中,“学习”为一个词,传统词法和韵律规律正好一致;但在b句中,“好学”虽然不是传统的“词”,却构成了一个韵律单位,即“两个音节·一个音步·一个韵律词”[7]1:
“韵律词”是从韵律学的角度定义“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语言单位”。韵律学中的“语言单位”是“韵律单位”,因此韵律词以语言中的韵律单位为基础。……语言中“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韵律单位”就是“音步”。
韵律词至少是一个音步,而音步又严格遵循“二分枝”(binary branching)[8]43,即一个音步由两个“音节”组成(音节由韵素组成),两个“音节”通过“轻重抑扬”的节奏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韵律词。上例中“好学”显然是“即用”性质的,正好形成了一个音步,构成一个韵律词。b句如果说成“他是一位好学习的青年”,虽然意思和语法结构未变,但破坏了韵律结构,汉民族不接受,无此约定心理。可见,汉语词以字组合(包括临时的字组合)而非音节粘连的方式来体现它的隐性形态:韵律机制而非语法标记[9]。
形式和内容总是统一的。那么,韵律这种汉语“形态”和语义又有什么关联呢?音步中的“二分枝”把汉语词里面所蕴藏的“两点”逻辑关系体现出来了。
汉语词中的“两点”分别由字组中两个字前后位置充当的,形成“义象+义类”的格局。如在“书桌”中,“书”说明“桌”的用途;在“火车”中,“火”说明了“车”的动力方式;在“母马”和“公牛”中,“母”和“公”分别说明“马”和“牛”的性别;在“小鹿”中,“小”说明了“鹿”的年龄。特别要指出的是,不要把“两点”单纯地理解成为两个字、两个音节,它们更是一种逻辑关系,即“义象”和“义类”之间的关系:“义象”对“义类”的某一方面作具体的说明,如说明其分类、属性、用途、特征、归属等内容。
以上的分析,只是涉及到了两个字的词。汉语词的“两点”机制同样能够解释单字词和多字词。也就是说,“两点”机制所反映的语义关系也存在于这些词中。
上例b句中的“学”似乎缺少一“点”,但与它前面的“好”产生语义关联,形成一个音步,这样“好学”在本句中就是一个韵律词。“好学”也分布在“义象+义类”的格局中,“好”说明“学”的方式和程度。
与两字词不同的是,在三字词、四字词、五字词的语义结构和韵律结构中,“两点”关系在不同层面上出现。我们以“橡皮艇”和“叶公好龙”为例作简单分析:在“橡皮艇”中,第一个层面上的“两点”分别是“橡皮”和“艇”,前者说明后者的材质;第二个层面上的“两点”为“橡”和“皮”。在“叶公好龙”中,第一个层面上的两点分别是“叶公”和“好龙”;第二个层面上的“两点”有两个,一个是“叶”和“公”,另一个是“好”和“龙”。
这一部分的分析让我们看到,汉语韵律机制组合汉字是汉语自身的形式,这个形式一旦表达了一个概念就成为一个汉语词,这也正是汉民族的韵律约定心理。我们还可以看得出来,汉语词的“两点”机制体现在了汉民族“义象+义类”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思维方式使汉语词成为趋向分析型的表达方式,表现出高度的理据性。
事实上,概念约定加上韵律约定并不意味着整个词约定的了结。“老人”在理论上是短语,可凭实感,它仍然是词。这说明理论界定和语言心理之间存在“矛盾”。不仅如此,这种解释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实际上在吕叔湘[3]22区分语法词和词汇词之前,黄景欣[10]在讨论汉语词汇体系时就主张用“词汇——语法意义”标准来考察汉语词汇,但后来受到刘叔新的批评[11]:
几个最大的词类作为所谓最高词汇层②的词汇单位,词类之间除了有词在词语组合上的结构关系之外,不可能还有别的什么关系。如现代汉语,“名词+动词”是主谓关系,“动词+名词”是支配关系,“名词+‘的’+动词”是修饰关系。这种语法关系无论如何不能看作词汇本身的内部联系。
在刘叔新看来,词的内部不能有语法关系,这就说明他不赞成“语法词”一说,当然也就不赞成“语法词”和“词汇词”的区分了。
我们从分析“词汇——语法意义”标准的不足中可以看出,单从形式和单从意义角度来探索汉语词的本质都存在着缺陷,即使把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也难以达到目的。像我们以前讨论的那样,“扩展法”或者“插入法”就是在形式和意义上作相应调整,结果发现靠不住[1-2]。
以上的分析,让我们进一步推知,一个形式所表达的概念是否是一个汉语词,还有最后一个环节,即要经过社团成员对这一形式和概念进行心理认证:要看这个形式所表达的概念是否具有心理认证的约定性:有,则为一个词;没有,那很可能只是一个短语或词组;如果心理认证的约定程度很低,那么词化的程度也很低;反之,则词化程度极高。正因为如此,我们始终认为“老人”是一个词而不是短语(词组),“家庭主妇”是一个词,而“家庭主男”不是词。
心理认证的约定性意味着词的“音义关联”属性是否被社团成员所承认、所接受。语言研究如果不考虑社团成员的语言心理现实,那么理论上无论多么“科学”的结论都有可能靠不住。社团成员对“音义关联”的心理接受与认证,恰好是索绪尔所说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
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相联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12]92。……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释。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在下面将可以看到,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12]94。
索绪尔的话有两层意思:一是能指所指任意关联,能指即声音形象;二是这种音义关联一经确立就不可更改,就被社团成员约定下来。汉语词心理认证约定的含义就是这样的。
对汉语词进行理论界定,探讨汉语词的本质,一直是哲学和语言学上的难题。严格地讲,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从约定性的角度论述了汉语词的初步定义的合理性:“表达一个概念、具有一定约定程度的单字和字组合就是汉语词”[1]124-130,具体论述了这个定义中“约定性”的种种内涵。
注 释:
① 这里所说的“认定”指的是,对是否是一个词所作出的判断,而不是在理论上对“词”下定义。
② 这里所说的“最高词汇层”指的是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等几个最大词类。
[1]丰国欣.字本位视角的汉语“词”——基于汉英对比分析[J].理论月刊,2010(11).
[2]丰国欣.再论汉语词:字组、韵律、约定——基于汉英对比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0(12).
[3]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北京语言学院语言教学研究所.汉语词语的统计与分析[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5.
[5]Bańczerowski J.Some Contrastive Considerations about Semantics in the communication Process[M].In J.Fisiak(ed),1980.
[6]Jespersen O.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M].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1924.
[7]冯胜利.汉语的韵律、词法和句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8]MacCarthy J,Prince A.Prosodic Minimality.Lecture presented at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Conference[M].The Organization of Phonology,1993.
[9]居碧娟.汉语韵律机制和汉语处置句初探[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
[10]黄景欣.试论词汇学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语文,1962(3).
[11]刘叔新.论词汇体系问题[J].中国语文,1964(3).
[12]Saussure E.de.Course in General Linguistics[M].Roy Harris,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H 146.1
A
1672-6219(2011)05-0057-04
2011-07-15
2008年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语习得研究的特征与趋势探究”([2009]115);2009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二语习得研究的认知探究”(2009y128)。
丰国欣,男,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