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研究:理论评述与法律释义

2011-08-15 00:45郭心
当代经济 2011年12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抵押

○郭心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研究:理论评述与法律释义

○郭心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买方短期资金缺乏时,为了促成交易或扩大销量,往往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然而,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却成为卖方要面对的棘手问题。部分应收账款恶化成死账、坏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链。因此,保付代理业务应运而生。本文探讨了法经济学框架下的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理论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审视我国开展保付代理业务的可能性。

保付代理 融资安排 理论评述 法律释义

一、保付代理的概念与理论评述

1、保付代理业务的概念

保付代理业务源于国际贸易。尽管历史悠远,但至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简明牛津词典》对保理业务的释义为:以贴现方式买入属于他人的债权以便通过收取债款获利;美国《商业律师》定义为:在保理商和以赊销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之间存在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保理商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收购应收账款、保留销售服务分户账、收取应收账款、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坏账损失四项服务。这一定义还规定,保理商只有提供至少两项上述服务时才被视为保理业务。《国际保付代理公约》描述为,保付代理人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一是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二是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三是托收应收账款;四是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2、保付代理业务的理论评述

货款的支付可以发生在货物交付之前、之中与之后,现实中,事后支付在我国比较频繁。事后支付理论上视为制造商为需求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即一种商业信用。此活动中,就直接或间接地牵出了信用评估、托收、信用担保等金融行为。这些行为可以由制造商自己行事,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委托诸如信用评级机构、托收机构或保理商第三方作为。

在美国,联邦储备统计每年处理的代理融通业务规模达到了400多亿美元,即接近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而发放贷款额的一半。这一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许多学者开始研究保付代理业务的产生外在环境与内在机制。有几个学者已经建模,某种程度上意在解释尽管一般都认为保付代理融资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中比较昂贵的一种却其被大量使用。史密斯(1987)预示在购买者所处的地理位置分散的行业,在制造商对购买商沉没投资额低的行业,在监测购买商存货成本高的行业,保付代理业务普通被采用。埃默里(1987)预示保付代理融资的使用与销售的季节性成正相关关系。米安与史密斯(1992)认为当销售过程中不产生有关信息时,当买者与卖者是分散时和当某行业产品相对生产商而言是同质的并且是非专用的以至他们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较高时,代理融通很可能被采用。

代理融通关系是复杂的双边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牵涉到关于不确定或有事件的许多分离决策,这样就创造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代理融通为了限制制造商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一般要求和制造商建立—种排他性的关系,使其从制造商所有应收账款中获得有保证收益的能力得以完善,这种书面合同在保护制造商免遭保理商的机会主义方面效果很小,经常是仅在合同上注明保理商在决定是否认可应收账款时“以一种商业上合理的方式采取行动”。相应地,保理商的声誉就是代理融通市场得以效率运行的一个关键要素,这似乎解释了为什么办理保付代理业务主要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商业持股公司的代理融通附属公司或者地位稳固历史悠久的保理商。

二、保付代理涉及的法律释义

1、债权让与

供应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保理商能够获得无暇次的债权请求权,拥有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并用收回的债款补偿他预付的收购价款。这是由他的利益驱使心所决定的。保理商为了获得无暇次的债权请求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制造商的授让和保理商的受让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这种转让分为法定转让与横平转让。法定转让通常要求转让人做成书面文件,让与对债权的请求权,并书面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保理商作为债权的法定受让人,拥有对债权的无瑕疵的请求权、无须征求债务人同意解除债务的权利。若转让没满足法定转让的全部条件,则为横平转让,受横平转让管辖。在横平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不是转让的先决条件,但受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毫无延迟地通知债务人。否则,延误或遗漏通知债务人可能会使不利其他债权人或受让人具有优先权,并产生优于他的横平权利。

2、保理商与第三方力利益冲突

(1)解决受让人之间权利的冲突

制造商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理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大多数并不是诈欺,而是疏忽或遗漏。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债务人受到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前提就是转让的取得是基于诚信和善意并付了相应的对价的情形下行为。如果债务人在同一天同时受到两个受让人的通知书,首先寄出通知书的受让人则享有优先权。

(2)与抵押债权人的冲突

制造商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是出具借据,并以此为抵押获得融资。此借据中,通常列有将制造商的所有资产包括应受账款抵押给借款人的条款。这种抵押分为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两种。保理商在向制造商提供保理业务之前,要事先确认制造商没有此种的抵押。如果保理商受让的债权是已经被制造商固定抵押出去,保理商将会更大风险损失。因为制造商已经无权处分这笔债权,也无权向保理商转让该债权,因而后者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已经书面通知了债务人,抵押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制造商破产清偿,保理商是没有法律能力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获得补偿的。倘若保理商受让的债权是已被浮动抵押了,情况则有所不同。浮动抵押的实质是在抵押具体化之前,对抵押资产不具有扣押权,借款人可在经营中自由处理财产。保理商此时与制造商签订保理协议,利益也会有所损害。虽然浮动抵押不能阻止保理协议的签订,但保理商签订的协议仍无法使他获得优势地位,因为法律是不会以破坏先期合同为代价去履行随后的一个合同的。不管何种性质的抵押,保理商为了避免保理协议瑕疵或失效,必须首先获得弃权书或优先权协议。

3、债务人的抗辩与反索

在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必须保证他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是一种没有瑕疵的债权请求权,债务人不会对此提出抗辩与反索。若由于债务人的抗辩与反索导致保理商未能按期收回债款,保理商有权向制造商行使追索权。采取的行动是,扣减对制造商的账款来满足追索权的需要。当制造商破产时,债务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抗辩与反索大量增加,从而给制造商造成大量的呆坏账损失。债务人提出的从商业角度来看是合情合理的抗辩与反索,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却往往是难以成立的,保理商应有足够的认识。保理商以接受应收账款的价金来收购债权,货款的大部分已经支付给制造商,对于保理商唯一的风险是来之于当制造商倒闭破产时,保理商面对大量的抗辩与追索,对制造商的支付的账余额已无力抵消账款来满足追索权。

如果制造商面对债务人的抗辩承认货物有缺陷并就此发出退款通知书,债务人可以凭退款通知书在应付给保理商的款项中进行有效的扣除。一般认为,债务人一旦把转让的债款付与保理商以后,任何抗辩与反索,只能向制造商提出。这样,虽然制造商发出的退款通知书应使债务人在保理商的销售分户账上产生贷方发生额,或在债务人全部付清应付账款之后产生贷方余额,但在法律上应认为,保理商并不对此负责。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抗辩与反索没有实质性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法律通常是不予追究的。

三、国内开展保理业务的市场分析

1、对国内保理业务的需求分析

2008年金融危机使我们意识到,市场疲软、产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不足、三角债盛行、信用低劣等因素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与企业运作的绊脚石。如何解决金融危机给宏微观经济带来的困境,减少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曾经尝试通过建立清债款项注入以疏导生产资金流渠道的方式来缓解这一问题,但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在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方式中,除了预付货款外,没有有效地保护制造商的利益。在保付代理业务中,保理商负责对应收债款的预付,并到期托收账款补偿预支额。这种融资结算方式,利用网络与各地分支代理机构更有效更快捷地提高了卖方债款回收率。相比而言,保付代理融资是行之有效的。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从2001年的12.34亿欧元,增长到2005年的58.3亿欧元,到2008年已达550亿欧元,较2001年又增长了约44.5倍。截至2009年末,成员单位国际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5709亿元,国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113%。这些数据说明,国内保理业务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2、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外部坏境

保理业务的开展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良好的经济秩序、松外汇管制、便捷结算流程、高度诚信与完备法规支持。经济发达国家,如北美、欧洲、东南亚,好的大环境氛围滋生了保理业务的成长。作为赊销为前提的保理业务,首先以买卖双方的诚信道德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又涉及到诚信与法规,接着债款的支付要求便捷的结算流程,这些才可能使保理业务蓬勃发展。在国内,大的环境被发现是坏的,低诚信、外汇管制紧、结算方式单一陈旧、法规缺乏,秩序混乱助就了保理业务无法正常的开展。再者,传统观念对债权转让的偏见,视保理商为讨债人的角色,而拒绝接受保理。所以,开展保理业务首要的就是各经济主体转变观念,营造良好的大环境。2010年4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是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规范》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这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目前,保理业务已在我国形成了一定规模,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事实证明了保理业务对民间资本的疏通、对中小企业保障稳定现金流以及提升我国实体经济抗金融危机能力均具有较高的战略意义。不管今后发展高度如何,但至少在这里,我们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保付代理融资安排是具有市场形成基础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在改变卖者短期资金不利地位是有现实意义的,这也就是保理的魅力所在。

[1]Emergy,G.An optimal financial response to variable demand[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1987(22).

[2]Mian, S.and Smith, C.Accounts Receivable management policy theory and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e, forthcoming,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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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约翰·伊特维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5]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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