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改革对我国启示的若干思考

2011-08-15 00:43种华东
群文天地 2011年8期
关键词:全纳随班教育法

■种华东

世界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但却在北美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美国则是特殊教育发展史上的典范。在考虑借鉴他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经验时,我们很自然就会想到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本文通过相关文献的查阅,简述美国特殊教育改革的部分方面,并结合我国特殊教育的实情进行相应的思考,以期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一、美国特殊教育的兴起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19世纪,美国大力推行公立学校,并在法律制约下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学校,这种多民族的融合教育在客观上促进了美国教育的快速发展,也包括特殊教育的发展。

很多特殊教育专家先后移民或学成归来,为美国带来了欧洲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其中包括特殊教育机构的基本模式、特殊教育所学的设备以及最佳教学方法等,使美国的特殊教育在欧洲已有教育成就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了。特殊教育专家的到来,也是美国特殊教育很快兴起、发展并使美国迅速成为世界特殊教育中心的原因之一。

19世纪初,美国许多州都建立了盲校与聋校。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美国特殊教育的需要,美国在1914创立了第一所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学校。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采用了地方与中央并行、聋教与盲教并行、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并行的路线。

二、美国特殊教育的改革

(一)特殊教育立法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特殊教育的一切方面都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并与时俱进。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主张智障者及其他残疾人每天的生活模式应尽可能接近主流社会,这就是对整个特殊教育产生深刻影响的“回归主流”运动,提出了“瀑布式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和“最少受限制环境”等概念。1975年美国通过《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是第一部将以往众多关于特殊儿童教育的法律统合到一起的法律,提出了“零拒绝”理念。

1994年在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并对实施全纳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种观念的变化也同样影响在美国的法律中。《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在1991年重新进行修改,改名为《障碍者教育法》,经过若干次修订演化成2004年版的《残疾人教育法》,确立“零拒绝”“正当程序”“非歧视性评估”“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因材施教”等原则和制定,强调应在普通班级内接纳特殊儿童。

(二)特殊教育经费

法律对美国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做了详细规定。

特殊教育的经费少部分来自联邦补助,大部分来自州和地方财政,前者约占8%~10%,后者约占90%。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法令和财政拨款,从宏观上管理特殊教育,国会关于特殊教育的法令中大多有向州提供补助经费的条款。

经法律历次修订,美国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也逐渐增加。2005年联邦教育部向各州共资助111亿美元作为残障儿童教育项目的联邦经费,比2004年增加10亿美元。从数字上看,美国联邦政府给特殊教育投资的经费已经很多,但各州和地方教育管理者认为联邦对特殊学生教育的财政资助是不够的,由此可以推估美国政府给特殊教育投入的经费之巨。

(三)特殊教育理念

1975年的《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提出提出了“零拒绝”理念,要为所有3-18岁特殊儿童少年提供资助,而后在修改法令的过程中,就将18岁延长至21岁。到了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法》确立“零拒绝”“正当程序”“非歧视性评估”“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因材施教”等原则和制定,还提出联邦政府要为出生至2岁阶段身心障碍婴儿与幼儿的早期干预方案制定提供资助。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学习更有的生活技能,更好的体现“全纳教育”和“融合教育”,更快的“回归主流”。

(四)特殊教育师资

美国各行各业普遍实行证书制度。在美国当教师要有教师证,这些证书制度及时依法办教育的具体体现,也对教师的规格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部门经过改革,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一般是有了教师证之后,在受专门的特殊教育的训练才有资格当特殊教育教师。当然也有专门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大学。此外,美国特殊教育教师有自己的组织,比如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美国聋教育委员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组织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认知知识和技能提出了一些新的标准。

(五)特殊教育技术

美国科学技术的发达体现在各个方面,在特殊教育方面主要表现在已经有了一整套的特殊教育技术的研制系统。

经过技术改革,美国相关部门不仅能够生产各种助视器材,还能生产各种助听器材,甚至已经大规模使用人工的电子耳蜗。这些手段的使用能有效地改善特殊儿童的感官能力,进而提高他们学习的效果和生活质量。

三、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和思考

(一)思想层面上,树立健全的特殊儿童观和教育观

在我国,由于受民间文化的影响,许多人阻碍特殊儿童接受教育,比如:1)对特殊儿童及其教育的无知与怀疑,认为这些孩子无法学习,就不送去读书,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普遍;2)正常孩子读书都找不到工作,这些孩子读书更没用,就不需要送到学校;3)生了残疾孩子是报应,也就不乐意孩子出门,更不乐意孩子读书;4)认为男女有别,男孩可以读书,女孩就算了。这些文化现象的消除,需要从思想层面改变,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大众传媒,如电视、网络、电影等的作用,改变人们的观念,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方法。

受教育是特殊儿童的公民权。我们应在借鉴国外普及特殊教育的经验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特殊儿童观和教育观,逐步扩展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对特殊群体强化社会教育,开展全民的道德和责任教育,使更多的儿童学会生存,“回归主流”。

(二)制度层面上,确保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强制性

纵观各国特殊教育发展史,特殊教育立法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助推剂。

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教育需要”,美国在进行特殊教育立法时注重法令的前瞻性,每个时期的特殊教育立法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特殊教育发展的客观需求,法律的适时修正扩大了特殊教育对象的教育权益和对他们的服务范围,与时俱进地保障了他们公平的受教育权利,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时效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特殊教育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相比,我国特殊教育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界定了有关问题,有时缺少可操作性。二是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对特殊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程序不明确。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特殊教育进而促进其他事业的发展,建议颁布一些操作性强的法规,也可以颁布地方特色的法规,还有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等法规,使整个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技术层面上,设立特殊教育技术开发研制部门

特殊教育技术在我国还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从事这方面的研制与开发一方面会满足市场,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同时还能为特殊教学院培养一批实用型人才。因此,建议一些部门或学校设立相应的开发部门,把特殊教育技术的开发和高等教育的有关专业联系起来,把开发基地变成实习基地。

(四)教育经费上,倡导多角度、多思路筹措,并建立监督

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版)提到的:“对于中国的残疾儿童少年来说,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从以上条款看,我们所能明确的,是特殊教育资助对象是残疾儿童少年及其教师,资助内容主要是减免学生学费,增加教师的补助。

所以,建议政府尽快加大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扩大特殊教育经费的资助范畴。此外也可以学习美国,争取有关机构、组织的资金,为特殊教育服务,同时进行正确的经费投入效益比的评估、监督机制。

(五)教育理念上,完善“随班就读”,实现“全纳教育”

随班就读是中国政府在解决特殊儿童入学问题方面采取的一种教育政策,它是“融合教育”的一种体现。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随班就读已从最初的行政推广逐渐变成了普通学校自觉接纳特殊学生,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有些时候,由于普通教师缺乏特殊教育基础,“随班就读”演变成“随班就混”、“随班就坐”,特殊儿童在正常班级中只是被视为“问题儿童”,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故此,建议在我国普通教师资格认证时,需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的学习,让更多的普通教师胜任特殊儿童的教育,完善“随班就读”,实现“全纳教育”。

[1]武学超.布什政府的教育财政与教育政策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5(6).

[2]张娅茜.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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