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

2011-02-19 05:51罗丽娅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教案

罗丽娅

(1.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

罗丽娅1,2

(1.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教案的著作权问题是教育界和法律界面临的崭新课题。教案属于作品范畴,应当作为著作权客体,享有著作权。教案的著作权保护应从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属、对作品外延做扩大解释等方面入手,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纠纷的解决,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加完备。

教案;独创性;著作权

教师作为教学工作的主体,其所书写的教案是讲授内容与自己逻辑思维的一种最紧密的结合。2002年,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高丽娅老师教案丢失事件,引发了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讨论。2005年9月7日,高丽娅接受了检察院让其改变诉讼请求的建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私自处理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00元,这起全国首例教案维权官司,以高丽娅胜诉而告终。

这宗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的首例“教案”官司虽已告一段落,但教师对自己的教案能否真正拥有著作权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中,仍然没有对教师教案权属问题的相关规定。而笔者认为,教案应属于作品范畴,享有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作品的法律规定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即著作权人权利之对象而为著作权法所保护者。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的一种成果,是作者思想情感的体现,作品的形式并不单一,它所涵盖的范围是非常之广的,可以是文学领域的,也可以是艺术领域的,还可以是科学领域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是不是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关键还要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关于作品范畴的规定是,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于这一点不仅我国是这样规定的,从国际性的著作权立法上看同样也是如此。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是一种个性的表达。独创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第二,作品能够体现人的思想,并通过相应的形式表达出来;第三,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写作风格。

创作是一种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独创性是创作的结果。因此,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构成创作,也不产生独创性作品。同时创作也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事实行为在每一个自然人身上所表现出的内容是不相同的。

我国目前尚未对独创性作出统一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非同质的文化、价值、道德多元的社会,人们判断独创性高低的标准不同,对于什么是独创性高的作品认识也就不同,这样就可能会出现真正应该加以保护的作品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独创性的界定标准应该尽早出台,同时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宜过高。

3.可感知性。可感知性是指作者将无形的思想或者情感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思想或者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抽象的,不能为他人所感觉。一种思想或者一种情感,若要为他人所了解,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表达形式。创作是一种实践活动,是思想或者表达的中间环节,是主观通向客观的桥梁。思想一旦被描述出来,就成为客观具体的形式。作者也只有将自己的思想、情感通过文字、音乐、绘画、杂技等具体的载体表现出来,使他人通过眼睛、鼻子、耳朵等感觉器官能够感知,这样的作品才具有可感知性。

4.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是指在作品内容不改变的状态下,对作品进行的翻录、复印、拷贝、录音、录像等。只有能够复制的作品,才能够将著作的思想加以传播,同时也使得作品获得了商品的属性,从而进入到流通领域。

二、教案性质的法律认定

(一)教案属于作品范畴

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教案属于作品范畴。

首先,教案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范畴,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以文字的具体形式撰写的。教师授课主要依据其课前撰写的教案而进行,教案是教师对课程的教学经验的总结,是教师教学思想的集中体现。

其次,编写教案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写一份优秀教案是设计者教育思想、智慧、动机、经验、个性和教学艺术性的综合体现。教师按照教材内在规律,结合学生实际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材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如何去讲解,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智慧和辛苦。教师在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广泛查阅资料而非照搬照抄,结合个人教学体会,巧妙构思,精心撰写教案。由于每位教师的知识、经验、特长、个性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写教案就不会千篇一律,它发挥了每一个教师的智慧和创造力。同时,教师在教学时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思维能力的学生,由于他们对问题的理解程度不同,常常会提出不同的问题和看法,因此,教师备课时,会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习时可能会提出的问题,从而才确定重点、难点、疑点和关键问题,所以,教案具备了独创性。

第三,编写教案是书写在教案本上,这就可以通过复印、印刷、录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如此看来,教案具有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教案属于作品范畴,应当作为著作权客体,享有著作权。在本文一开始提到的高丽娅老师所属学校丢失其教案这一案例中,已经遗失的教案也应当属于作品。因为,原本按照《证据规定》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对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应该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四公里小学已经以变卖、销毁等方式处理了作为记载原告高丽娅教案唯一载体的44册教案本,从而使原告无法对此举证。由于44册教案是由被告持有并保管的,且被告也并未返还给原告,因此根据案件这一情形,可以适用《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鉴于原告能够提交的4册教案符合教案的构成要件,因此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已遗失的44册教案本所载之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二)教案著作权的归属

1.教案不是法人作品。教师为完成学校教学工作而设计教案,第一,它不是由学校主持,第二,它不体现某一具体学校意志。教案包含着的是教师对本门课程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是一种个性化的东西。第三,它不是由学校署名,教案撰写的好与坏也不由学校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人作品,其著作权也就不应该属于学校。

2.教案是一般职务作品。所谓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是雇员或者工作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成果,即履行一定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种类不同,其著作权的归属也不同。

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写作教案是在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一般职务作品的特征。教师编写教案的过程中,虽然也利用了学校的工作场所、教学设备,参考了学校提供的一些资料,但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对教材的分析、对学生情况的了解、对以前教学中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经验的总结以及保存的辅助资料编写而成,教案内容选定、结构编排、板书设计以及传授的方法无不凝聚着教师个人的智慧与创造,所以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对教学内容分析、编写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教案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三、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通过列举的形式说明了19种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由法律列举式规定侵权行为已经不能适应时代潮流的需要。现实的实践早已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所以《著作权法》在这一部分不得不重新考虑如何立法。同时在相应的诉讼程序法中应增加著作权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教案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更完善。

(二)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属

我国在职务作品的权属上规定较为复杂,笔者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法治的人文精神,或者可以明确规定,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当教案本作为教师所撰写教案的唯一物质载体的时候,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能否分离。

(三)基于法律规定对作品外延应做扩大解释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要素,我国十分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并开始制定我国的著作权发展战略,这就对著作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社会生活的层面上观察,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无论是技术层面的学理性研究,还是操作层面的案例分析都比较欠缺,所以更应该系统地、全面地和深入地对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前沿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且基于法律规定,应对作品的外延做扩大解释,从而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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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Li-ya1,2
(1.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Taiyuan 030006,China;2.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31,China)

Teaching plans are works and should enjoy copy right.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of teaching plans should start by improving our laws and regulations,making the copyright of duty works clear and making an extensive explanation of the denotation of works with a view to settling legal disputes.

teaching plan;originality;copyright

D923.41

A

1009-1203(2011)01-0099-03

2010-12-10

罗丽娅(1980-),女,山西祁县人,山西财经大学2009级研究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讲师。

责任编辑 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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