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金中
(国土资源部财务服务中心,北京 100035)
地勘单位必须准确核算矿业权成本
■ 李金中
(国土资源部财务服务中心,北京 100035)
矿业权成本是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的生存基础,地勘单位要做矿业权的经营主体,就必须全面准确地核算矿业权成本。地勘单位矿业权成本的准确核算,首先要对现有自主经营的矿业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分类,作为全面核算矿业权的起点;其次是以局为单元制定矿业权成本核算办法,把局系统内的矿业权成本核算统一起来;其三是以地质队为基础核算矿业权成本。
地勘单位;矿业权;成本;核算
在地质找矿新机制推进中,越来越多的地勘单位不满足仅仅提供地质勘查技术和劳务,而是要更多地从事矿业权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充分利用国家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地勘单位通过自己投资取得的矿业权,必须准确核算成本。
地质勘探工作最终目的是取得地质勘探成果,在此过程中形成三种主要产品,即:(1)地质勘查技术和劳务,主要指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球物理探矿、地球化学探矿、实验测试等;(2)非矿地质报告,包括环境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灾害地质报告、基础地质报告、农业地质报告等;(3)矿产勘查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勘查各阶段的矿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勘查地质报告与非矿地质报告的主要区别是:通过地质信息的描述,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不同风险程度的矿产资源储量,以便为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提供矿产资源使用权。这就是矿业权。它是一种无形资产。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探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由此说明,地勘单位拥有的探矿权经过阶段性勘查投入(含科研与工程技术投入)后,是可以使探矿权增值并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也说明地勘单位依法拥有的探矿权是完全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资产。“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探矿权人在划定的勘探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这说明地勘单位经勘查投入形成的采矿权是探矿权的“升级”。采矿权运作不仅是地勘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可以给地勘单位带来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或转让收益。矿产勘查地质成果全部价值的实现要依赖于矿业权。因而计算矿业权的成本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而准确核算矿业权的成本,最基本的就是要对上述地质勘查工作的三种产品进行核算。但长期以来我们只是围绕两个对象开展,一是各种实物工作量,二是各个地质项目。这是两个层次,一般说实物工作量包括在地质项目之中,而地质项目涵盖了所有矿产勘查和非矿地质报告。其中矿业权就存在于矿产勘查地质项目之中,但并非所有矿产勘查地质项目都能成为矿业权。因为,有相当一部分矿产勘查地质项目由于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而被放弃,为其支付的成本当年被核销了。而这些被核销的地质项目,正是最终形成矿业权的必要的风险投入,但成本却没有涵盖其中。这就是多年来一直沿用的核算办法,至今仍未改变。今后,我们不能一方面提出不做“打工仔”(技术、劳务承包),要做矿业权的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却不准确全面地计算矿业权成本。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知道自己产品真实成本的经营者。
成本对企业来说是生存的底线。因为对企业来说,成本是对自己投入的所有生产要素的补偿,包括所有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而这些消耗在产出产品或劳务之前已经支出,这些支出是由企业的资本以及债务垫付的。所以,一旦出现成本超支、形成损失,要全部由资本的所有者承担。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企业就要破产。
对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成本同样是生存的基础。很明显,现在地勘单位承担的地质调查、地质勘查任务,都是通过市场化的渠道承担的,基本上不存在只有政府指令、不支付价款的地质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你接受的预算,就是营业收入,你形成的实际成本,就是实际的支出,如果二者相同,等于不赚不赔;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就是赔钱。赔钱,对纯事业单位来说,是无法承受的,也不会发生,因为它无钱可赔,可能出现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完不成任务,要么延迟完成任务。这两种情况,都会严重影响单位的诚信。而诚信是市场化事业单位的生命,一个依靠市场承揽业务的单位,一旦失去诚信,是很难长期存续的。
但现在大多数地勘单位之所以对矿业权不计成本,是因为他们真正自主投资的矿业权,大多同过去财政出资形成的矿点或地质资料有关。其表面上看没有成本,实际上是没有记录成本,占了以往财政出资的便宜。这样的便宜不能长期存在。何况这样的矿业权,也给地勘单位正当利益带来不少麻烦。首先是成本不实或不全的矿业权,税务部门如果认真追究,要支付大量的所得税金,造成单位利润的损失。其次,广大职工见到大量利润出现,要求在内部进行分配。如分配不公,不但不能调动积极性,还会影响积极性。第三,一次出现大量利润,在财务处理上也难以应付。如果记假账,追查起来,还要承担责任。所以,对矿业权成本计算的不全或不准确,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面对地勘单位矿业权成本核算现状,财务部门应主动地向领导提出对策,首先要如实反映情况,陈述它的危害,在此基础上,提出矿业权成本核算的具体建议。
(1)首先对现有的、自主经营的矿业权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和分类,作为全面核算矿业权成本的起点。源于自主投资所取得的矿业权,把以往投入地质勘查费用累加成矿业权成本单独记录,源于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资料积累,不需要勘查投入的矿业权,可以视为无成本;源于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虽然有费用,但数额不大,也应将所有的费用作为成本记录。对这些过去的、已经形成的成本,显然在现有的会计核算上已经核销。但可以建立一个辅助账册,记录在案。
(2)以局为单元,制定矿业权成本核算办法,把局系统的矿业权成本核算统一起来。建立这样的制度并不困难,因为现有的成本核算,已经把实物工作量成本、地质项目成本清晰地记录下来了。在此基础上,只要把被淘汰的矿产地质项目,以及地勘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合理摊进已成功的矿产资源地质项目之内,就能真实地反映出每个矿业权的成本。从石油企业摊销勘查成本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地质找矿费用的处理,无非是两种办法:一是资本化的进入石油成本,如油井的投资,分年计提折旧;二是费用化处理,如地球物理找矿的成本,作为期间费用,按年进入企业的总成本。地勘单位的矿业权核算,完全可以比照处理。
(3)以地质队为基础,核算矿业权成本。地勘单位自主经营的矿业权,就是地勘单位自己出资找矿,必须严格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和核算。首先,预算编制标准应当采用国土资源2010年的版本,从核算实物工作量开始全面计入地质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其次,地质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发生的变化,要跟踪了解,及时在成本摊销上予以反映。第三,要注意抓好新设地质项目和续作地质项目的成本连接,把地质项目全过程同矿业权联系起来,对矿业权进行全成本核算。第四,要做好将期间费用公平合理地分摊到矿业权成本中,确保以队为基础核算的矿业权成本真实。
由于目前的地勘单位在矿业权的取得和运作上不尽相同,而且每个矿业权从取得到勘查程序终结,一般是逐项递进叠加,需要长时间的勘探投入、探索研究,具有不同的完成周期。而其中某些探矿权又会逐步形成采矿权,出现“质”的升级与价值的增加。因此,矿业权的成本计算必须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没有规范的成本核算程序和成本计算方法就难以实现矿业权的科学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1]王希凯.论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权益所得[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4(5):4-8.
[2]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矿业权评估的若干理论和方法问题[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4(6):41-46.
[3]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编辑部.浅议矿产资源、资产和资本[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22(12):1.
[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编辑部.解读矿产资源资本化——再议矿产资源、资产和资本[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2):1.
F257.3;F407.1
C
1672-6995(2011)10-0028-02
2011-10-09
李金中(1956-),男,河北省雄县人,高级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国土资源部财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