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 王泰强
北京理工大学 侯光明
打造国有金控集团风险监控仍处真空
重庆理工大学 王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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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起,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央企在集团内部搭建金融控股平台的步伐陡然加速,10余家央企已将金融产业定义为自己的战略板块。尽管金融产业不在其主业范围之内,但国资委并未反对这些行为,至今仍未就产融结合问题出台过明确的文件,引发政府和业界对产融结合之下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
金融控股 产融结合 金融平台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金融改革和混业经营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风起云涌,成为许多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的目标。在对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结合的争论还甚嚣尘上之时,中石油、国家电网、华润、中粮等央企早已开始不动声色地在集团内部搭建一个小型的金融控股平台(下称“小金控”),且从2009年起陡然加速。10余家央企已“自主”将金融产业定义为自己的战略板块,尽管金融产业不在国资委为其划定的主业范围之内。一再要求央企要“集中主业”的国资委并未反对这些行为。
中石油收购新疆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名为昆仑银行,由此涉足银行业。中石油绝对控股昆仑信托,资本金列全国信托业第二位。中石油再度获批出资54亿元在重庆发起组建昆仑金融租赁公司,持股90%。中石油已经基本实现全金融牌照,但并未停止步伐,下一个目标是收购一家基金公司。
另一个产融结合排头兵则是国家电网。“构建坚强金融平台,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是国家电网公司党组2005年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经过4年的努力,国家电网已经完成统一金融平台的构建。目前,国家电网直接控股中国电力财务公司、英大证券、英大人寿、英大财险、英大信托、金穗期货等7家金融机构,参股17家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达到2460亿元,控股金融机构实现营业收入34.99亿元。和中石油的昆仑系相比,国家电网的英大系并不逊色,且目前正在寻找可控股的银行牌照。
宝钢集团,也在倾心打造自己的金融平台。已经投资近百亿元,参股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兴业银行等,并经多轮合作,现已成为太平洋保险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对于自己涉足金融业,宝钢集团在其网站上的解释是:“金融业是宝钢的储备性战略产业”。据了解,宝钢2008年在金融资本市场获利占到其利润来源的三分之一左右。
据不完全统计,仅沪深两市具备参股金融概念的制造业公司中,就有21家拥有央企背景。打造“金控”的央企名单还有一长串,如:中海油旗下拥有中海油财务公司、海康人寿、中海信托、中海石油保险(香港)公司、中海基金管理公司;中航工业集团旗下拥有中航工业集团财务公司、江南证券、江南期货、中航期货、江南信托、中航租赁。
央企群起打造“小金控”,特别是2009年开始出现央企控制银行的案例,引发政府和业界对产融结合之下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除了招商局集团之外,国资委为旗下央企划定的主业均未包括金融产业,央企群起控股金融机构,是否偏离了主业?
国资委至今仍未就产融结合问题出台过明确的文件,按照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央企在境内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均应上报国资委。央企控股金融机构要先获得国资委的批准,才能被银监会(或证监会、保监会)放行的。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之下,国资委对金融机构本无多大话语权,但央企纷纷控股金融机构,国资委最终将通过股权纽带成为金融机构的东家,整个金融监管架构都将随之改变。
央行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央企打造“金控”事关金融稳定的两个问题:金融混业和产融结合。央行主导处理了德隆系问题,就一直对产融结合心存警惕。在《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央行就提出,当前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应设立独立金融控股公司负责控股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
银监会更是时刻提防金融机构沦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但出于重组“问题”公司,以及防范信托行业风险需要,银监会对央企控股信托公司一般予以放行。据统计,2009年正常营业的59家信托公司中,被央企控制的为15家,占比超过四分之一。但在2010年非银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发表书面讲话强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重点研究防范大股东关联交易风险措施,防止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
近几年,欧洲大陆,美、日、韩等国纷纷宣布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也为此作出相应调整,由单一、分业的监管部门走向统一、混业的监管部门。随着中国入世后金融保护期的结束,要正视并应对金融业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中国的强大和崛起,必须有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战略。
由于金融控股集团比单一金融机构具有许多更加复杂的性质和结构,因此,其风险管理需要系统理论做指导。例如,风险与效率的均衡问题,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及效应,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传染生成及特征问题,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内部控制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层面的风险度量问题,转轨期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问题等,都需要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系统地把握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理论体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乃至金融控股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一个完备的理论基础。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令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我们应该在参考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对于已经出现在央企内部的若干个金控,对建立我国的金融混业监管架构,比如建立“一行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一定要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参考意见。
(责任编辑: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