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芳
索马里海盗及其相关保险问题
文/李 芳
Somalia piracy and relevant insurance problems
现代海盗袭击事件的频发性及其不同于传统海盗的特点,引发了若干涉及海上保险及相关法律的新问题和分歧、争议,各保赔协会也不断接获船东会员就此的询问,为此,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经过研究、分析后,以该集团名义以通函形式于2009年6月3日汇总统一作出了一定的解释和答复。
由保赔协会承保的通常是船东责任,在因海盗事件而引发时,保赔协会依然承保。这些潜在的责任很可能包括人身伤亡/生病、船员的替换和遣返,以及船员/乘客个人物品的损失。这些责任还可能包括油污、残骸打捞以及如果船东有过失或疏忽的话,包括潜在的货物责任和共同海损分摊责任。
如果在海盗事件中使用了战争武器,则保赔协会可能将不负责上述潜在的责任。另外,一些主要的保赔战争险保险人将海盗行为作为列明风险予以承保,这种情况下,由海盗行为而产生的保赔险责任,应该由保赔战争险保险人承保,而并非由保赔协会负责。
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和各保赔协会条款中,都没有关于此项的定义,但在各协会条款中的“战争风险除外”中出现的“或者其他类似战争武器”这一用词说明它们应该和同一条款中前文指明的战争武器有相类似的性质。该前文专门指明的战争武器有地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和爆炸物,这显示了要引用“类似战争武器”除外条款,需要有使用区别于枪炮等常规武器弹药的情况。
恐怖行为有不同定义,但都包含为了政治目的而实施的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爆炸、绑架和暗杀等行为。恐怖行为与海盗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前者是因政治目的驱使而想要造成伤亡与损害,而后者则是为了私利或个人经济利益而武力劫持财产与人质。就保赔险来讲,二者有本质区别,因为海盗行为所引起的责任不是保赔险除外责任,而恐怖袭击是战争险承保范围。
一般来讲,船壳险保险人和战争险保险人分别承保财产责任(船壳/共损/救助等)和战争保赔险。在由于使用战争武器从而导致保赔险的除外时,由海盗行为产生的责任很可能就是战争险承保范围。另外,如上述2所述,有些战争险保险人将海盗行为明示列为承保风险。
协会没有限制和禁止在船上配备警卫,而且经过训练的人员可以有效提高船上安全警备程序和反应。但是在选择警卫公司上船东需要尽到谨慎义务。
目前大多数国家,还有整个航运界包括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本身,普遍认为船员和船上警卫不应该持有武器。其主要原因是,未受过正式训练的人员使用武器本身就有危险,武器的使用也增加了人员伤亡的风险,同时,也有人担心武器交火进一步升级,可能会刺激海盗使用更先进的类似战争武器的武器。
船旗国与港口国对船上携带武器的禁止或限制,或要求持有证书的规定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英国枪支管制法的规定只适用于英国旗船舶。
现在有些国家在不断施加压力支持船上配备武器。如美国方面最近暗示他们将来可能会允许挂美国旗的船舶这样做。
这一点很可能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处理。一般来讲,使用不携带武器的警卫应该不会影响协会的承保。如果违反船旗国、港口国或其他法律的限制而使用配备武器的警卫,则可能会影响协会的承保。船东也应确保在船上增配安全人员时不应将他们置于违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中有关安全设备证书的要求的境地。
船上保安服务提供商及一些可提供海军/军事人员上船的国家均可提供多种不同形式的保安合同安排以供使用。这些合同中可能包含关于船东承担赔偿责任或免于承担间接损失或损害等假设,其中还可能规定船东有提供保险的义务。船东所在的保赔协会可能不会对船东所承担的所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完全的保险,除非已经就赔偿条款达成一致,而且根据分摊协议中关于合同和赔偿的指导性原则,对于由这些合同而引发的责任很可能(将)被列为排除条款之中。作为最低限度,这些条款中需要包含对由过失引起的损害相互赔偿,至少不能比各负其责条款对船东更为不利。
在发生“战争武器”除外的情况下,保赔险将不予承保,因此船东在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条款时要确定其战争险承保人的立场。
船东在签订保安合同前应该充分咨询他们的保赔协会或战争险保险人,以便了解到保险中可能存在的空白和限制。
由业界制定的“亚丁湾及索马里沿岸海区防海盗最佳实务操作”(BMP),或称“最佳管理机制”,可为船东提供最佳指导意见,以应对索马里/亚丁湾的局势,上述资料也在持续更新之中。诸如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国际航运协会ICS、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等国际性专业行业协会也已经制定了船东应对海盗总体指导方针。
针对索马里/亚丁湾局势提供宝贵帮助和信息的其他组织还有非洲之角海事安全中心(MSCHOA)、英国在迪拜的海上贸易工作中心(UKMTO)、欧盟海军部队(EUNAVFOR)和国际海事局。上述提及的“最佳管理机制”中有上述机构的联系方式。
强烈建议有船舶航经索马里/亚丁湾海域的船东遵守推荐的最佳管理机制中的计划、航行和通报程序,这已经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特别重要的是要确保遵守最佳管理机制中制定的两阶段登记程序。
船东/船长应遵守最佳管理机制中制定的程序,并且应按上述机制中的指引与英国在迪拜的海上贸易工作中心、非洲之角海事安全中心和国际海事局进行协调。船东还应遵守船旗国的相关程序规定。
船东/船长在船舶进入海盗活动的危险海域之前和在上述海域航行期间应取得并确保遵从最佳管理机制中的建议。如果船舶受到攻击,船长/船员应遵从机制所建议的通知、应对/回避程序。立即发出遇袭通知将有助于尽早协调海军力量以对受袭船舶进行援助。
尽管详细情况仍然未知,但是目前看起来是赎金应由绑架与赎金险的保险人及战争险或财产险保险人补偿。
在应对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时,船东可宣布共同海损以获得费用分摊的补偿。海损理算中的传统做法是接受为了使受劫持船舶/货物获释而支付的赎金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种,船东有权要求其他方进行分摊。英国法院也已经有判例支持这种做法。
共同海损分担者将包括那些在同意航程中有财产利益的相关方,具有代表性的是船东、货主,也有可能会包括租船人。保赔险保险人可能赔付因船东违反运输合同而不能获得的共同海损的分摊。
如前面提到的,通常因海盗事件引起的保赔责任,如果不在“战争武器”除外条款之列的,保赔协会是承保的。赎金不是保赔险明确承保的风险,并且有的保赔协会明确将支付赎金列为除外条款。如果赎金无法从任何保险或是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保赔协会董事会可以根据施救或综合性条款,自由裁定船东是否可能从保赔协会获得赔偿。
对于租船人要求船舶过境亚丁湾/非洲之角海域的命令,船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取决于租船合同的性质(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和相关的租约条款。最近已经有一些海盗条款被制定和使用,这些条款寻求保留船东拒绝前往存在海盗风险海域的权利,或者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寻求替代指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仔细审查相关合同以确定船东权利与义务的限定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以便船东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就风险分担达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的海盗条款都明确约定,承租人需承担因其指示船舶前往存在海盗风险的海域而增加的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租船人支付额外保费的义务并不损害船东所拥有的拒绝指示或寻求替代指示的合同权利。如果船舶没有前往存在有海盗风险的区域,在索赔附加保险费的问题上就可能会出现问题。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编辑:张璐璐email@shipping-worl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