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价备案制度 保障航运企业权益

2010-04-13 17:09
世界海运 2010年1期
关键词:班轮运价备案

运价备案制度 保障航运企业权益

Rules of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r freight filing:protec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hipping enterprises

一直以来,我国航运运价主要由市场主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然而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之时,这种完全市场化的运价调整却显现出弊端——需求大幅下滑,调低价格成为航运企业开展恶性竞争的唯一手段。新情况的出现给有关部门管理者提供了新的思路,并推动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恶性竞争激烈 负运价盛行

持续的经济危机对集装箱班轮市场造成沉重的打击,反映全球航运景气指数的BDI指数可谓一落千丈,从2008年的最高11 793点跌至2009年的几百点,航运业的惨境显而易见。2009年,在金融危机冲击和航运业周期性下行的叠加作用下,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全球集装箱运输市场运量急剧萎缩,集装箱班轮公司普遍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根据Lloyd's MIU的统计数据,2009年5月全球共有近400艘散货船处于闲置/封存状态。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揽取有限的货源而恶性杀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有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

2009年,国内外贸进出口额同比减少30%以上,国内港口压港现象严重,曾经同时有百余艘船压港。欧美航线受到客户需求大幅下降的影响,运货量急剧减少,致使运价暴跌。上海到西班牙巴伦西亚的拼箱运价一度低至-118美元,上海到美国洛杉矶的拼箱运价低至-18美元。

在生死竞争面前,航运企业自乱阵脚,把赌注压在持续调低的运价上,也因此加剧了航运企业的困境。

运价备案制度出台

国际海运企业为取得货源采取倾销性、掠夺性定价,个别航线出现了恶性竞争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运输保障能力。业内人士曾指出,“现在到了集装箱运输企业最困难的时刻,需要航运企业群策群力,形成一条心,共渡难关。”针对这种情况,交通运输部从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该制度过渡期为45天,至7月31日届满。7月31日,设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国内唯一航运运价报备机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揭牌成立。从8月1日开始,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同时对国内各班轮公司报备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市场运价竞争行为的监管。

该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对国际班轮市场运价竞争行为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提供切实可靠的运输保障。

据了解,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对外开放的口岸实施出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报备。13年来,该制度一直在两省一市实施,并未在全国推广。而此次金融危机造成的航运定价混乱现象恰好成为推手,促进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此次实施的备案制度,吸取了原两省一市国际集装箱班轮报备实施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广泛听取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意见,既考虑了运价报备的覆盖率,又兼顾了运价备案对各班轮公司带来的工作量的问题,有利于准确反映国际集装箱班轮整体运价水平。

上海航交所摒弃了原有的纸质报送方式,全面改用电子报送体系,并应用信息加密上传技术,满足了国际班轮公司加密信息的传输要求。同时,完善了运价备案的检查、分析和统计等功能,为今后政府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一定条件。

运价备案初现成效

事实上,在运价备案制度的过渡期内就出现了行业自律行为。7月16日,14家经营日本航线的班轮公司汇聚在上海航交所,经过有效沟通和协调签署了《经营日本航线班轮公司行为守则》,共同作出承诺,绝不以“零运价”或“负运价”经营日本航线,以维护日本航线市场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2009年8月,在运价备案向全国推进的过程中,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得到了有效恢复,如日本航线市场运价每20 ft标准箱从最严重时的“-280美元”恢复到30~50美元,摆脱了“零、负运价”的恶性压价竞争局面。截至2009年11月30日,运价备案中心接受备案运价逾200万条。

交通运输部针对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结合举报信息,启动调查处罚程序,以树立交通运输部《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运价报备制度的权威。运价备案制度对中国班轮运输市场意义重大,它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班轮市场经营秩序,并通过法制手段实现船货双方共赢的局面;另一方面,运价备案既符合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也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将促进中国班轮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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