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600比较*

2010-04-07 21:28:44姚苏芮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交单发运受益人

于 礼,姚苏芮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河北邢台 0540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600比较*

于 礼,姚苏芮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河北邢台 054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33年发布,数十年间几经修订不断完善,其中的UCP500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部分行业发展的需要。ICC银行委员会在2006年10月25日的巴黎秋季例会中,全票通过新修订的UCP600文件,并于2007年的7月1日起开始实施。UCP600与UCP500相比较,在结构、措辞、内容等方面有了很大变化,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认识、熟悉、掌握新施行的UCP600文件内容可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UCP600;UCP500;比较

一、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依托银行信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障,使卖方在收到信用证而没有实际收到买方货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安排生产、发货,同时买方不用担心付了货款而收不到货,发货后卖方只需提供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即可以收回货款,起到帮助进出口商融资的作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根据UCP600的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

二、UCP600与500的比较

1.UCP600与500的比较

(1)UCP500被删剪的条款。

第一,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第5条 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三,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

第四,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

第五,第33条a,b,c款关于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以及第38条的其他单据的规定。

第六,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

第七,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

(2)UCP600新增加的条款。

第一,新增第2和第3条。

第二,UCP600第四条(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三,UCP600第6条(d)(ii):“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第四,UCP600第9条(c):“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第五,UCP600第10条(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第10条(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第六,UCP600第12条(b):“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诺。”

第七,第13条a款 URR的适用: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向另一方获取偿付时,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

第八,UCP600第14条(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第九,UCP600第14条(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第十,UCP600第14条(1):“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

2.UCP600的变化

(1)结构方面的变化。

原49个条款变成现在的39条。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使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改变了原次序排列上的不足。

尽管第7条和第8条已经清楚地约定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新规则还将原来隐含在其他条款中关于单证相符时开证行、保兑行以及指定银行的兑付、议付及寄单的责任单列一个条款,且置于第16条之前,凸显信用证的付款功能。

(2)措辞方面的变化。

由于UCP500的某些条文晦涩难懂,导致众多争议。因此在修订之初就定下尽量使用通俗、准确语言的基调,比如:

对运输单据条款进行了重新编写,相对UCP500的运输单据条款大量地使用长句以及and/or等表达方式,新规则全部换用短句,结构清晰,意思明朗。

UCP500的条文中先后近30次使用了“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UCP600仅在第一条作出了类似的总括性规定“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既简化了语句 ,也避免诱导信用证出现与UCP本质精神相反的条款。

删除多处“on it’s/their face”的表述 ,以避免将其理解为单据的正面。

前文提到的用“not conflict”替代“inconsistency”来表达单据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涉及天数时,均明确是“calendar day”还是“banking day”。

物联网技术为佳木斯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大量信息数据,在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决策的基础上,可以对佳木斯城市交通进行合理规划,方便市民出行。智慧交通的主要应用包括对交通信号灯进行实时控制、道路信息实时视频采集、高速公路自动收费、紧急交通事故定位和报警等。

and/or改为or,单复数同义,大大简化了惯例的行文。

(3)内容方面的变化。

第一,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可以认为国际商会在试图向这样一个方向努力: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第二,改进了“Negotiation”(议付)的定义。UCP600第2条对议付的定义取消了“支付对价(the giving of value)”的表述。

第三,定义相符交单及处理规定。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审单坚持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第四,确立了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加速了贸易进程。

第五,增加了银行对不符点单据处理方式。加入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第七,明确了遗失单据的风险分担。UCP600第35条明确规定只要指定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兑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从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途中或保兑行寄往开证行途中丢失。强化了开证行的责任。

第八,改进了有关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三、UCP600对受益人的利弊分析

随着新的UCP600的颁布施行,有些条款的调整对于受益人来讲既有利又有弊:

1.有利之处

根据UCP500对于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规定:“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a.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即银行在审核议付单据时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现在大多数的银行都将信用证中的不符点收入作为一项创收的途径,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在提单等运输类单据和官方产地证等类单据的条款中将港口拼写错误或生僻的拼写,结果是一方面造成了受益人在不符点费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加大了因开征申请人通过不符点拒付造成受益人无法安全收汇的风险;而按照最新的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意味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单据之间以及与信用证之间不产生歧义就不会再因拼写错误而遭到开征行的拒付。

2.不利之处

UCP600中对一些条款也作了具体的细化,使单据的审核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如对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的规定,UCP500“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UCP600“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四、结束语

随着新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施行,虽然该惯例使用语言较UCP500更加准确、简洁,将UCP500的49条缩减为39条,引用了Honour兑付、相符交单等对受益人更加有利的概念和调整,但受益人仍需在制作议付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避免在因新的惯例实施时各个银行在掌握标准方面的不同而引起的麻烦。同时受益人需要认真学习、仔细研究掌握新的惯例,规避UCP600中部分细化条款给受益人带来的新风险,做到安全收汇避免经济损失。

[1]成蓉.UCP600与UCP500的条款区别[J].对外经贸实务,2007,(3).

[2]李浚帆.应用UCP600需要注意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3]王春燕.从UCP600看信用证制度的发展[J].集团经济研究,2007,(7).

F830.73

A

1008-469X(2010)02-0045-03

2009-12-11

于礼(1981-),男,河北沧州人,助教,主要从事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靳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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