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阳 施建辉
摘要: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所涉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乃是一项富有创造性的科研活动。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助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建设,而且有助维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专有技术权保护等方式保护其工程项目建设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而当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有关各方则必须认清其侵权情形、适时调查取证、明辨侵权责任,据实作出积极应对之策。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
工程项目建设尤其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建设涉及投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众多管理环节,也牵涉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或是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设计人(设计单位)和施工人(施工单位)等多方主体利益。工程项目建设既凝结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有赖运用他人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因而应充分重视其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基本精神与战略任务。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指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同时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现代交通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尤其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可以有效带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关乎国计民生与社会公益。我国《招标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第82号令)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建质技函r2005161号)第十四条规定,“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按设计收费基准价上浮25%”。其第十五条规定,“凡经建设部批准的设计专有技术成果,对直接参加企业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设计人员、研究人员应由拥有该成果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可见。国家鼓励在工程设计时优先采用具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并促进其项目推广应用,推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
2、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维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往往更关注建设工程的功能、质量、工期,对工程项目建设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缺乏足够认识。事实上,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建设诸环节都存在着知识产权的取得及其归属、侵权及其应对等问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要整合投资方出资、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等才能得以顺利完成,不过在工程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投资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谁出资、谁受益”为由,在合同中片面强调投资方利益,忽视技术成果产生于设计或施工中的事实,导致设计、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致遏制了设计与施工者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未能使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用在投资、设计、施工之间得到合理的利益平衡。究其原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对建设工程合同与技术合同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建设工程的物权归属与工程建设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混淆”。其实,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凝结着他们的创造智慧与创新精神,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有助平衡各方利益,激发从业者的技术创新精神和发明创造热情,促进其企业技术进步,增加其其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长期看,这也有助不断改善和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满足建设单位(业主)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再者,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不过,在工料采购环节由于涉及产品类别众多、技术性强,如果产生专利纠纷,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导致工程总承包企业亏损,损及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前瞻性地加强对其工料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二、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取得及其归属
1、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需加强其知识产权取得中的保护工作。《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建设部2003年10月22日发布)指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日益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活动其实也是一项富有创造性的科研活动。因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业者可以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例如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通过著作权登记等加以管理与保护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除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从业者依法对其下列作品享有著作权:(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当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还可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专有技术权保护与管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的新改进与新组合,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可依法申请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而对有关产品配方、技术诀窍与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经营信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者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而享有专有技术权或其他商业秘密保护。当然。对其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等识别性标志权也要加强管理与保护。
2、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等保护工作。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不仅涉及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也直接涉及到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其从事有关创造性劳动的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情况下还可能涉及(设计或施工)承包人与其采购建筑材料或建筑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等。例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3条之3.1中指出,“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显然,由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只是行政规章,根据我国《合同法》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而排除其第3条之3.1的适用并不导致其合同无效。实践中甚至出现某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对他人创作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作品的篡改使用而进行施工的情况而导致其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在此,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其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土合同时,应明确其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等所涉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如属委托开发则应与有关单位达成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专有技术保密协议。而对自行开发软件,应尽量在其软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件登记注册以加强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此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申请)权与专有技术权、以及职工离职后的知识产权归属等作出规定。因而,明确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充分维护企业职工对其职务成果享有的署名权或奖酬权,可激励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三、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及其应对
1、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种类繁多,工程项目建设者应适时调查取证,正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其一包括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其职工抄袭、剽窃他人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摘录、转让本企业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擅自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或许可他人发表、出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等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二包括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后擅自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擅自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擅自向他人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有关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以及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或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侵权纠纷。其三包括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专用章等企业标识。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商标与识别性标志权侵权纠纷。
2、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涉及工程设计与施工、工料采购等诸多环节,工程建设者应明辨其责任归属,及时应对有关侵权纠纷。通常,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最易发生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等环节中。第一。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商的要求,设计有关技术方案,采用相应技术参数,提供相关技术图纸等文件,其设计行为本身虽不构成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权的专利侵权行为,但如果设计单位明知其设计方案所选定的有关建筑材料或设备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而放任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可能涉及到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建设单位虚构有关事实。故意伪造有关知识产权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施工方法经过专利权人授权的凭证),指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其提供的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则建设单位在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且直接实施了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设计与施工单位并无主观故意虽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与替代赔偿责任。第三,建设单位对于发包工程的施工方法、建筑材料未作任何指示而由设计与施工单位自行决定,则建设单位并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构成善意使用。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设计与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即便有关建筑材料或施工设备由其他承担工程劳务作业的分包单位所对外采购,设计、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仍应对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当然。如有证据证明工料供应商故意销售侵权产品,则应由其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料与设备采购过程中,应适当调查其引进技术或设备的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以免遭侵权指控。如果遭遇侵权指控或收悉侵权警告信函,则应积极应对,冷静分析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以专利侵权为例,首先要检索了解其专利权是否因超过保护期或未经维护而终止失效;其次对虽处有效期的专利仍应通过检索与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其专利技术特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等),以便为适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作准备;不过,出于掌握应诉主动权的考虑可在答辩期内及时对涉诉侵权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适时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最后,再考虑与专利权人达成“双撇”协议或在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与其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参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