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拍而不买”

2009-06-08 08:51
管理观察 2009年12期
关键词:违约国际公约

刘 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从民法角度分析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拍而不买的不合法性,进一步阐述追索中国流失文物的方法,中国应该以合法的方式追索中国流失文物。

[关键词]拍卖;追索;违约;国际公约

2008年10月,佳士得宣布,将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国巴黎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专场拍卖,拍品中包括1860年英法联军自圆明园掠走、流失海外辗转多年的鼠首和兔首铜像。消息传出后,引发中国民众热议,近百人组成律师团追索。2009年2月24日,法国法院批准拍卖。2009年2月26日,蔡铭超拍得圆明园的鼠首、兔首铜像,但称因拍品无法入境而不付款。

中国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在法国巴黎被公开拍卖。从中国的合同法角度看,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买人的买卖方式。[1]拍卖是缔结合同的一种方式,竞买人的报价为要约,拍卖人的拍定为承诺。中国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现为法国私人收藏家持有,法国法院批准其拍卖,鼠首和兔首铜像的持有者即为要约方,并发出要约。2009年2月26日,收藏家蔡铭超以2800万欧元拍得,视为接受要约,此时,蔡铭超成为承诺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拍卖合同成立后,蔡铭超以“爱国”为理由声称拒绝付款,其行为实质为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这次拍卖不是在中国境内发生,不以中国的法律为依据,但是中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国家,也不能否认此次买卖合同的缔结成立。蔡铭超先生的做法本意是以“爱国”为出发点,但实际已经损害了中国礼仪之邦的诚信地位。在国际社会中,诚信对于中国的对外交往至关重要,没有诚信,何来正常的交往?

对于海外流失的中国文物,我们可以选择其他合理且合法的方法追讨。例如,首先,舆论强烈谴责法国佳士得公司。我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回答记者提问中强调:“第一,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文化财产原属国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文化权利。第二,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中国文物,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并流失出境的众多珍贵文物,应该归还中国。第三,我们认为,拍卖圆明园文物有悖于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其次,国际社会应该力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且可以考虑规定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文物交易。[2]再次,识别文化财产、制定国家文物清单、加强对国民的宣传和教育、完善国内立法、规范合法转移文物的具体措施,这些都有助于预防国际走私文物活动。[3]

又如,很多民众倡议集资把鼠首和兔首铜像买下来,笔者认为这个办法不妥,因为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掠走的十二个青铜兽首中的两个,本来就是中国的流失文物,代表了中国生肖文化的传承,法国政府应该无偿的返还中国文物。文物返还在法律意义上指被非法盗窃、盗掘并非法转让、出售以及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 通过不同法律手段, 返回原主国或原持有者, 当事人可以通过有关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或者所在地国家刑事、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索的行为。[4]因此,不应该是中国去购回中国的流失文物。

并且,对于此次在法国巴黎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专场拍卖中拍卖的中国圆明园的鼠首、兔首铜像,中国政府不应出面追索,因为拍卖会中拍卖的鼠首和兔首是法国人私人收藏品,是以个人名义拍卖的,中国政府不能向法国私人收藏家追讨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中国政府与法国私人收藏家不在一个平等的主体地位,这样有失中国的大国身份,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才是平等主体,因此,中国政府应该与法国政府交涉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归还一事。甚至,中国可以将此事上诉到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根据国际公约迫使法国政府归还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

总之,中国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为中国流失文物,国家文物局声明:“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等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同时,外交部发言人姜瑜答记者问时称:“相关文物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劫掠走,并流失海外多年的中国珍贵文物。中国对其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慎重予以考虑。”但是,在追索中国流失文物时,还应该以合理且合法的手段,通过正常的渠道,使占有者归还文物,不能破坏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诚信形象。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6

[2]万克夫,王珂.浅论当前国际文物保护的法律问题[J].学术丛论,2008年第44期:43

[3]万克夫,王珂.浅论当前国际文物保护的法律问题[J].学术丛论,2008年第44期:43

[4]彭常新.关于文物返还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年第03期:34

作者简介:姓名:刘钰出生年月:1986.7 民族:汉 籍贯:天津学位: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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