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业培训的基本问题

2009-06-04 08:13陆素菊
职教论坛 2009年10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基本问题就业问题

摘要: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可以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帮助(未来)劳动力能够顺利进入劳务市场并得到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培训目的、实施主体以及责任分工等方面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培训相关者澄清认识,明确责任,促进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文章以个人的职业发展为主线,围绕“何谓培训”、“由谁培训”以及“如何培训”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一些梳理和分析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问题的理解提供思路。

关键词:就业问题;职业培训;基本问题;责任主体

作者简介:陆素菊(1963-),女,江苏南通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79003099。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10-(037-03

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给职业教育与培训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通过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可以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使(未来)劳动力能够顺利进入劳务市场并得到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我国教育和培训市场。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劳动就业的需求,在培训目的、实施主体以及责任分工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本文试图以个体的职业发展为关注点。围绕“何谓培训”、“由谁培训”以及“如何培训”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和探讨,为职业教育与培训问题的理解提供一些思路,以期抛砖引玉。

一、何谓培训: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之关系

顾名思义,职业培训是对有意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实施的以培养和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学校的技术与职业教育被作为职业培训的一个领域加以定位。职业培训中的职业(vocation),是一种天职(calling),是通过个人职业经历(career)达到熟练。方能获得。又是一种被雇用的职业(employment),可以说,职业具有多重内涵。因此。职业培训(vocational Training)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一种为了职业的训练与成熟。依据日本社会学者尾高邦雄对职业的定义,人们接受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职业,为了实现职业所具有的“生计维持”、“社会贡献”、“个性发挥”的功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规多将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开发并用。1994年《劳动法》在总则中。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在“职业培训”(第八章)中,“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培训的目的和实施主体。2007年《就业促进法》,在“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章)中关于职业培训目的的表述有: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关培训主体和培训内容的表述有: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规中,虽然在条款中出现“职业教育”,但在内容上则以“职业教育”之名。行“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开发”之实,职业教育被直接替代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开发。

在教育法规中,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及在“职业教育体系”(第二章)中,“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因此,职业培训被作为“广义职业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并列使用。

无论是国际惯用的概念,还是在我国法律文本中,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论是它包含了职业学校教育,还是被作为广义职业教育的重要领域,它贯穿于劳动者“就业前、学徒、在岗(在职)、转业、转岗”等个人职业发展的整个过程,并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责任主体共同实施,共同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由谁培训:职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与分工合作

正如我国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所明确的,职业培训应由多元主体共同实施。那么在各责任主体之间又该如何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共建贯穿个人职业生涯的职业能力开发体系?针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多部门合作”却“职责不清”的问题,这里借助于国外的相关资料和做法,尝试可能的梳理。

在国际上,承担职业培训的主体可分为公共培训机构、公益性组织(包括学校)和民间组织(包括企业行业等经营者团体)。在责任分工上,一般来说,公共培训机构的责任在于实现培训的公正和公平,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培训;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其作用更多地体现在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素养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观,明确职业的意义,实现从学校到工作的顺利转移;企业和行业等经营者团体等民间组织的主要责任在于直接为在职人员提供职业性专业性的培训。

在日本,围绕人们的职业发展,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育的教育培训机构与领域是这样被划分的:一是学校,学校教育。通过提供职业教育以及专科教育为人力资源开发作出贡献,所谓学校包括专业高中(原职业高中)、高等专门学校、短大、大学和研究生院等:二是(私立)专门学校。区分为工业、医疗、卫生、社会福祉、商业实务等领域,实施实践性教育;三是社会教育,即学校外的教育机构,与上述机构相比,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性较为薄弱;四是公共职业培训:五是企业内教育。以上五个方面的培训主体在日本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育体系中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由于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内教育(以oJT为主体)在整个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内教育与学校教育和公共职业培训之间呈“三足鼎立”,缺少与企业外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包括学校教育、专门学校教育和公共职业培训)的联系和衔接。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外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被视为企业内教育的补充和附属。如何处理好各职业培训机构的关系,整合学校教育、公共职业培训与企业内教育的资源。加强学校教育、公共职业培训、企业内教育之间的分工合作,共同实施职业培训、开发人力资源。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需要,这是一个国际性课题。在当前

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为应对劳动就业问题,更需要职业培训相关者共同思考与探讨。

通过整合资源和分工合作,实现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一体化,在日本与三大政策性议题互为因果。

一是教育部门推进的“学习型企业”与员工终身职业能力开发的讨论。围绕这一议题而形成的共识是,从员工终身职业能力开发这一目的出发。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拥有的职业能力开发的能力,不能局限于企业内OJT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更应与企业外的公共培训机构、民间培训机构和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以此为契机,为员工走向外部劳动市场,实现职业的自主发展提供可能。

二是经济部门倡导的“个人自我主导”的职业能力开发论。以企业终身雇佣制度的变化为背景,存在着两种模式的职业能力开发论,即传统的企业主导型和个人自我主导型。企业主导的职业能力开发论,强调以企业内相对稳定的员工为对象开展的职业培训,并且在传统的oJT中心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外部各种教育机构,将重点逐渐转向Off-JT。后者的自我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论,是基于日本传统的劳动雇佣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强调对流动中的劳动力实施教育培训。这是非企业主导的,通过劳动者的自我投资和努力,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职业或岗位转移的职业能力,这类教育培训的承担者主要为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机构。

三是来自企业经营团体的新人才观,这里的新人才观,是相对于原来普遍认可的传统人才观而言的,传统的人才是指“适应社会和企业需要的”,“均质而高素质的。优先考虑与企业组织之间协调的”,“富有集体精神的”人才:而现在企业经营者团体更强调人才具有多样化的个性、富有挑战精神的创业素质。富有主体性和自我责任感的人才。重视员工个人的个性等,这一人才观不仅要求学校教育,也要求企业内教育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在企业长期雇佣的战略中,把教育培训的重心放在一部分符合新人才观的劳动力培育上,以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职业发展的统一。这些观点的出现,主要反映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后期的政府与经济财团的报告和提案中。当然,我国的职业培训尚处于逐渐规范化的过程,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劳动力流动加快的背景下,这一趋势也必将对今后我国职业培训发展和基本走势产生影响。

三、如何培训:外部政策环境与公共职业培训的扩大

建立多元参与的职业培训市场,是开展有效培训、满足多样化培训需求的重要前提。但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培训服务市场的功能,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外部政策环境,并需要各培训机构特别是公共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完善。通过培训。推进劳动就业的扩大。

在外部政策环境方面,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自律的能力开发行为,需要建构必要的外部环境,比如,政府加大对公共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公益性团体和经营者团体的援助力度:为保证个人在教育培训时间上的自由安排,推进缩短劳动时间和弹性工作时间的制度化:充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计划中的公共培训职能,以保证个人主导的职业培训的实施。同时在健全教育培训体制方面,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教育培训提供者发挥同业者团体的力量,提高行业的培训水平:建立和健全关于教育培训提供者和教育培训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于教育培训的社会分工体制,在公与私的关系中加大公共培训机构的职能。这些是日本政府为应对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劳动者就业意识和就业形态日益多样化、个人职业发展中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之间错位的不断扩大,在健全职业能力开发劳务市场的外部环境方面所采取的对策,这可以为我国当前面临劳务市场的严峻挑战,扩大有效需求、改善劳动力供求关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公共职业培训作为劳动政策的重要环节,与其他培训主体相比,为促进社会就业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培训的公平和公正,使新生劳动力顺利进入职业岗位,使失业者重新获得岗位,使在职者免受下岗困扰,使劳动者个人和企业雇用者在劳动力市场各得其所,公共职业培训责无旁贷。即便在日本这样一个企业内教育特别发达的国家,公共职业培训被作为政府实施紧急培训对策的重要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据调查。日本公共培训机构实施的专业性培训中失业离岗人员培训占97%,在职人员培训占82%,而且培训内容大多为有关技能和技术的课程。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则以资格考试和语言学习,以及医疗、看护等专业性培训居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主。

日本企业特别是多数成熟的企业,都将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课题。近年来在继续加强对员工OJT培训的同时,通过调整与员工个人的关系,注意强化员工培训的主体意识。据有关员工培训意识的调查,认为“以往的教育培训责任主体为企业”的约占70%,认为“今后的教育培训责任主体为企业”的比例下降为50%。同时认为是员工个人为责任主体的上升到20%以上,这显示员工主体的认识正在发生变化。由于企业破产的出现,相当一部分员工认为,应改变“企业依存型”的职业发展观,自己的生涯发展需要自我主体的努力。由金融危机带来的企业经营问题,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化,促使原有的企业与个人之间伙伴关系的改变,从原来的企业需要优先到员工个人的发展优先,到充分满足个人的发展需要。有远见的企业主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进行重新调整,努力实现企业的人才战略与个人的职业发展的协调一致。同时,从个人在能力开发的投入来看,总体上,投入额的60%用于自主学习,40%用于在外部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技能培训,个人实际投入的资源占可能提供量的1/3。在不同对象上。由于正规就业员工存在工作时间上的限制。实际支出比预算要低很多:非正规就业员工虽说在个人资源拥有量上相对较少,但实际投入要多很多。正是基于这一培训需求,日本政府在改善教育培训服务市场,改善员工的时间管理,充实和扩大以非正规员工为主要对象的公共职业培训方面采取了积极应对的策略。

在我国,随着就业难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深化,以及非正规就业比例的扩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就业群体的培训需求在逐渐增大,这必然要求公共职业培训的扩大和充实:同时企业在面对员工流动性增大以及个性化的职业发展需要,必然关注员工技能的外部形成。特别是在我国,以学校职业教育为主体的职业预备教育。由于在办学主体、师资、课程等方面存在的先天性局限。必然产生与企业培训、公共培训之间相互合作的内在需要。因此。梳理职业培训的内涵。明确职业培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分工以及实施等问题,有助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以及企业内培训等相关主体共同面对发展中问题。寻求共同发展对策。

正如日本职业培训研究中心首位所长宗像元介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职业培训的课题,横跨技术、教育、心理、经济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所以职业培训的研究需要多领域研究者,包括职业培训的研究者、教育相关者、经济学以及劳动学等研究领域相关研究者的共同参与。正是因为其跨领域的特点,职业培训被作为失业对策的劳动政策,同时又被作为不能升学者的(职业)教育对策,又被作为应对技术进步的经济对策。等等。正在被社会各方关注。尽管处于这样一种复杂交错着的状态,职业培训要关注劳动者个体的职业发展、研究人在职业发展中的需求与困惑、帮助个人实现职业可持续发展这一主线是不能动摇的。职业培训的框架建构与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结构、产业形态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存在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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