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范
党内监督是防止党内出现腐败现象,保证党内权力正常行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全党6700万党员的整体监督作用。党代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员行使自己管理党内事务权利的主要渠道,具有最高的党内监督权。为此,发挥党代会对它所选出的党委会的监督作用,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代会制度,使其真正能够起到党内权力机关应有的监督效能。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提高党代会运行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党代会对党委会的监督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各级党代会都能按期召开,按程序运作,但在实践中仍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党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应有作用,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的党代会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其一,选举代表的标准缺乏全面性、渠道缺乏公开性,导致党代会代表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上参差不齐,部分代表难以胜任"代表"的职责;其二,党委会的选举过程透明度不高、程序不完善,致使党代会选举出来的党委会成员难以真正反映全体党员的意志;其三,党代会闭会以后,一届代表的职权行使过程即告结束,没有有效的办法和途径直接对他们选举出来的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其四,党代会监督党委会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使党代会对党委会的监督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这些状况的存在使有些党代会形同虚设,难以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需要。
实现党代会的有效运转,必须着眼于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从影响其职能的各个环节抓起。当前,除了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必须进一步确立各级党代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之外,要针对党代会运作过程中各个薄弱环节加以规范和强化,使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协调运转,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党代会的整体效能。
首先,明确代表任职标准。代表选举环节是是发挥党代会对它所选出的党委会监督作用的基础环节。代表质量的高低是能否充分发挥党代会监督作用的首要前提。要提高党代会代表的质量,必须根据党代会代表的职责特点明确其任职标准。按照我们党对参加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一般有两条原则:其一,代表应是共产党员的优秀分子;其二,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这两条原则下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具体标准才能符合"党代会代表"这一特殊职责,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党代会代表的选举既不同于我们组织工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也不同于我们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党代会代表是广大党员群众的代表,是他们的"代言人"。代表在党代会上不仅要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要反映和表达广大党员群众的心声,这就要求其标准既不同于党的干部标准,也不同于评选先进模范人物的标准。作为党代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群众威信。二是有较高理论政策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这两个条件中,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群众威信是能否作为党代会代表的根本前提条件;具备相当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则是作为一个党代会代表的根本保证。思想政治觉悟差在党员群众中威信低的人不可能是共产党员的优秀分子,不管其个人理论政策素养有多高、参政议政能力有多强,也绝不可以提名作为代表候选人;但是仅仅思想觉悟高、群众威信好,而没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缺乏参政议政能力,尽管其有作为代表的历史责任感,但是无法代表广大党员在党代会上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因此,作为党代会代表的资格标准,以上两点缺一不可。注重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都不能保证代表的质量。抓不好这个环节,就直接影响党代会的质量,也就直接影响党代会对党委会的监督作用。当然,思想政治觉悟和群众威信、理论政策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标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判断一个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威信,首先看这个党员能不能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这是新时期一个党员党性觉悟高低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凡是自觉地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党员,其群众威信和基础一定高;反之必然难以服从。判断一个党员理论政策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主要看这个党员能不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不能有效地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能够这样做的,必然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反之必然缺乏这方面的素质。为使代表达到上述两个标准,除按标准严格选举之外,在代表资格经选举最终确定之后,应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对当选代表进行代表职责教育和党代会知识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其担负的神圣职责,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历史责任感;熟悉党代会制度的运作程序和机制,学会在党代会上正确行使代表权利的具本操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同时,应在参加党代会之前以相当的时间和有效的方式代表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党员进行广泛的调查和走访,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委会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了解他们的要求,以便在党代会期间能将党员的心声真实准确地反馈上去。
其次,切实抓好选举环节。选举环节是发挥党代会对党委会监督作用的核心部位。民主选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挥党代会对委员会监督效用的过程。这里指的选举环节,除了指党代会对党的委员会的选举这个主要的环节之外,还指党代会召开前各地区各单位的党代会代表的选举。后一个选举虽不能直接起到监督党委会的作用,但它是搞好党代会对党委会选举的前提,对党代会代表选举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党代会对委员会选举的质量,因此,二者同属党代会选举的过程关键环节,而且在运作方式和程序上具有前后一致的特点,都直接关系着党代会对党委会的监督效能,因此,应该有一套比较成型的保证选举质量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无论是代表的选举,还是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都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候选人的酝酿提名精心部署,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提名应该按照前述提到的两点具体标准严格遴选,党的委员会的成员也应在党代会前明确标准,增加透明度,不能在党代会上笼而统之地交给代表们一个候选名单就了事;第二,得到提名的候选人,应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全体党员在正式选举之前依据各自的标准要求进行一次无记名投票或抽样测评,如不能过60%的多数,则表明该人选首先不能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党员的意志,缺乏足够的党员威信,也就很难说得上他当选以后能代表更大范围的党员的意志,这样的人选当然不能作为代表和党委成员的候选人。第三,无论是各选举单位最终选举代表,还是党代会最终选举党委成员,都要由候选人作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报告,详陈个人的优点和不足,并由其所在单位和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宣读其在本地区本单位全体党员中的测评结果以供不熟悉其详细情况的选举人选举时参考。以上几个步骤为党代会选举的程序所必需,应该通过实践完善,使其成为一套有效的机制,并通过相应的党内法规确定下来。最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和代表常任制是能否充分发挥党代会对委员会监督作用的根本保证。目前,我们的党代会制度的缺点就是只有五年一次召开党代会时,才能使广大党员群众感受到它的存在。其作为党的权力机关的存在时间只有党代会召开的十几天。会议开过以后,作为代表的职责即告结束,党代会作为权力机关再次行使其职能只能等到五年以后的下一届党代会。在两届党代会之间的这五年时间内,党代会和其代表根本无法对委员会直接进行监督,监督的途径只能靠向由它选出的纪委或其它部门反映问题,作为党的权力机关的成员其本身缺少必要的监督权限。从理论上来讲,各级党代会作为党的权力机关应该同时又是党的监督机关,但现行的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的制度无法使其行使监督机关的职能。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实行党代会和代表常任制。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为"每届任期五年",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它的每届任期内都起作用。对于党代会和代表常任制,党的八大实践过。八大通过的煹痴拢牴娑ǖ车娜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县、自治区、市代表大会每届会期二年。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党的最重要的问题,都要经过一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作出决定。邓小平同志认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煛兜诵∑轿难返冢炀淼冢玻常惨常牐而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可以"弥补不经常召集代表大会的缺憾",党的八大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虽不能尽如人意,但是毫无疑问,党代会常任制能够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也利于在民主基础上使党达到更好的集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调动全体共产党员的积极性的形势下,在迫切需要强化党内监督,以有效地克服党内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的形势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恢复党代会常任制,以充分发挥党代会的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