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2004-04-29 10:43丁佟倩
市场周刊 2004年9期
关键词:利润操纵表现对策

丁佟倩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利润操纵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利润操纵行为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如何识别利润操纵行为?可以采用那些手段来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本文就以上问题作了相应的阐述。

关键词:利润操纵;原因;表现;对策

企业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书面文件,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机构都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利润操纵。本文试图就企业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操纵的手段作一番剖析,提出了遏制利润操纵行为的具体对策和措施。从而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一个更加清醒、正确的认识。

一、利润操纵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为追求政绩而提高企业利润

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一般以一定的财务指标为基础,其中利润往往是最主要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的计划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销售利润率等均是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经营业绩的考核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因此为了业绩,企业难免要对利润进行操纵。

(二)企业为追求良好外在形象而虚增利润

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我国在加入WTO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尽量减少风险的需要,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信誉不足的企业。而资金是决定着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决定着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在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情况,为了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维护其在商业经营中的信用,一些企业便存在着虚增利润的现象。

(三)上市企业为了自身利润或大股东利益而夸大甚至编造虚假盈利

在我国,上市指标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壳资源价值连城,受利益驱动,便产生了利润操纵现象,其动机不外乎以下几种:

1、为获得股票发行资格。企业首次发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最近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一些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不进行利润包装而获得上市资格。

2、为了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在其发行和配股额度一定的情况下直接决定着募集资金的多少,因而一些企业不惜铤而走险提高每股收益的发行价和配股价(每股收益的提高只有通过增加利润来解决)。

3、避免股票被摘牌。按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将会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定限期消除亏损,如果限期内未能消除,其股票将被摘牌,终止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上市公司为了保住上市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会进行利润操纵。

(四)为规避所得税而隐瞒利润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适当的税率而得出的。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推迟纳税时间,便会隐瞒利润。但也存在着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了能够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为了能够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不惜虚报利润,多交所得税,而这部分所得税往往又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形式返给上市公司。

二、利润操纵的具体手段

(一)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操纵会计利润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会计政策在具体使用中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企业按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进行选择,为保护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有的企业为了虚计利润经常变更会计政策,人为操纵会计利润。以下是会计利润调节最常用的会计政策:

1、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物价上涨时,发出存货的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较采用先进先出法,利润减少,反之利润增加,这样就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便利。

例如某公司本年度1—11月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而从12月份起变更为后进先出法。12月初库存甲产品10000公斤,单位成本8元,本月完工入库甲产品20000公斤,单位成本10元。本月售出甲产品10000公斤,则会计方法变更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如下:先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为80000元,结存成本为200000元;后进后出法下,销售成本为100000元,结存成本为180000元。可见,由于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造成销售成本虚增20000元,利润虚减20000元,结存成本虚减20000元,资产总额虚减20000元,从而直接影响应纳税企业的留存收益。

2、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等处理方法。

大部分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都会对外部分融入资金。而借款需按期计提利息,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没有办理峻工手续之前应予以资本化。如果企业在建工程完工了而不进行峻工决算,那么利息就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费用减少(财务费用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以少提折旧,这样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

3、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使用两种方法核算投资收益: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3)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但事实上一些企业却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例如某公司1996年对深圳光大木材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所持股权为7.31%,远未达到当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持有20%以上股权时方能以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因此,对被投资单位持有7.31%的股权并不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也未拥有经营控制权。但当年该公司却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增加687万元。1996年其主营业务利润本是巨额亏损,可由于该会计方法变更和其他保留事项虚增的利润,竟然最终变亏为盈。

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即是实际上没有红利所得)。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税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真是一举两得,生财有度。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对固定资产正确地计提折旧,对计算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计算损益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影响计提折旧的因素中,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两项指标还比较容易确定,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上却较难把握。事实上,固定资产折旧除有形磨损外还有无形磨损,而且企业和行业不同,磨损情况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往往有足够的理由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 例如某公司从2001年起对固定资产折旧由加速折旧法改为一般折旧法。折旧方法变更后,折旧率综合下降3%,折旧方法变更增加的税前利润估计约966万元。其实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制造电冰箱,电冰箱的升级换代较快,从正确地计算损益来讲,电冰箱生产线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此外该公司2001年销售退回2400万元未在当年入帐,导致销售利润虚增约265万元。以上两项虚增利润之和1231万元,略大于当年利润总额1214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若在2001年不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将销售退回按会计制度规定入帐的话,公司当年则亏损无疑。

5、外币折算方法。外币折算方法有时态法、现行汇率法和其他方法等。

会计制度规定对外币帐户,应采用月初或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帐汇率,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汇兑损益,可以采用集中结转法或逐笔结转法进行计算结转,一种方法选用后1年内不得变更。但有些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采用多种方法人为调整汇兑损益。例如某企业为了调低年末利润,就有意在期末按低于帐面汇率的期末汇率计算期末人民币余额,使当期发生汇兑损失,减少当期利润等。

(二)利用挂账处理进行利润操纵

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该处理的费用,应在当期立即处理并计入损益。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尤其是为了使当期盈利,则故意不遵守规则,通过挂账等方式降低当期费用,以获得虚增利润之目的。

1、应收账款尤其是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长期挂帐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因它是企业的销售业务也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对企业业绩影响很大。但对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按规定应转入坏帐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规定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转为坏账的话,有人曾计算过,1997年深沪市上市公司亏损数由42家改为114家,亏损面由5.2%扩大至14%。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对收益的影响极大。在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企业为了虚增销售收入的需要而虚列应收账款,因此,对于由于“应收账款”科目而导致的利润操纵一定要引起特别的注意。

2、待处理财产损失长期挂账

这种损失是由于当期某种原因造成的,应在当期处理,但若有意不在当期处理,使当期费用减少,从而达到虚增利润之效果。

3、该摊费用不摊。对于企业来说,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实质上是已经发生的一项费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摊入有关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一些企业则为了某种目的少摊、甚至不摊。

(三)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会计利润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全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消除资产泡沫。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款减值准备计提多少﹖采用哪种方法计提﹖则是由企业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通过职业判断来确定。如果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也会增加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或是多提资产减值准备隐瞒利润,或是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

例如:2001年鲁抗医药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了变更,即由原来的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6%统一计提,改变为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改变后的计提标准是: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5%的比例计提,1-2年间的按15%、2-3年的按40%、3年以上的按75%计提。从表面看,该公司坏账计提的标准更加规范和严格了,但结合其应收账款和再融资计划的分析结果,投资者看到的却不是上述分析的结果。通过会计政策等的相应改变,鲁抗医药在账面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前景依然“看好”。道理很简单: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中一年以内的占多数(78.41%,为3.42亿元),如果按照以前的会计政策,要计提16%的坏账准备,公司报告期利润必然将出现亏损———仅一年内的坏账准备计提就将达到5400万元,亏损严重!然而,仅仅由于会计政策的“小小”改动,会计结果却大相径庭。分析显示,鲁抗医药2001年半年报因会计政策改变带来的利润为2867.60万元。再如:2002年年报数据显示,此次亏损小天鹅在应收款和库存产品计提减值准备达4.5亿元,导致巨亏。一汽夏利2002年亏损7.9亿元,其中计提坏账1.42亿元。对这种自曝巨亏的行为,这种不掩家丑的计提在当年似乎很流行。

(四)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一般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而成,因此股份制改组并上市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关联方购销活动增加收入

我国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各种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上市公司利用与母公司的购销关系,从母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材料,母公司以较高的价格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从而虚增上市公司收入,将费用转嫁给母公司,操纵利润。例如,1997年广电股份1.13亿元的营业外收入主要来自两处:一是土地开发补贴4000万元;二是将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录音器材厂有偿出让给自己的国家股大股东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协商收购价9414万元,从而使广电股份获得净收益7960万元。

2、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水平不佳时,往往通过改变费用分摊的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主要形式有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或是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2000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3、上市公司通过与母公司的资产转让置换来操纵利润

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大额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而将母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从而操纵会计信息。

4、计收资金占用费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现象较为普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向母公司计收资金占用费,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向被投资公司计收资金占用费,从而增加营业收入,增加上市公司的得润。如浦东不锈在1998年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

5、受托经营

在我国目前尚无受托经营方面的法规的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期收取委托经营收入,既避免了不良资产亏损,又获得了一笔利润;或者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托经营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又一手段。如:中海海盛1997年净利润总额5662.97万元,该公司与母公司—广州海运签订《期租船租赁合同》租入“罗浮山”轮,同时与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兴华船务分公司签订《代管协议》,将此轮委托经营,在1997年4月1日—1997年12月6日的租赁期间“罗浮山”轮为中海海盛实现营业收入2812.85万元,实现毛利1967.53万元。如果扣除上述影响,公司1997年净利润将大幅降低。

三、遏制利润操纵行为的对策

(一)加快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完善,给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粉饰经营业绩创造了“契机”。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种准则和制度,以遏制利润操纵。

1、资产评估会计处理准则,对资产评估减值究竟是作为损益还是冲减资本公积,作出进一步的规范,防止企业以此来调节利润。

2、要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的延续性。例如,不得通过来回随意地对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进行转换,应对此两法的转换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和界限;不得随意地改变折旧的计提方法,尤其是在一些企业经营成果有较大幅度变动的年份,防止以此调整利润。

(二)对报表的使用者来说,不仅要看利润表的数据,而且要看利润的计算过程;不仅要看利润的数量,而且要看利润的质量

1 分析收入与利润之间的关系

从损益表中的一些数据,检验企业获利能力与经营成果。如以主业利润除以主业收入,可得出企业的主业利润率,凡较高的,说明企业的主业有较高创利能力,能抵御经济波动与市场风险,企业的成本费用低,盈利水平高,经营有方;又如,主业利润除以总利润,接近1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主体性”。数值远离1的,就说明企业主营业务缺乏效益。大于1的,说明发生了其它业务、投资收益的亏损或营业外收支不抵。

2 分析财务指标

如取流动资产数除流动负债数得出流动比率,从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除以流动负债得出速动比率,可以分析企业短期的偿债能力与变现能力,一般地说,以流动比率接近2,速动比率接近1为宜;以净利润分别除以总资产、净资产、可以得出公司的资产贡献与净产收益率,从而反映公司真正的投资价值。

3 强化对企业会计信息时间序列的应用研究

利润操纵是利用了会计应计制的特点,但在较长时间内,有些利润操纵手段将失去效用,如推迟确认费用必然引起下期费用升高;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就会引起下期收入和利润降低。因此扩大信息观察的时间范围就能缩小利润操纵的应用空间。

4 计算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不良资产 年度末普通股总数 其中不良资产为: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及待处理财产损失。 这种计算意味着截止报告期末,对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全部视 为损失,从股东权益中扣除以求得基本反映公司实际状况的净资产额,以判断公司经营业绩的虚实和差异。

5 结合运用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的流 入和流出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动态情况,反映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全貌。通过现金流量表能够说明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也能够分析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 注意、阅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通过阅读审计报告,可以了解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如发表非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则要引起警惕,关注可能发生的利润操纵。

(三)进一步明确利润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1、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告诉我们,利润操纵行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是巨大的,也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案例的出现,为如何解决中国的会计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素材。通过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诉论案件,寻求其理论根源及对策,从而界定相关重要概念:如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如何处理其民事责任、如何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等等,对于以后用法律手段惩治利润操纵者,并唤醒上市公司的法律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2、对《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补充。1998年先后有投资者状告山东渤海和红光实业,投资者由于负担有举证义务,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这也给有利润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逃脱民事赔偿责任以可乘之机。建议对《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补充说明:在证券市场上,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审计人员和上市公司具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由财务报表引起的。这样的话,既合理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又可使上市公司法律责任意识增强,减少利润操纵动机,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执业更为谨慎,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企业操纵利润引发和产生的信用危机,实质上是腐败及各经济集团利益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只不过是各种利益集团手中利用的工具而已。因此,要遏制企业操纵利润,一定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为达到此目的,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净化会计行业环境。对于违规造假进行利润粉饰的企业,帮助其进行利润粉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严惩不贷,彻底改变目前低廉的违规成本敌不过强大利益诱惑的现象;二要建立企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企业蓄意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因徇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削弱了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需要继续坚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大力整顿会计秩序,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资料:

(1.)注册会计师考试参考教材.

(2.)<<中国证券报>>

(3)马永义对遏制利润操纵行为的一些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4)魏明海《盈利管理研究》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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