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恶劣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适用
    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8期2023-09-23

  • 性侵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已答与未答
    常见的就是“情节恶劣”,无论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36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还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都有情节恶劣的表述。比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模糊性的规定,实在是因为人性的恶劣没有止境,列举式的规定往往无法穷尽人性的幽暗。然而,模糊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往往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性要求的消解,也导致不同地方同案异罚。比如,司

    中国新闻周刊 2023年20期2023-06-09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的问题与完善 ——基于实证分析的研究进路
    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该罪主要的犯罪主体是非家庭成员,包括幼儿园老师、保姆、邻居以及其他人;该罪改变了虐待罪的第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模式。然而,该罪名虽然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主体和犯罪对象认识不正确、“情节恶劣”如何判断等问题。本文将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立法沿革出发,以实证研究的视角

    理论纵横 2023年1期2023-01-13

  •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法理探寻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打破了我国以往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置为14周岁的立法惯例,并且与“幼者可教不可罚”[1]的传统观念相抵触,因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最为引人注目。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最为突出。这是因为,“情节恶劣”在概念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几乎可以容纳任何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主客观事实,虽然这是为了保持刑法条文的开放性,使固定的刑法条文能够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2年4期2023-01-09

  •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法教义学解释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暂时没有相关案例予以指导,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为关键词,筛选时间为2021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进行搜索,截止到2022年6月24日,没有搜索结果。导致理论上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实践需要理论进行指导,理论需要实践加以检验。在案例空缺的情况下,刑法理论需要预见性地考虑实践将会面临的问题,在不违背刑法原理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以便在未来实践中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3-01-05

  • 情节恶劣”的适用语境与判断标准之研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为例
    ,还需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相较于其他实体条件的明确性,情节恶劣条件显然更为抽象,也更为核心,其不仅决定着核准程序的启动,也限定了核准主体即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裁量权的范围界限。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情节恶劣”条件构成了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基准。但是究竟何为“情节恶劣”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定,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仍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加以探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我国《刑法》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1期2022-12-27

  •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问题及完善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五款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改为12周岁,较之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采用将有限的实体条件和弹性的程序条件相结合的制度措施。另外,对于16周岁以下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采取非刑罚措施,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很显然,该制度具有司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2022-12-16

  •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之辩正
    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已经适用数年的背景下,就《刑法》第237条第二款第二项“情节恶劣”应如何理解,在当前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猥亵儿童罪中“情节恶劣”的规定基于罪刑均衡的原则应当被理解为一种限制性条款。这样的观点甚至为一些司法实践部门及权威学者所认同,如有的论者认为,应将该

    法学 2022年6期2022-11-27

  • 中国情节犯立法随意性之检讨
    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据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文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中国现行刑法共规定有483 个罪名,其中情节犯的数量就高达135 个罪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没有情节犯外,其他章节均有情节犯的规定,而且从《刑法》修正的历程看,情节犯罪名总量还呈日益扩张之势[1],可见情节犯立法在中国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如此重要的情节犯立法,中国现行刑法对此显得过于随意,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3期2022-02-05

  • 竞速型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于对罪状中“情节恶劣”定罪因素或量刑因素的理解上存有分歧。正如刘红英教授所言:“当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定罪情节之时,其本身既可以成为作为犯罪构成该当性要件之客观行为的组成部分,也可成为相对独立于行为之外需再另加判断的独立的客观犯罪该当性构成要件要素。”[2]。故若认为其属定罪因素,则竞速型危险驾驶行为当为抽象危险行为;反之,应认定为具体危险犯罪。笔者认为竞速型危险驾驶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原因在于:第一,伴随着全球化发展,传统犯罪理论已不能很好地回应风险性犯罪,

    区域治理 2021年44期2022-01-01

  •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12周岁犯罪分析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之12周岁入刑的前因后果围绕12周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入刑追责,是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据刑法采取的特别刑事制裁措施,这种刑事责任的追责,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别程序规制和个别性的司法要求,是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人的特别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12周岁入刑持有谨慎甚微的态度,从司法实务总体的司法环境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根本,对于未成年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1期2021-07-12

  • 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罪状。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他们是因佳丽费用引起的快速追赶驾驶,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你追我赶”本身就是对追逐竞驶的描述,本案中实际造成的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属于“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甲、梁某某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明知自己的一系列行为会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2021-06-08

  • 妻子离家出走并且不抚养孩子,算是遗弃罪吗
    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你妻子对孩子虽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但其遗弃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被害人因被遗弃而流离失所或被迫自杀等情形。因孩子父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爷爷奶奶一起帮忙照看,因此妻子的遗弃行为虽然违法,但不会导致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女方行為够不上遗弃罪。其次,父母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被免除,如果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那建

    伴侣 2021年1期2021-02-25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把握,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标准,导致类似情节的案件可能存在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的问题。对该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有关司法解释的要义,综合考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性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并注意通过审前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法两家应加强协作,尤其在被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大沟通、协商力度,以法治力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10期2020-11-30

  •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審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0期2020-11-06

  • 激活“恶劣情节”量刑 重判亵童罪
    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只要强奸幼女,普通情节一般5年是起刑点,情节恶劣的10年是起刑点。但问题是,如果使用手指或者其他器物侵犯受害者,这种情形所造成的伤害显然要比相关接触的犯罪还要严重得多。如果不能适用“情节恶劣”的规定,那最高刑期也就是5年,只达到强奸幼女犯罪的最低起刑点,这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刑罚基本原则。所以建议,凡是用除性器官以外身体其他部位或使用器物侵犯儿童的,都一律以《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规定的“有

    环球时报 2020-06-222020-06-22

  •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

    华声文萃 2020年12期2020-03-18

  • 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及实践认定
    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随意”的理解。因行为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本罪中“随意”应表现为行为人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无事生非,体现为行为人肆意妄为,在态度上对良好社会秩序的轻蔑。2.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情节恶劣”的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情节恶劣”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情形共有七项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2019-12-13

  • 侮辱烈士被刑拘,当心“嘴贱”要坐牢
    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骂人为什么会犯罪?何为情节恶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

    新传奇 2019年16期2019-10-08

  • 浅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规制
    、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从适用主体来看,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个人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家庭成员如有类似行为,构成虐待罪。本罪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弥补了法律漏洞,保护更全面。从罪名认定来看,构成本罪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或者看护与被看护的特殊关系,如果没有这个特定关系存在,如果发生伤害行为,构成他罪,如故意伤害罪;其二,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法律所确认的严重程度,则不构成罪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08-23

  • 前夫对儿子不管不问,是否构成遗弃罪?
    务,并未達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尚不构成遗弃罪。我和前夫张辉离婚时,我的经济条件不好,工作和住处都不稳定。为了让儿子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我不得不把儿子留给张辉抚养。可是我万万没想到,张辉因喜欢吃喝玩乐,竟然嫌儿子是拖累,只抚养儿子1年,便把他送到我的父母家,之后再也不联系我们。我就是过得再苦再累,也愿意带儿子一起生活,但是张辉的态度实在让我气愤。儿子也是他的骨肉啊,他怎么就这么冷漠呢?现在我担心的是,按照离婚协议,儿子的抚养权还在他那里,将来入学可能会遇到一些

    恋爱婚姻家庭 2019年7期2019-07-03

  • 前夫对儿子不管不问,是否构成遗弃罪?
    务,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尚不构成遗弃罪。我和前夫张辉离婚时,我的经济条件不好,工作和住处都不稳定。为了让儿子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我不得不把儿子留给张辉抚养。可是我万万没想到,张辉因喜欢吃喝玩乐,竟然嫌儿子是拖累,只抚养儿子1年,便把他送到我的父母家,之后再也不联系我们。我就是过得再苦再累,也愿意带儿子一起生活,但是张辉的态度实在让我气愤。儿子也是他的骨肉啊,他怎么就这么冷漠呢?现在我担心的是,按照离婚协议,儿子的抚养权还在他那里,将来入学可能会遇到一些

    恋爱婚姻家庭 2019年19期2019-01-28

  • 对寻衅滋事中殴打、毁损行为主观目的的认识
    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恣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最典型的特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无事生非型,即毫无缘由,逢人便打,见物就砸;第二,借故生非型,即有一定事由,多为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琐事,但这些事由被行为人借题发挥,夸大并加以利用。而本案行为方式表现为借故生非。关键词 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 情节恶劣作者简介:李维维、高迪,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2018-12-24

  •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处理措施研究
    析的结论。“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已经丧失改造可能性;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无需等到二年期满后;死缓犯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的,若情节恶劣,则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若情节不恶劣,则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关键词 死缓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重大立功作者简介:沙高洁,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22《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2018-08-13

  • “死缓”背后:生与死如何判定执行
    执行门槛,“情节恶劣”已成为对死缓犯人再次犯罪后执行死刑的重要标准。死缓犯人大部分获减刑,被枪决者多因“屡教不改”曾备受关注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传出新消息。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显示,吉星鹏婚后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2013年4月25日,吉星鹏酒后与妻子祁某发生争执,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刺数十下,致祁某大出血死亡。吉星鹏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多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

    新传奇 2018年2期2018-05-14

  • 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 刑法应做出理性回应
    虐待儿童达到情节恶劣所适用的刑罚也是很轻的,一般的虐童行为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虐待儿童导致儿童重伤的,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对其适用十年的有期徒刑。但更多的虐童事件反映出的是,虐待行为难以达到轻伤或是重伤的程度,或是不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如揪耳朵、将儿童放入垃圾桶等,这种虐待方式虽然不能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但是却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甚至终身的伤害,以致成为处罚的空白地带。为了严惩幼儿园老师也即除幼儿父母以外的主体虐待儿童这一行为,曾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4-02

  • 浅议寻衅滋事罪
    任意毁坏 情节恶劣一、寻衅滋事罪概述(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的学理解释是文人无事生非、逞强斗狠,为满足空虚的精神需求,进而随意殴打、追逐、拦截、骚扰、辱骂他人;占有损毁公私财产;或者无事生非,借故滋事,并且情节严重达到定罪程度。(二)寻衅滋事罪主客观方面表现分析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行为人为追求精神刺激,无缘无故逞强斗狠,起哄闹事,填补精神空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此罪的客观方面有具体规定如下;1.随意殴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2018-03-10

  • 浅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但尚无对“情节恶劣”进行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造成困扰,相似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情节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合理认定,满足三条以上从严处罚情形宜认定为情节恶劣。关键词:奸淫幼女 从重处罚 情节恶劣[基本案情]被害人张某某(未满14周岁),2002年被犯罪嫌疑人于某的母亲捡拾收养。2013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于某家中,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被抓获。不过,结合已有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于某仅供述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7期2018-03-05

  • 浅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标准确定的困惑幼女一般是指不满14周岁的少女,因年幼,生理心理发育均尚未成熟,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故而国家采取严格的法律手段对幼女的性法益进行特别保护。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3款第1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款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是基本刑与加重刑的区别。在刑法分则各罪名中,有大量“情节恶劣”的罪状存在。《刑法》第236条中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4期2018-02-07

  • “保姆虐老”案多发,如何守护我们的亲人?
    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来自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报警后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不构成虐待罪的,可要求对其治安处罚虐待老人达到轻伤标准的,可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照护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面对老年人,尤其是那些

    恋爱婚姻家庭 2018年36期2018-01-28

  • “保姆虐老”案多发, 如何守护我们的亲人?
    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来自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报警后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不构成虐待罪的,可要求对其治安处罚虐待老人达到轻伤标准的,可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照护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虐待老人未造成后果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8年12期2018-01-15

  • 为了一句嘲笑 引来一场官司
    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说法】本案中,那個客人嘲笑金某伤害其自尊心的做法固然不对,然而金某以此为理由殴打他人的行为更加不可取。青少年之间类似金某这样因一句话或一点小事引发过激行为的案例时有发生。在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人际交往中,要相互尊重、以礼待人,不可以随意嘲笑、挖苦他人,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事端。另外,面对他人

    学生导报·中职周刊 2017年19期2017-08-13

  • 过早逼孩子参加重体力劳动,构成虐待罪
    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條、《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让适龄孩子辍学,用工单位用童工等,这些都是违法的。

    伴侣 2017年8期2017-08-08

  • 浅析虐待罪的行为
    ;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家庭成员网络描述: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虐待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别人不能做她想做的事,或强迫她以不情愿的方去做事。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通常对虐待的理解,是行为人为了满足自己欲望和意志,通过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两方面施加恐惧和伤害的方式,让被害人违逆自己的意志做或者不做一定的行为。在虐待罪中,可以理解为家庭中占据主导、强势的成员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2017-06-07

  •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重点要把握以下问题: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其二,必须有虐待行为;其三,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四,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2017-04-07

  • 论我国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及其相关争议的分析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有利于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以宣告刑、法定刑、罪行严重程度等标准替代《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的观点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从立法沿革、刑事政策、修法目的、司法实践和适用程序等方面来看,仍应坚持刑法典修正后的现行标准。对“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进行具体认定,应遵循全面但有所侧重的路径。《刑法修正案(九)》;死缓;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一、死缓犯执行死刑条件的立法修正及其意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07

  •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重点要把握以下问题: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其二,必须有虐待行为;其三,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四,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中国检察官 2017年3期2017-01-25

  •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应主要从主观故意上进行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9期2016-09-20

  • 学法律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只要校车司机存在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便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校方和直接责任人也难辞其咎。如果因为严重超载、超速引发其他犯罪

    中华家教 2016年1期2016-09-10

  • 关于死缓变更修改的评述
    犯罪,并达到情节恶劣的条件,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条件。如果达到,核准立即执行死刑,如果没有达到,则不核准死刑,但该犯罪分子的两年缓期期间将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一、评述总体来说,这次修改在死缓变更方面建立了一个小小的新的制度,即死缓期间重置制度,并在其他方面顺着相应的逻辑做了一定的修改。就像一种制度的新芽,虽然朝气蓬勃却仍旧是不完善的。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借助法官的司法经验和以往司法解释来帮助适用该条

    西江文艺 2016年24期2016-05-30

  • 从郭某某奸淫幼女案看“情节恶劣”之立法空白
    淫幼女案看“情节恶劣”之立法空白王鹏飞1,杨志宏(1.中国政法大学;2.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摘要]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着“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表述,并且没有统一的条文或司法解释来厘清其具体的适用情形。笔者通过一则实务发生的案例引入,展现出“情节恶劣”这样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扰,并分析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以及一些刑法典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而提出对我国法律条文中“情节恶劣”规定的细化建议。[关键词]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立法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2016-03-16

  • 浅析“家庭暴力入罪”问题研究
    责任方面,对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主要是适用虐待罪的处罚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1]三、“家庭暴力罪”设立的几点理由将家暴行为单独规定为刑法中的家庭暴力罪,反对者认为,完全可根据虐待罪科处刑罚,但本文强调的是尚未构成虐待罪的情形而言,将家暴行为放在突出位置来减少或预防,如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关系一样,正是因当时醉驾事故频发,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2016-02-02

  • 从一起死缓犯又犯新罪的处理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
    故意犯新罪,情节恶劣却不能执行死刑,判决结果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却又无能为力。建议刑法和刑诉法修改时,应专门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核准之前又故意犯新罪且情节恶劣的,应当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样可以防止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利用上诉期和核准期故意严重犯罪而刑法不能加重其原有刑罚的漏洞报复同监在押人员和监管警察。死缓犯;处理;问题;建议案由:被告人王某(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上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2016-02-01

  •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成员虐待案件程序的研究
    案件,只有“情节恶劣”的行为,才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中,不仅困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约束,也受制于对“情节恶劣”的模糊把握。如何在操作层面明确严重程度,继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被侵害人利益,追究侵害人责任就是重中之重。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51-01一、家庭成员虐待案件的特点(一)案件发生时间长,侦查难度大,证据搜集难度大虐待案件表现在发案时间的持久性上,被侵害人经受了长期的精神和肉体

    人间 2015年9期2015-08-20

  •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成员虐待案件行为的研究
    案件,只有“情节恶劣”的行为,才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警察不仅困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框架,也受制于对“情节恶劣”的模糊把握。如何在操作层面明确严重程度,继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被侵害人利益,追究侵害人责任就是重中之重。关键词:虐待罪;公安机关;情节恶劣;逃税罪;调解组织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61-01一、家庭成员虐待案件的特点(一)案件发生时间长,侦查难度大,证据搜集

    人间 2015年7期2015-06-25

  • 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解读与界定探究
    ;司法解释;情节恶劣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我国1979 年刑法将流氓罪规定为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领域中的寻衅滋事罪作出了一定的解释,这项解释可以说填补了我国网络领域寻衅滋事犯罪的立法空白。随着社会发展、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寻衅滋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6期2015-03-26

  •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据此,需要认定以下内容:(一)关于道路根据刑法规定,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莫洪宪、杨博认为,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局限于街道、公路、高速路等……应该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1]张明楷也认为,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4-11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文◎白朝鹏*呼 亮*[案情]2011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轿车带着妻子张某一起去送孩子上学,车子沿着登封市区颖河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子行至登封市区颍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附近时,李某发现车前面一个小女孩过马路,便减慢了车速,此时一辆灰色面包车从后面快速超车并挡在了李某车子前面,李某见状便减速拉开两车距离,随后加速从旁边超过了该面包车。不想,面包车又加速超过了李某轿车并再次挡在其车前面,李某心生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2012-01-28

  • “旧案新法”之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也就是说,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最高刑可以直至死刑,其追诉期限可以延长至二十年。具体到本文案例,在确定其是否已过追诉期的问题上,首先应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三)不属于“情节恶劣”之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则应适用以上司法解释,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适用此规定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