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松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山东 烟台 264000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围绕12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如是说: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
围绕12周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入刑追责,是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据刑法采取的特别刑事制裁措施,这种刑事责任的追责,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别程序规制和个别性的司法要求,是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人的特别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12周岁入刑持有谨慎甚微的态度,从司法实务总体的司法环境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根本,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从教育和惩罚两个方面同时入手,这也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特别政策。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12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入刑是在参考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这个原则,从根本上来解决我们国家当下频发的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责任追诉问题。
“恶意补足年龄”这个英美法系的刑法原则,表述的是对于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根据所犯刑事犯罪一旦因为年龄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犯罪人成年人化且犯罪具有故意性和结果危害性,即实施的犯罪具有主观的恶意,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能够清晰的辨别是非善恶、能够明确所犯罪为刑法及社会所不容,则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补足犯罪年龄的特别司法程序追诉刑事犯罪。
针对12周岁刑事犯罪入刑就是根据刑法特别规定此类未成年犯罪人通过“恶意补助年龄”的刑事原则承担刑事责任[2]。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也就是说,对于12周岁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惩罚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12周岁未成年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条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犯罪的立法谨慎性,司法实务对于法条要做相应的谨慎理解,同时有助于司法实务自由裁量权的适度使用。
1.对于12周岁的界限认定分析:法条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制原则包含12周岁本数,但是不包含14周岁,即大于等于12周岁、小于14周岁。
刑法对于犯罪年龄的规定是“已满”包含本数、“不满”则不包含本数。根据这个犯罪年龄原则,司法实务中对于法条的适法运用是包含12周岁本数、不包含14周岁本数。
2.补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相应解释:法条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该做相应的补正解释,即未成年犯罪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就要按照未成年犯罪的法条要求,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当限于理解为只有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两个刑法罪名才能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补正解释的实务意义是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中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例如未成年犯罪人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抢劫后故意杀害被抢劫人的,应该源引刑法修正案未成年犯罪法条,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对于犯罪后果的相应理解:法条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扩大的理解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且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应该是“造成严重残疾”的前提,二者依次进阶,而不是简单理解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之间的等同“或者关系”。
12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入刑是谨慎的,立法者本着教育的原则,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诉,立法者认为只有达到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刑法才“不得已”的追究刑事责任。
4.评价法条中的“或者”:法条中的“情节恶劣”,不能够理解为只修饰“或者”前或“或者”后的情形,本着刑法谨慎性的原则,立法者规制理解应该为“情节恶劣”修饰“或者”前和后的所有情形。
立法者的意图分析和法条的逻辑性关联分析来看,针对12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法条内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两个情形,都要求“情节恶劣”这一条件。
5.深度认识法条实施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12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法条成就的司法前提是要经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实施了法条中阐述的犯罪事实,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犯罪具备了故意性、情节恶劣性、结果危害性,公诉机关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够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未成年犯罪法条规制要求,追究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法条应用的“有罪”性: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12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法条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条核心意思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有罪性,这种犯罪行为的有罪性由于刑事犯罪主体不满18周岁,按照现行刑法的法条规制要求,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样的不得适用死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12周岁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诉,体现了科学立法和实践立法,是依法治国与时俱进的表现。
从司法实务的维度分析,对于12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故意性、情节恶劣性、结果危害性在严厉打击的前提下,也给予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谨慎立法的表现。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追诉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刑事责任追诉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