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
- 小议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
大的观点有:强制缔约请求权理论和形成权理论。1.强制缔约请求权强制缔约并非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仍属于要约承诺制度范畴。强制缔约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如果要约人可以诉诸公权力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是直接强制缔约,而在间接强制缔约中,虽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有作出承诺的义务,但可以拒绝作出承诺,要约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在强制承诺情形,义务人须为承诺才能订立合同。学界一般认为以能否请求公权力介入并强制缔约为标准,强制缔约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2022-11-21
- 信赖人交易机会丧失的赔偿规则
无效,无疑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的主要损失是未取得目标房屋所有权,损失源于信赖合同可以达成。然房地产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买方可能彻底失去同等的缔约机会。近年来随着商业磋商、双方协商过程的日益复杂,司法实践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案件早已屡见不鲜。实践中法院一般称之为“交易机会丧失”。法院裁判对于赔偿缔约过程中所支出的缔约费用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但对于交易机会丧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存在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一)交易机会丧失应否
法制博览 2022年4期2022-11-21
- 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办理批准手续,缔约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多年来争议不断。为统一裁判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先后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02 条第2 款吸收相关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的精髓,在承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合同法》)第44 条第2 款规定的基础上,对报批义务的效力及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了简要规定。由于此前存在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及判决,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02 条第2 款的新增规定
法治研究 2022年2期2022-02-05
- 企业经营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与防范
□ 薛 帅缔约,即缔结和订立条约。对于企业等经济实体的经营而言,缔约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利益相关方签订的产品买卖或服务合同。企业经营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方违背了法律规定或诚信原则,造成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的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缔约期间的法律义务,不得以不正当的心态,实施不正当的行为而致对方受到损害。凡是接受过缔约过失责任处罚的企业法人或行为人,不仅会在
冶金经济与管理 2022年3期2022-02-05
- 先合同义务引入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但是合同意味着缔约双方相互的意思参与,包含了公平、自由、诚信以及对权利的尊重等要素,这些内涵与行政法所追求的目标相同,也正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与价值体现。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法理的导入,并非以既存行政行为概念解体的方式实现,充其量不过是在其内部,以对行政行为予以修正的形式进行(4)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由于通常情况下“管制是合同的本质”,通过公法规则调整行政合同关系抓住了问题的实质(5)江必新:《中国
理论学刊 2022年3期2022-02-05
- 民法典中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路径
要:《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规则相关条款,给缔约信赖保护预留了空间,但原有合同诚信原则的具体解释仍是关键内容。民法理论中,关于缔约信赖保护内容,主要涉及信赖责任、缔约过失、预约合同三条规范路径。其中,信赖责任路径基础为磋商中的风险来源、支配及归属,实际上,缔约信赖有边界性与可保护性特征,但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若能够结合信赖责任路径的基础原理与合同诚信原则,那么则得以弥补论证空洞问题,且与其客观化发展趋势相符。基于缔约过失制度充分发挥信赖保护作用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1期2021-10-13
- 《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家关系发展原则。缔约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只能遵循《联合国宪章》规定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缔约双方重申,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导弹瞄准对方。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
世界知识 2021年11期2021-07-25
- 民法典中缔约信赖保护的规范路径
洋在民法体系中,缔约信赖保护处于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信赖保护与合同拘束力的十字路口。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的“最后一分钟”中断磋商,相对人的缔约信赖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当事人有中断磋商的自由,但如果其一方面作出缔约允诺、促成或要求相对人的支出,另一方面又中断磋商、漠视支出的浪费,其行为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相对人的视角看,其缔约信赖完全由当事人引起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信赖投资,中断磋商的行为使缔约信赖完全落空,因而产生信赖保护的需求
法学 2021年6期2021-02-27
- 论行政合同缔结阶段信息权的平衡保护
自身拟定或创造的缔约情况,以及自缔约参与者一方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而此阶段的信息权保护,一方面指向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的无障碍获取,另一方面则指向派生于公众的缔约参与者对个人信息的自我处置以及对披露程度的选择(1)赵宏:《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因此,以权利主体为基准,行政合同缔结阶段的信息权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公众信息权,即公众具有知悉缔约全过程信息,以便满足其参与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2021-01-07
- 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正义转变。 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创造,是实质正义的体现。20 世纪掀起了民法的社会化运动。 现代合同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交易手段, 不断呈现出功能化的特点。 强制缔约可以分担社会风险、承担社会责任,例如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它既是民法社会化运动的产物,又反过来推动民法社会化。但是, 社会条件的变化也只是促使民法从近代跨向现代,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现代民法虽对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原理和原则进行了修正和发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12-26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强制缔约制度的优化路径
定期限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的实施空间,减少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率。尽管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则中有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这些实践做法让无固定期限合同多年来实施效果仍然不佳,让劳动者并未享受到《劳动合同法》制定者为其争取的福利。无固定期限合同所规定的强制缔约制度为何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制缔约制度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问题出现的背后成因是什么?如何优化让立法原意得到更好的实现都是亟待解决的话题。二、什么是强制缔约制度尽管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12-26
- 缔约过失中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键字:机会利益;缔约过失;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机会丧失理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广泛地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其中是否包括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目前针对此问题的研究已经稍见起色,如学者已经初步达成通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但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不是包括间接损失,即因缔约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使得缔约一方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赔偿,却有不同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7-24
- 产权理论视角下共享车位缔约探讨
变动,为共享车位缔约设计提出当前适用及未来参考的建议。关键词:停车位;产权;车位共享;缔约1小区车位所有权划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条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
中国市场 2020年16期2020-07-04
- 冰岩玫瑰(三首)
尘,弯腰寻找一纸缔约文书旁人说的对,这是一份格式和内容不详的文书昨天或前天,对于街坊来说年代已经久远他们不会给我什么引导更何况,巷道在翻修,地基在打桩,泥土被瓷砖釉粉覆盖还好,我是白天来,太阳会弯曲着照到每个角落供我借用那缔约,缔约,你可以化尘,但只今日,请把片段交给唱诗班唱出——有个男人正侧着耳呢[渡 板]零点已过,列车员把渡板搭在车门和站台上目送旅人,目迎旅人旅人踩踏上渡板,铁和石会发出咬合声这轻微的声,是摩擦生热可以点灯的火我掏出一点心热,请列车员携
草堂 2019年12期2019-11-13
- 发展中国家与气候变化公约
就是发展中国家在缔约中形成了“气候”,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是打开问号使之成为当今世人振奋惊叹号的关键环节,也是国际法学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关键词〕条约法气候变化公约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的系列性法律文件中“发展中国家”从概念的提出到成为缔约的主体,一方面确立了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为现代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法带来了很多变化因素,这些变化因素又极有可能影响国际条约法的发展走向。一、发展中国家成为主体使多边条约双边化联合国气候变
辽宁经济 2019年10期2019-09-10
- 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缔约分析
所有制改革的一个缔约过程。在这一缔约过程中,国有企业不断探索与非国有经济之间进行联合,改变了单一发展模式,缔造了一个符合当今经济发展规律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新局面。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缔约;管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3-0073-01我们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就是在以国有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中,接受社会资本的融入,通过多种资本形式共同促进经济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也可以理解为国有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9期2019-07-31
- 论欧盟对外缔约实践的权限、程序与司法审查机制
eaties)的缔约方,因此欧盟的对外缔约活动在学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本文拟按照事前权限、事中程序和事后司法审查机制“三部曲”的次序,对欧盟对外缔约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述要,以厘清欧盟缔结对外协定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特色,以及欧盟对外缔约活动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就欧盟而言,“条约”(Treaty)一词已成为一项几乎无例外用以表述建立欧盟基础条约的专门术语,为了和欧盟基础条约相区分,以“协定”这种更加微观化的表述是更为妥当的。而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20
- 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私下与相对人直接缔约(以下简称“委托人直接缔约”),或另行委托其他居间人与相对人缔约(以下简称“委托第三人媒介缔约”)的现象。若无特别约定,〔2〕我国《合同法》第426条并非不容约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防止委托人“跳单”缔约,居间人可以与委托人约定独家委托居间,即约定委托人放弃召入第三人媒介甚至放弃与自己寻觅的相对人缔约的自由,从而使其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基础转化为无须以促成合同成立为要件的违约请求权。参见其木提:《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法学 2018年7期2018-04-03
- 论电力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
在我国,有关强制缔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诸多领域的立法之中。在电力法领域,《电力法》规定了电网企业与供电企业对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强制缔约义务,①《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并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规定了电网企业不履行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就强制缔约作出了规定;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条例》也强调电网企业无歧视、公允开放的义务。③《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这些规定为电力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提供了重要法
法治社会 2018年1期2018-04-02
- 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制度即属其中之一。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一、我国法律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强制缔约的规定甚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有: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供气供热的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供水与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医院及医生在危重病患急诊状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以及保险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学说争议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缔约,致相对人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2018-01-22
- 刍议契约自由原则及其在中国民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
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所谓的缔约自由就是当事人双方都能够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约,这样的缔约自由原则包括两层方面的含义。缔约自由能够具有非常积极影响因为可以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缔约,其他人或者法律没有权干预。另一方面缔约自由原则也存在消极影响,因为通过当事人排除外力干预的权利。如果在缔约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得干预,很容易导致缔约因为某一个人的意志而失去意义[1]。(二)选择相对人自由在缔约的过程中,自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2018-01-22
-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界定
四川 成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关于如何定义缔约过失责任,各国学者说法不一。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侵权法原则)负责。”从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需有归责时间、归责原因、归责原则等要素的存在及构成。但该观点中“可非难的行为”这一行为表征较为模糊,难以界定,虽然确定了归责原则,但却忽略了归责的前提条件,必须有行为义务。缺乏对注意、通知等义务样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2018-01-22
- 预约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探析
同可使当事人产生缔约请求权,但在一方违约时,并非一概产生强制缔约的效果,是否实际履行应由法院依具体情形而定。具体理由如下:1.合同自由原则与预约合同继续履行并行不悖合同自由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缔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等自由。该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便于缔约场合真实有效地反映当事人内心真意。但法律从不保护背弃法律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中所谓“自由”只能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若此种“自由”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2018-01-22
- 论网约车中的加价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租汽车服务的强制缔约性,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契约实质正义。同时还对域外相关经验做了简单的考察,最后提出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行业自律以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网约车;消费者权益;加价行为;强制缔约借助于近年来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我国正全速开启通往“互联网+”时代的大门,特别是云计算、移动支付、实时位置共享等的广泛运用,催生了一种既不同于以往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不同于电召出租汽车,被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新的交通出行模式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8期2017-04-15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法律后果
——基于强制缔约理论的分析
果 ——基于强制缔约理论的分析赵清玉(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类,我国劳动立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规定了强制承诺制度,且只有用人单位拒绝承诺的情形才适用强制缔约。现行法并未规定强制要约制度,这导致过度地剥夺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仅仅规定强制承诺制度,使得在劳动者提出新订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着劳动合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3期2017-04-13
- 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徐孟(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从法律规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与此同时,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所以,只有当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时,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合同法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2017-03-21
- 缔约过程中的信赖责任探析
王若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责任探析王若雨(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信赖责任的产生,其原因在于交易过程中合理或正当信赖的必然存在、私法自治要求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缔约中非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信赖利益受损情况的存在。因为信赖利益的合理性和责任方相关行为的可归责性,信赖责任的存在有利于对信赖方合理或正当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信赖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具体分析,有着更好地利用信赖责任,加强对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责任;缔约过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2-24
- 收集个人信息的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与强制缔约的问题研究
中格式条款与强制缔约的问题研究管辉寰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在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性的当下,基于互联网进行个人信息收集的电子合同大量出现在用户的日常使用过程中。这些电子合同中既存在信息收集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的情况,又存在信息主体不接受该合同就无法正常使用应用程序与软件的情况,即合同内容与订立自由两方面的限制。在此情形下,需要对该类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与强制缔约进行规范与限制,以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格式条款;强制缔约一、收集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2017-01-29
- 论精神障碍者缔约能力
海)论精神障碍者缔约能力曾镇杰(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具备意思自治的能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精神障碍者的缔约能力取决于其行为能力。分析精神障碍缔约能力的问题,有助于解决精神障碍者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及争议。本文从比较的角度,结合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了解精神障碍者缔约的特殊问题,为我国在完善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提供建议。行为能力;缔约能力;精神障碍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是指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意思表示并缔结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2017-01-27
- 论恶意磋商
恶意磋商被定性为缔约上过失之行为,因缔约上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则理所当然的援引缔约过失责任提供救济,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关于恶意磋商的立法抽象、实际指导意义不强,如何界定恶意磋商?恶意磋商有哪些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和操作的?本文对恶意磋商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上问题而展开,通过梳理恶意磋商的常见类型、明确恶意磋商的认定标准,试图对恶意磋商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进而能够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恶意磋商;缔约过失行为;信赖利益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恶意磋商(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2017-01-26
- 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的责任适用
就会遇到障碍,其缔约决定也就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事实上,让信息上的优势方承担说明义务能够有效消弭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平衡,劣势方可由此获得自主决定的能力,在缔约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并对其缔约决定负责,使合同这一机制重新获得“担保正确结果”的功能[2]110。而对先合同说明义务来说,其核心问题之一便是违反后的责任承担,因此,如何对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的行为课以适当的法律责任,既可避免不同的责任制度在评价上发生矛盾以达成体系上的圆融,又能恰当地平衡当事人之间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7年12期2017-01-11
- 中国为何放弃战争赔款
走上了与日本单独缔约的道路。为了自身的利益,美国的对华态度也发生了改变,开始重新武装日本。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订,这极大地改变了日本战后所处的不利地位。为了等待时机,日本政府在与中国缔和的问题上采取了拖延的对策,但为了防止盟国指责它蓄意拖延,日本政府煞费苦心地搞了一个“民意测验”,让日本国民就同北京还是台北缔结和约的问题表态。得出的结果是:支持与台北缔约和支持与北京缔约的比例一模一样,均为38%,而余下的24%则是无所谓。这样,日本政府便以民意
百家讲坛 2016年18期2016-11-01
- 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
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判定,常基于立法目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便捷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代码共享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因不同责任限额产生相应的责任风险,需要代码共享协议有效防范。代码共享运输与连续运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实践中常有二者交织情形的出现,此时应以连带责任规则的适用优先。国际航空运输代码共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蒙特利尔公约》代码共享为全球航空运输业内最重要的合作方式,早在十年前,世界范围内在实行的各类代码共享协议已达50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2016-09-01
- 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关键举措是什么
了订立合同的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担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相分离。为此,实际承运人被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首创并被1978年《汉堡规则》引入了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以下以公约指代这两个公约)。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以下以我国相关法律指代)也都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是多式联运的基础制度,在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海上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与国际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基本相同,因此笔者探讨以
人民论坛 2016年20期2016-08-09
- 网约车“小费”与强制缔约义务的冲突
车“小费”与强制缔约义务的冲突陈嘉箴(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打车软件设置“小费”对传统的出租车运输合同订立过程造成了冲击,主要表现在承运人可以“合理”索要小费、承运人可以拒绝未追加小费的托运人的要约、承运人可以自由选择同追加高额小费的承运人缔结合同以及承运人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规制托运人逃欠小费的行为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缔约过程转变分别同强制缔约义务的缔约条件限制、强制缔约对缔约能力衡平状态的维护、强制缔约对竞价结构的限制以及强制缔约的实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2016-03-28
-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王伟*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2016-03-16
- 出租车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租车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Taxi Carrier’s Compulsory Contracting Obligation杨未未YANG Wei-wei(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BeijingChina100081 )[摘要]在强制缔约制度背景下,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运输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受到强制缔约制度的约束。在我国多数城市,出租车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在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2016-03-09
- 强制缔约制度重思
要: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制缔约,通常从合同自由的限制视角进行理解。强制缔约在限制一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同时,也扩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在此视角下,强制缔约的边界得以厘清。本文依据缔约义务主体的不同,对强制缔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关 键 词:强制缔约;契约自由;命令缔约;强制要约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114-07收稿日期:20
行政与法 2015年3期2015-09-10
- 论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不仅丧失了缔约自由,而协议中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可以修改的可能性。单从我国相关立法上看,就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立法例子,是有要求相关企业履行强制承诺义务的。如我国《合同法》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我国的《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无论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还是供电营业部
商 2015年39期2015-07-12
- 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私法责任
。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关键词:私法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
北方法学 2015年3期2015-05-20
- 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研究*
)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研究*孙强(山东警察学院干部培训部山东济南250014)公共图书馆对读者应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包括强制缔约行为和强制缔约内容两个方面。赋予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是基于保障读者信息获取权、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平等权之需要,其效力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必须接受强制缔约规定的约束,一旦违反会构成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合同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
图书馆建设 2015年5期2015-02-12
- 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关 键 词:医疗机构;缔约自由;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
行政与法 2014年10期2014-11-05
-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100081)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确立,耶林在1861年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创立了该理论,自我国《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其认定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对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将有助于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缔约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期间的界定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起始点,学者一般认为从双方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之际算起。然而对于怎样确定具体的开始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8-15
- 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1)本案中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首先
上海企业 2014年4期2014-04-26
- 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构建
081)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构建李文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6期2014-04-06
- 我国缔结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完善
原则、抽象,具体缔约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在一些重要的缔约活动和行为调整上尚存空白等诸多问题逐步显现。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缔约行为甚至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近年来,我国外交部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致力于该法的修订准备工作。本刊为此特遴选三篇论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和分析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问题。这三篇文章既涉及修订该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也涉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条约的法律权力问
政治与法律 2014年9期2014-02-03
-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国际条约的法律权力*——以修订我国《缔约条约程序法》为视角
,该法在我国对外缔约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不过,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快速发展,缔约工作的复杂性也与日俱增,只有21 个条文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对《缔结条约程序法》作出修订势在必行。在未来的修订工作中,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缔结国际条约的法律权力应如何规范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现行《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港澳缔约问题没有规定,条约主管部门在办理与港澳有关的条约时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
政治与法律 2014年9期2014-02-03
- 财务战略、可置信承诺与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信号作用
契约的集合,参与缔约的要素所有者属于利益相关方。为达成企业战略目标,一方面,财务契约安排必须能够吸引足够的潜在战略性要素所有者参与缔约,其中,如何向要素所有者传递可能影响其决策信念的信息是个重要的问题;另一方面,财务交易缔约意味着交易双方对未来行为(或结果)的显性或隐性约定或承诺。战略性要素所有者在决定介入或多大程度上介入契约时,必然要依据可得的相关信息对约定或承诺的“可置信性”做出判断。然而,在契约关系中,缔约双方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1期2013-09-25
- 强制缔约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的论断。而强制缔约,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修正手段之一❷现代契约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司法实践、命令契约、强制缔约和对契约内容的限制四个方面,参见包哲钰的《对契约正义的一种解读——现代法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37-38页。,开始步入公众的视眼之中。一、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何谓强制缔约,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如德国尼佩代(Hans Carl Nipperdey)认为,强制缔约是根据法律制度规范,为一个受益人的利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2013-04-25
- 强制缔约制度新论
始受到挑战,强制缔约制度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在经济的推动下应运而生。我国《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开始用强制缔约的思维去思考和解决诸如拒载、拒卖等特定的现实法律问题,但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徒增烦扰,尽管学界就其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立法完善展开了有益讨论,但观点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试图对强制缔约制度的价值、适用条件以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实践发展有所裨益。一、强制缔约制度的价值分析价值是一个表现关系的哲学
东岳论丛 2013年12期2013-03-22
- 强制缔约制度与经济法的契合性解读
从法律强制到强制缔约”1的命题。德国学者Nipperdey阐述强制缔约的定义是“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2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强制缔约解释为“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易言之,即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承诺”3。邱聪智将强制缔约再区分为强制契约和契约强制,强制契约是法律规定强制承诺,使契
政治与法律 2013年7期2013-01-30
- 论强制缔约制度
079)一、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根基契约自由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契约自由原则理论基石的突破之处,奠定了强制缔约制度的根基。(一)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纷纷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古典契约自由实现的社会基础日益崩塌,单独依靠契约自由制度已经无法再支撑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传统契约理论的设想是一项纯粹的理论设计,其理想与现实间出现了巨大的虚拟空间”[1](P435),按照自由的意志订立契约,不受任何外在主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8-15
- 英美法系上“君子协定”研究
,因此其成立也以缔约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但与合同等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君子协定”中合意的内容除了要求双方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风险的承担等具体事情的约定,最重要一点是缔约人必须对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达成共识。(二)“君子协定”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君子协议”中对法律拘束力的排除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将其称为缺少“缔约意图”(intenttocreate a legal relations),即创建一个法律关系或者一个受法律拘束的合同的意思。“缔约意图”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2年4期2012-08-15
- 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有关规定的思考
——兼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缔约效力
——兼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缔约效力顾正祥不同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缔约效力方面的规定,从文义上分析,存在不全面和欠明确等不足,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不利于法律适用。试从完善我国《合同法》第47条有关规定着手提出自己观点供司法参考。合同法;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缔约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年4期2011-04-07
-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有何内容?
核心是第二条:“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外媒认为,这一条“自动介入条款”对中国来说没有直接益处,尤其是军事领域的“相互援助”,中国可能考虑修改《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2006年9月表示,《中朝友好互助条约》在促进中朝友好合作关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方没有修改这个条约
环球时报 2009-07-152009-07-15
- 试论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买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此种观点较能符合立法创设优先购买权的旨意,比上述形成权说更有其合理性。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下,当事人既享有决定合同内容、形式等自由,也享有缔约自由以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依其自主意思决定是否订约以及与谁订约。但是,在强制缔约制度中,由于受要约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必须作出承诺,因此其缔约自由受到了相当的限制,而且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200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