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2018-01-22 15:02何岚秧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缔约过失缔约义务人

何岚秧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相对于传统合同法,现代合同法更侧重合同的实质正义,故在其发展历程中从多个方面加重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制度即属其中之一。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

一、我国法律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强制缔约的规定甚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有: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供气供热的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供水与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医院及医生在危重病患急诊状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以及保险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学说争议

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缔约,致相对人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界,对于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侵权责任说,持该说的学者主张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造成相对人受损时,当事人之间虽然未成立契约关系,但义务人仍应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发生在缔结合约阶段,且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将会使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3.独立责任说,持此观点的学者提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属独立的责任,且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不以损害为前提条件。

(二)强制缔约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强制缔约义务本质上是先合同义务,从概念内涵角度进行分析,强制缔约义务是指法律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必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义务。相对人基于对强制缔约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与强制缔约义务人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和诚信关系。将之与由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先合同义务相比较,可以看出,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规则,实际上使得两者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信赖和诚信关系。由此可见,义务人在与相对人在合同订立前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其更应负有保护、通知、说明等的先合同义务。综上,强制缔约义务本质上属先合同义务。

(三)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我国强制缔约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举个例子:一辆车将甲撞伤倒地后逃逸,后甲为自救路边招揽出租车去医院就诊,但路过的出租车看甲满身是血均未停车,甲由于延误治疗伤害扩大。若肇事车辆事后无法查明,出租车是否要负责?(假设甲将路过未停车的出租车均用手机拍照记录)

毫无疑问,旅客甲想要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就诊属于通常且合理的正当运输要求,然无正当理由拒载的出租车司机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分析此案,首先,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强制缔约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其次,民事责任不外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此三类;而侵权责任通常由作为的方式产生,不作为的方式仅几种特殊职业具有注意义务。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属不作为,此案例中的出租车司机并不属于不作为方式中的人,故排除侵权责任。另外甲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何来违约责任之说。如此,便只剩下缔约过失责任。最后,此案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出租车司机违反了比先合同义务更值得保护的强制缔约义务,甲因此受到了扩大的损失,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行为具有过失等完全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的完善

强制缔约包含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均有相应规定,然而与法制完备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相比,我国法律对强制缔约的规定逐渐显露出诸多不足,立法丞待完善。

(二)一般化的可能性

就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我国仅《合同法》第289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规定能够有效避免滥用合同自由的现象,同时也能发挥照顾消费者利益的作用。故在各类法规中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逐渐增多,未来应当将此类具体的强制缔约规则抽象概括,总结出强制缔约的一般性规定,逐步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构成要件和一般性原则。这点首先可在公用事业强制缔约规则进行试点,如可设置“位居强势地位又提供民生所必需品者,负有与相对人订立契约之义务”的规则。

[1]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7:23.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33.

[3]朱岩.强制缔约制度研究[J].清华法学,2011(1).

[4]冉克平.论强制缔约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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